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0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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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第一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2第二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4第三章 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7第四章 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0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2第六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15第八章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8第九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23第十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25第十一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3第十二章 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35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会
2、议管理制度37第十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39第十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5第十六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0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4特殊作业规程58第一章 断路作业安全规程58第二章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61第三章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69第四章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75第五章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80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88第七章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93第八章 临时用电管理规程99第九章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101环境保护105第一章 环保管理制度105第二章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113第三章 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11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第
3、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企业安全费用的投入,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和治安防范的经费管理。第三条 定义:1、安全经费指包括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盗设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费用,以及对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或技术升级发生的费用;安全教育和培训费用;保安人员管理费;劳保用品(具)和保健品费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作业现场有害物质检测费用;隐患整改费用;事故处理和救援费用;安全先进个人(单位)的奖励费用,其它与安全、职业健康、环境、消防、治安有关的费用等,下文统称安全经费。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
4、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管理,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下文简称风险抵押金。第四条 职责1、公司最高管理层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批准安全经费预算,并提供相关资源,确保各项安全经费有效投入。2、财务经理负责筹措资金,确保安全经费预算的顺利实施,并协助做好安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预防挪用安全经费。3、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安全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实际的安全投入进行监控和调整,确保安全经费得以高效利用。 4、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安全经费预算,并上报安全环保部。第五条 安全经费预算编制1、每年度12月份,各个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收集、汇总下一年的安全经费支出项
5、目,报给安全环保部。2、各部门在安全经费支出项目调查阶段,应广泛征询部门员工的意见,鼓励员工积极提出改善建议,确保不安全状态被及时发现和控制,将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3、安全环保部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的安全经费预算,对安全经费支出项目进行优化平衡,并结合公司安全现状进行增补,确保安全经费支出项目全面、科学、高收益。4、安全环保部经过评估后,编制公司安全经费预算,并上报公司最高管理层核准,经最高管理层批准后移交财务部实施。第六条 安全经费保障1、公司按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
6、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2、财务管理部每月底,根据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和安全经费预算情况,为下月提留足够的现金,确保安全经费支出项目顺利落实。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第七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财务部主导,并会同安全环保部根据当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具体实施由财务部负责管理。第八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二章 新建、改建、扩建
7、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以及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例确认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确保施工质量3、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 产使用;4、建设项目
8、正式投入运行后,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 入使用;5、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作好变更记录 ,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 ,必须执行以下规定: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 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条件要求。2)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3)设备选型和建构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 定的要求。4) 设
9、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4、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 ,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5、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 和技术。6、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 、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7、公司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和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项目均不能验收。 第四条 对于未按本制度执行的,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公司审查或同意,强行
10、施工或投产的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施工者或投产者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三章 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各类设施、设备能安全正常运行,防止设施、设备事故发生,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设备设施选购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 (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 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
11、报总经理批准实施。第三条 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四条 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1、设备操作人员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械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2、为便于操作人员日常维护保养,设备主管按照技术要求参数制定相关标准。第五条 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主管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
12、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第六条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 “实行专人负责 ,共同管理”的原则。2、操作人员要做好 的工作: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2)做好设备运行前、中、后的维护保养 ,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3)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4)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第七条 设备设施检查制度:1、维修人员,每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2、每半年由使用部门会同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 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
13、行质量检查的验收;4、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第八条 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工作1、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 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设备; 设备已过正常使用年限或经正常磨损后达不到要求; 设备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不合算; 设备使用时间不长,但因更合理更经济先进的设备或生产使用时需要更换的; 从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符合以上情况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2、设备报废手续: 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术部门确认并签署
14、意见; 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单上交技术部门审核,经副总理批准,移交财务部门结算手续3、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须经技术论证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合算的; 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切勿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程。第九条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即在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状态,按照设备选别、维护保养、维修、更新改造、报废处理等程序运行,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保存。第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四章 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
15、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较大危险设施的管理,保证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较大危险设施的管理,目前公司较大危险设施主要是聚合釜、导热油系统。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公司较大危险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工序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将重大危险源各项工艺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第四条 设备主管人员负责建立较大危险设施的台账,对较大危险设施运行完好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运行班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较大危险设施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其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第
16、五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 1安全环保部建立公司较大危险设施档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按照国家规定对公司较大危险设施定期进行评估。 2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专项应急预案,组织较大危险设施紧急事故抢险救灾日常演练。 3负责较大危险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编制考核细则,定期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各生产班组须根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运行队对较大危险设施的工艺状况和日常巡回检查情况要及时作好记录。第七条 每周使用班组对较大危险设施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并保存记录;每月有安全环保部、运行经理、设备主管人
17、员联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后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检查班组常规安全检查记录。 第八条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第九条 设备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程、防火防爆管理规程、动火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检查与检修记录。第十条 设备设施的运行应按照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作业,并做好运行记录。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确保其始终处
18、于监控状态。 第十三条 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应针对较大危险设施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组织至少两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应定期对较大危险设施做出安全评估报告,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及时进行整改,保证较大危险设施随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较大危险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较大危险设施的运行、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进行管理,对违反该规定的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各运行队应
19、在本区域范围内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反规定人员视情节轻重报公司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本公司暂无重大危险源第六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第二条 加强对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健全职业病管理的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提高本公司职业病防治水平。第三条 提高公司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
20、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工艺和材料;公司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职业危害主管部门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
21、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六条 公司不得聘用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综合管理部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安全环保部要督促员工遵
22、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防治设备和个人防治用品。第八条 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每年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由其出据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牌告知员工, 第九条 职业危害控制措施:1、对于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的工艺设备,应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并要加强维护和检修,杜绝跑、冒、滴、漏。2、生产中产生粉尘的工序,应有除尘、防尘措施,应设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并对作业场所进行及时清理,保持整洁。对除尘、防尘、通风和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保证完整良好,不得擅自移作它用和拆除。3、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行队
23、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他居住房屋。4、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药品、防护设备、报警装置和防护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5、对具有毒害物质的设备、容器、管道等进行检修时,执行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第十条 在线监测人员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监测的数据应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和相关领导。第十一条 实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对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安全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员工依法进行的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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