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炭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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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 编 目 录一、劳动管理1.员工奖惩制度.()2.劳动合同管理办法.()3.考勤管理制度.()4.加强劳动纪律、考勤管理规定.()5.井下自动考勤系统管理办法.()6.员工请销假审批管理办法.()7.员工请销假补充管理规定.()8.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9.员工加班管理规定.()10.关于开展导师带徒的安排意见.()11.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实施考核实施细则.()12.关于加强技校生实习管理的通知()13.职业病危害防治实施办法.()14.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1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二、薪酬管理17.薪酬管理实施细则. ()18.
2、工资分配管理办法.()19.年薪制管理办法.()20.计件工资考核结算办法.()三、保险福利21.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2.员工医疗待遇管理办法.()23.员工医疗报销补充规定.()24.关于员工住院、转院有关事宜的通知.()25.关于员工通勤乘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员 工 奖 惩 制 度(需修改)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
3、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行员工奖惩制度,是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及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凡公司员工长期努力于业务,或从事有益于公司的发明及改进,或具有特殊功绩的,均依照本制度予以奖励。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公司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2、在生产、技术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
4、成绩的。 3、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4、保护公司或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违法乱纪、失职渎职行为及其他违章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在生产工作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提薪、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 给予员工上述荣誉奖励,需经员工讨论和评选,由公司工会提出建议,报公司研究决定。经批准后的荣誉奖励
5、,要在适当的会议上予以宣布,同时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尚未构成犯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员生命、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4、工作不负责任,生产工作中经常出现事故,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滥用职权、损公肥私,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6、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6、其他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公司总经理提出,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并报告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薪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评定薪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二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员,同时降低其薪资级别。给予降薪的处分,降薪的幅度一般为一档,最多不超过两档。第十三条 对员工罚款的金额由公司决定
7、,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薪资的20。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公司工会同意。第十五条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第十六条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十七条 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但在公司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十八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被批准恢复
8、以后,在评奖、提薪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及其他员工同样对待。第十九条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或触犯下列任何一项规定,一经查出,将受到纪律处分。1、伪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2、擅取公司任何财物、记录或其他物品。3、擅取或干扰公司的财务。4、在公司范围、车辆或工地内向同事鼓吹任何政治理论,赌博或使用侮辱语言。5、从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为。6、在任何时间内,出借工作证。7、故意疏忽或拒绝主管人员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8、拒绝保安人员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检查。9、未经总经理允许而为其他机构、公司或私人工作。10、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11、从事及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任何行为。12
9、、总经理认为可采取纪律处分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执行1、口头警告。适用于员工初犯或犯小过失。口头警告由受处分人的直接主管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并以该员工熟悉的语言传达。受处分的员工应获告知如再犯将受书面警告的处分。2、书面警告。适用于犯较大过失或屡犯小过失而曾遭口头警告者。书面警告由受处分人的直接主管在取得其上一级主管的授权后,于事发两天内执行。3、停职。犯严重过失或屡犯过失的员工,可受无薪停职处分。停职应在员工犯过失后两天内执行。由直接主管报请上一级主管批准后,由直接主管通知受处分人执行。第二十一条 申诉程序员工如认为受不公平对待或纪律处分感到不满,可向单位主管申诉;如及单位主
10、管会晤后仍不满意时,向总经理书面请求调查再作决定。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违反治安条例,违反劳动纪律被行政拘留或停职检查期间,予以停发薪资。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及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劳动工资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员工奖惩申报表。 2、员工奖惩登记表。表1员工奖惩申报表时间: 年 月 日姓 名部 门职 务奖 励记大功记功嘉奖表扬其他惩 处记大过记
11、过警告批评其他申 报 事 由部门意见人事复核总经理审批表2员工奖惩登记表时 间姓 名奖 惩 事 项奖 励 类 别惩 处 类 别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能化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能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及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及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
12、同。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能化公司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贯彻实施,对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六条 工会帮助、指导员工及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依法确定。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及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
13、的上一级单位及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能化公司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聘任他的上一级企业及其订立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及员工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九条 能化公司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用人单位及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文本。
14、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该在员工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并经用人单位及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需要了解员工及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一般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首次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
15、般为五年。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及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及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16、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及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十六条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七条 在试用期中,除员工有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
17、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及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及员工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及
18、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及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或者员工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应当及
19、员工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履行: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的;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事自由的;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 ,载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继续履行。第四章 劳
20、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调动工作,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原用人单位及员工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第二十八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21、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 天,或者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天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工作调整,或者盗窃、贪污、故意损坏用人单位财物的。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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