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设备科制度职责预案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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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 至 县 人 民 医 院设备科相关制度、职责、预案、流程图修订部门:设备科 (2017年1月第四次修订)目 录医疗设备三级管理制度6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监督和考核制度7设备科工作制度8周至县人民医院设备科人员组织架构图9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9医疗设备论证制度17医疗设备决策管理制度18周至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配置原则与配置标准19医疗设备购置管理制度22医疗设备验收管理制度23急救生命支持设备管理制度24医疗设备巡检制度25医疗设备保养制度25医疗设备更新、处置管理制度26计量管理制度27计量器具检定制度28医疗设备预防维护保养(PM)记录表30医疗设备的维修制度31周至县人民医院急救与
2、生命支持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32血压计、体温计水银泄露应急预案与处理流程35医学装备应急调配预案37周至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安全运行应急预案38高压蒸汽灭菌器故障应急预案4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43层流应急预案43层流设备维护管理制度45医疗设备安全防护管理制度46医疗设备应用分析评价管理制度47医学装备安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48周至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综合风险评估表51设备名称: 评估日期: 评估人:52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52周至县人民医院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情况考核记录表54周至县人民医院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情况记录表55医疗器械安全事件、不良事件监测和
3、报告制度与措施56设备科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考核办法61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64一、常规医用耗材采购65二、新增医用耗材采购65三、库存管理65四、供应厂商管理65高值(包括植入性)医用耗材管理制度66一次性无菌医用耗材管理制度68医用耗材仓库管理制度70医疗设备调拨管理制度73医疗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74临床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76层流工作制度78医用气体安全管理制度79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81一、岗位职责821.压力容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82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职责82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83三、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84四、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85五、压力
4、容器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治理规定86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87七、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88八、压力容器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制度88九、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规定89周至县人民医院设备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90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92耗材库房盘点制度95设备科质量与安全目标与考核办法96医疗器械年度质量与安全检查指标98设备科工作质量与安全检查指标99设备科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规程106医疗设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108医疗装备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110周至县人民医院应急物资管理制度110医疗设备档案理制度112应急采购工作流程图
5、113医疗设备申请采购流程图114医用耗材采购流程图115除颤仪故障应急处理流程117呼吸机故障或出现意外情况应急处理流程118医疗设备验收工作流程图119医疗设备使用管理规范流程图120医疗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流程图121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监督和考核流程图122医疗设备使用、维护工作流程122医疗设备维修工作流程图123医疗设备使用评价工作流程124医疗设备报废处置工作流程125急救类、生命支持类设备应急维修流程图126急救设备应急调配流程127非急救设备应急调配流程128周至县人民医院应急物资调拨流程129临床使用安全控制与风险管理流程图130计量管理工作流程图131氧气供应工作流程
6、图132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流程133压力容器管理流程图134设备科岗位职责1351、设备科科长职责1362.设备管理员职责1363.设备科保管员职责1374.设备科维修技术人员责任1375.设备科计量管理员职责1386、设备科采购员职责1397、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1398.中心供氧/吸引人员工作职责140医疗设备三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医疗设备管理,促进医疗设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我院医疗设备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我院医疗设备管理实
7、行院领导、设备科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一、 院领导分管院长直接负责设备科,并依据医院发展需要、任务分配统筹安排。二、 医疗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科是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参与医疗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论证、申报审批、合同签订、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培训使用、报废鉴定的全过程。三、 使用部门凡有医疗设备的科室为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医疗设备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使医疗设备科工作人员熟悉国家对于医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等医院认为需要掌握的知识,对设备科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技能,并考核,以保
8、证其能胜任本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1、设备科由科科长组织实施。2、培训对象为设备科所有工作人员。3、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管理办法与标准。4、积极参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医疗器械专项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5、设备科每季度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一次,平时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要求做好学习记录。6、设备科科长负责对职工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问答、试卷等形式进行。成绩作为年终工作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 设备科工作制度一、设备科是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依据相关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工程技术部门。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与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三、凡属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仪器设备和相关软件,均由设备科统一负责制定购置计划和工程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如:论证、采购、供应、调配、处置等资产和物流管理;仪器设备安装、集成、调试、临床验收、维修、计量、预防性维护等工程管理与技术支持。四、应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制订出科学可行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执行。五、根据医院制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六、负责对
10、仪器设备、医疗器械使用操作人员的工程技术培训,开展应用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工作,收集反馈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的可疑不良事件,保障设备安全、使用安全、与所获临床医学信息(数据、图形、图像)的有效性。七、规划本专业的学科建设(包括人才队伍、设施与环境、技术服务内容、科研与教学等),组织本部门的各级医学工程管理与技术人员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资质。八、设备科应逐步建立临床工程师制度,培养医工结合的研究型临床工程师队伍,开展科研与教学工作,积极参与医学技术的选择、临床应用效果和风险评估。周至县人民医院设备科人员组织架构图 设备科人员组成:孙广鹏 徐海峰 金 斌 周红舟 张江平 徐 拓 李
11、 烈 张建华 徐亚娟设备科科长 孙广鹏日常管理工作计量员徐海峰耗材管理金 斌层流 氧气管理周红舟徐 拓李 烈张建华特种设备管理徐海峰设备维修徐海峰张江平资料档案员徐亚娟库房管理金 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规财发2004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2、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第一批)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2、财 政 部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与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第四条大型医
13、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与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
14、,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与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大型医用设备的先进性、经济性和适宜性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定期发布阶
15、梯配置入选机型,指导配置工作。第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临床使用情况,结合技术发展和我国国情适时公布淘汰机型。第三章配置审批第十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第十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
16、医用设备。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与主要内容一、新增大型医用设备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2、可行性论证报告、需求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与经济分析等。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1、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2、申请更新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3、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治疗人次
17、,开机天数,故障停机天数;4、对更新设备的处理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档次。第十七条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注册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拨款资助的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八条对未经批准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年度审批情况。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第二十二条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
18、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三条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5范。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的作价办法,指导地方的作价行为。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第二十四条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第二十五条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
19、使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相关部门监管。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以与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拨款资助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医疗机构要与时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准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应用事件。第三十一条对
20、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规划、越权审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通报批评,并有权撤消其批准决定。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时封存该设备,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21、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与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吊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颁布后,医疗机构需重新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管理权限办理配置许可证。在本办法生效以前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但因本地区配置总量限制仍不能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给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具有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相应设备的诊疗收入按营利性机构纳税,该设备到期报废不得更新。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
22、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归口管理,其配置规划和年度审批情况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2: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第一批)甲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1、X线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刀)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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