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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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 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防 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内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的 规划、城区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与保护, 以及城区内涝防治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 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县主城区的排水主管 部门,各
2、污水处理设施所属的主管部门为污水处理主管部 门,以上单位共同负责指导监督本县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工 作。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本县主城区内排水设施的建 设和运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主城区内排水设施的维护和 保护工作,以及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 的初审。污水处理设施所属的主管部门负责县主城区内污水 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第三十六条受纳污水的污水处理设施所属的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 督检查。第三十七条负责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的部
3、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 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运营服务费,同时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 营服务费。第三十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按约履行、 按规作业、安全运行,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 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第五章设施维护和保护第四十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 下列规定划分:(一)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
4、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按照本10 -办法第四条执行;(二)排水户自建设施养护和维修,以排水户与公共设 施相连接的窖井为界,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三)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 负责。第四十一条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的污水处理 设施主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区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 行。第四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组织编制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 突发事件以及城区排涝所必需的物资。第四十三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 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 当立
5、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属地政府、县城市管理 主管部门、受纳污水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报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 施维护运营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 防护措施、组织抢修。第四十四条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的污水处理 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11 - 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 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 等可能影响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当与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第四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
6、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 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 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 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拥有相关设施资料 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
7、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12 - 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部门和 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县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和收纳污水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 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第四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受纳污水的污水 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区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 及结果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8、;(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 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 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 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依照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等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相关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城镇排水管 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以及 污水的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设施是指县城主城区内归城市
9、管理主管部门管辖的城镇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泵站。污水 处理设施是指调节池、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污水 处理设施和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 设和管理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居 住小区、工业、建筑、医疗、学校、餐饮、浴室、洗车场等 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水户,是指已列入环保主 管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内归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管理的城镇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14 处理
10、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与保护工作。规划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区排水和污水 处理管理工作。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重点废水排放单位纳管污 水的水质、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工业废水直接 排放自然水体进行监督管理。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排水许可的受理、审批工作。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违规排水、违反排水许 可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发改、财政、审计、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六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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