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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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编 总论:一,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目的,并由冲突标准, 程序标准以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标准组成的法律标准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主体, 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案件的涉外因素包括: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2, 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 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3, 或者诉讼标的在外国。三, 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具有二元性质: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
2、国内法性质的一面。四, 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又是指国际私法标准的组成范围。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2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冲突标准,统一实体标准;3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司法爱惜问题。五, 国际私法的体系:我国总那么;主体;物权;债权;学问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附那么。六, 国际私法及国际私法学:一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它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是人们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的行为准那么,具有法律效力。二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它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探讨对象的学科。是学者们的学说, 理论, 主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七, 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
3、际私法的渊源,指赐予国际私法标准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二国际私法渊源的种类:1, 国内立法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标准;冲突标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标准。2, 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效力不同。3, 国际条约:统一冲突法;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标准;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方面的条约。4, 国际惯例:强制性的国际惯例;随意性的国际惯例。5, 一般法律原那么。八, 国际私法理论:1法那么区分说:将全部法那么分为“物法, “人法和“混合法。“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
4、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那么,适用于法那么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2法律关系本座说:将涉外关系分为“人, “物, “债, “行为, “程序几大类,认为人的身份实力应以居处为本座;物权法律关系应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债应以履行地为本座;行为方式应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所在地为本座。3最密切联系学说: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根底上建立起来的,突破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认为应依据法律的详细状况,或依据法律供应的原那么推断那个及法律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九, 国际私法的主体的概念: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当义务的
5、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某些国际组织。十,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当的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十一,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是指内国赐予外国人的待遇和赐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一样。2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赐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赐予或将来赐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普遍实惠待遇:是指兴盛国家单方面赐予开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实惠待遇。4不卑视待遇:是指有关国家约定相互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
6、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十二, 自然人的国籍的概念: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十三,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的种类:1国籍的主动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十四,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一,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国籍主动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第一,最终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以当事人居处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第三,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优先。二国籍消极冲
7、突的解决:1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见以当事人居处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如当事人无居处或居处不能确定的,那么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3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那么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二, 我国规定: 重视我国规定一国籍主动冲突的解决: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居处或者及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二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实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居处地国法律。十五, 居处的概念:居处,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十六, 自然人居处的冲突的种类:1居处的主动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
8、个以上居处。2居处的消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居处。十七, 自然人居处冲突的解决:一,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居处主动冲突的解决:1发生内国居处及外国居处间的冲突,以内国居处优先,而不管其取得的先后。2发生在外国居处间的冲突,异时取得的,以最终取得的居处优先。3发生在外国居处间的冲突,同时取得的,以其居所或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居处为其居处。二居处消极冲突的解决: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或居所代替其居处。二, 我国规定: 重视我国规定一居处主动冲突的解决:当事人有几个居处的,以及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居处为居处。二居处消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的居处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
9、常居住地为居处。十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的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十九, 关于自然人的权利实力的准据法:依其属人法 这种观点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二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的概念: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已的行为实际行使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进展民事活动的前提。二十一, 关于自然人的行为实力的准据法:1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原那么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两个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实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实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2我国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实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
10、,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重视我国规定二十二, 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确定的组织机构, 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 承当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 应诉的组织体。二十三, 确定法人国籍的几种主见:1法人居处地说;2实际限制说;3注册登记地说。我国接受注册登记地说,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重视我国规定4复合标准说。二十四, 确定法人居处的几种主见:1管理中心所在地或称主事务所在地说。我国接受该学说,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 重视我国规定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3依章程规定说。二十五, 外国
11、法人的认许的概念: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一国对外国法人在本国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实力范围的成认和许可。二十六, 外国法人的许可的种类:1, 特殊认可制;2, 一般认可制;3, 相互认可制;4, 分别认可制。二十七, 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1法律冲突的定义: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一样的法律关系,造成该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2法律冲突的缘由及条件:1, 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制度根底。2, 各国自然人和法人间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关系。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物质根底。3, 各国成认外国人在内国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并在确定范围内成认外国法的域外效
12、力。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观根底。二十八, 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干脆适用国内实体法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2制定和适用冲突标准的方法“间接调整法间接调整法,是指各国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国内立法为涉外民事关系制定出选择适用本国法或外国法的特地法律规那么,然后依据此类特地法律规那么选定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最终再依据该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3制定和适用涉外实体法的方法“实体法方法, “干脆调整法。二十九, 冲突标准的定义:是指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标准。三十, 冲突标准的特点:1从内容来看,是法律适用标准;2从调整方法来看,是一种间接标准;3从作用来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三
13、十一, 冲突标准的类型:1 单边冲突标准:是用来干脆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标准。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2 双边冲突标准:是指其系属既不指明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供应一个以某种标记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那么。依据这一标记,结合某一详细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状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内国法还是运用外国法。 特点:同一条双边冲突标准,针对不同的事实,可能导向适用内国法,也可能导向外国法。3 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标准: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标
14、准。4 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标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三十二, 冲突标准的构造:由范围和系属两局部组成。1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 指定缘由, 问题的分类等,是指冲突标准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2系属:是规定冲突标准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其语词构造常表现为“适用法律。三十二, 系属公式的概念: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那么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处理原那么,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三十三,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
15、籍, 居处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殊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作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 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婚姻缔结地,立遗嘱地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那么。 5法院地法,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 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7最密切联系地法,是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十四, 连结点的概念:连结点,也称连结因素,它是冲突标准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
16、用什么法律的依据。三十五, 识别的概念:是指依据确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确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标准所运用的法律名词进展说明,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标准去援引准据法的相识过程。三十六, 识别冲突概念: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标准的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赐予不同的内涵,接受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展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标准,最终导致不同准据法的结果。三十七, 识别冲突的解决,即识别的依据标准1适用和依据法院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以法院地法为识别的依据。 重视我国规定2适用和依据准据法;缺陷:进入逻辑上的恶性
17、循环3二级识别说:在识别根底上发生的第二次识别的思维过程。三十, 准据法的定义:是指依据冲突标准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详细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三十五, 准据法的确定中的特殊问题:一先决问题:1概念: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需首先要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2解决:依据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标精确定;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标精确定。二区域法律冲突问题在法律不统一的国家如何确定准据法 解决:我国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假如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干脆适用及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
18、律。 重视我国规定三时际法律冲突问题在新旧法更替时如何确定准据法 解决:假如准据法是依据一般冲突标准制定的,那么依据准据法所属国的新旧交替规定确定;假如准据法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如合同,可选择新法或者旧法。三十六, 外国法适用中的“三致的概念1反致:即“狭义的反致或“一级反致。 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个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据本土的冲突标准,应当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依据乙国的冲突标准,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就依据本土的实体法处理了所受理的涉外案件。甲乙甲2转致:即“二级反致。 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土的冲突标准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标准规定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终甲国适
19、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甲乙丙3间接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国依本土的冲突标准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标准指向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标准又指向适用甲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本土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甲乙丙甲三十七, 我国对“三致的看法:不接受,我国不接受“三致。 重视我国规定三十八, 公共秩序保存一概念:公共秩序保存,是指一国依据本土的冲突标准本应适用某外国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但如认为该外国法的内容及本土的公共利益和根本法律秩序相违反,那么拒绝适用该外国法。二立法方式:1干脆解除式也称干脆限制式:即立法国家在对国际私法标准进展立法时,对公共秩序保存条款加以明确规定,当
20、依冲突标准指向适用的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得解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我国接受干脆限制式。 重视我国规定2间接解除式也称间接限制式:即本国在有关法律中规定某些法律具有确定强行性或确定的普遍效力,并必需干脆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从而间接的解除了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3合并解除式也称合并限制式:即对上述两种方法加以合并吸取,在一个立法中同时接受干脆解除和间接解除的方式,既规定假如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不予适用,又规定本国某些公共秩序的的法律具有确定强行性或确定的普遍效力,没有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余地。三十九,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存的看法: 重视我国规定1我国对公共秩序保存一向持确定看法。2我国实行
21、了干脆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起来比拟灵敏。3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我国实行了“结果说。4我国的公共秩序保存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四十, 法律躲避一法律躲避的概念:法律躲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成心制造或变更及法院国冲突标准某个连结点有关的事实,以躲避本应适用于他们关系的准据法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二法律躲避的构成要件:构成法律躲避,必需具备以下要件:1从主观上讲,法律躲避是当事人有目的, 有意识造成的。2从躲避的对象上讲,被躲避的法律必需是依冲突标准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制止性法律。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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