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及其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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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事项及其流程图二、行政处罚类 共200-1项序 号2行政权力编码779801847-B-001000行政权力名称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2、自由裁量标准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1.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2.符合规则(暂行)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3. 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或者经营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超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依法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理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4. 涉案药品全部或大部分已销售、使用;无证经营涉及劣药的;涉及有骗取、
3、伪造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情节的;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经营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5. 无证生产、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无证经营中药品有假药的;生产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无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6.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三次及三次以上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
4、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受理条件办理部门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办理地点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 联系电话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90个工作日或延期不得超过半年监督电话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二
5、、行政处罚类 共200-2项序 号3行政权力编码779801847-B-002000行政权力名称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6、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用于生产假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自由裁量标准四川省
7、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二:1.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2.符合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3.药品变质的;药品被污染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未履行职责、违反质量管理规范和有关制度造成销售、使用假药的;或有骗取、伪造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文件、违法夸大药品疗效情节的;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
8、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5.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使用的;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经处理后重犯
9、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6.三次及三次以上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受理条件办理部门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办理地点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联系电话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90个工作日或延期监督电话相对人维权渠道
10、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二、行政处罚类 共200-3项序 号4行政权力编码779801847-B-003000行政权力名称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 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
1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
12、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没收用于生产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自由裁量标准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三:1.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2.符合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3.药品
13、检验不合格项目为一般性指标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4.药品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违反质量管理规范和有关制度造成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药品检验不合格项目与药品疗效有关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5.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药的;明知是劣药而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检
14、验不合格项目与药品安全性有关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6.三次及三次以上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受理条件办理部门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办理地点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联系电话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90个工作日或延期监督电话相对人维权渠道
15、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二、行政处罚类 共200-4项序 号5行政权力编码779801847-B-004000行政权力名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 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
16、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四:1.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2.违法收入5万元以下;符合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1倍以下罚款。3.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7、4.违法收入10万元以上;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三次或者三次以上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3倍罚款。受理条件办理部门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办理地点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股 联系电话服务表格常见问题解答90个工作日或延期监督电话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泸
18、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二、行政处罚类 共200-5项序 号6行政权力编码779801847-B-005000行政权力名称 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 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
19、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等原则。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
20、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主观没有故意,涉案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极少,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
2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主观没有故意,涉案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尚未售出或使用的;(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案发后,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五)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六)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即自动中止,并主动报告、配合查处的;(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八)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
22、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二)妨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三)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场所的,或者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四)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八)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十)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十一) 违法行为延续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十二) 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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