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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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潼南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潼南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7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低价药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613号)、重庆市关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渝人社发2015251号)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渝药交监管委发20141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
2、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41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工作目标。建立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药物,下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规范购销行为。发挥基本药物电子交易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二)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及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的原则。二、实施范围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各单位所使用的
3、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全部统一由联合体管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积极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三、联合体采购目录的确定 (一)基本药物1. 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分批挂网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低价药品目录。 2.重庆市医保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 3.重庆市或国家定点生产的短缺药物品种。 4.重庆市重点医药产品目录(2015版)中的基本药物。 5.国家谈判集中采购的药物。 6.区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推荐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3年版)中的产品。 (二)非基本药物为促进
4、分级诊疗工作开展,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发挥各级医疗机构诊疗特色,各医疗机构可选择使用部分非基本药物。二级医院配备使用非基药的金额不能超过医疗机构销售药物总金额的50%(中医院含饮片不超过40%);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药采购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10%。具体目录由各使用单位确定。 (三)特殊药品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国家或市级规定可纳入基药采购的药物,按规定进行采购。四、目录确定方法 (一)目录推荐整理 联合体会员单位充分征求临床一线医生、药师的意见,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医院业务特点及临床用药实际,制定本
5、单位拟推荐药品目录,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联合体。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市药交所平台,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拟推荐药品目录进行网上推荐,最后由联合体统计整理形成“拟调整药品目录”。各单位推荐的目录要由所有推荐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件形式上报联合体备案。(二)目录确定 区卫生计生委组建包含内、外、妇、儿、药学各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构成的药品遴选专家库,联合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57名尽量涵盖所有专业的专家组成药品遴选专家组。专家组对“拟调整药品目录”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审,形成“拟购医药产品目录”。1.各医疗卫生单位推荐的生产厂家不作为筛选依据。2.按推荐药品的通用
6、名、规格、剂型予以确定,生产厂家在4个及以下的药品,选择价格较低的两种产品纳入目录;生产厂家大于4个的药品,计算药品的平均价格,按照生产企业供货率、满意度、规模、知名度等指标选择排名较高的23种且价格低于平均价格1.1倍的厂商纳入目录。3.品规或剂型为独家生产的,专家组超过半数同意纳入采购目录的可纳入目录。4.临床急诊急救用药、医保集中带量品种、定点生产、国家谈判集中采购、特殊药品,可直接纳入用药目录。5.价格高于医保支付价的产品不纳入目录。 (三)议价 基本药物除医保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大输液药品、重庆市或国家定点生产的短缺药品、国家集中谈判的药品不议价,其余药品必须全部议价。对“拟购医药产
7、品目录”按以下原则进行议价,议价后形成“拟采购目录”:1.未进入“拟购医药产品目录”愿意主动议价,价格降幅在10%以内但价格低于“拟购医药产品目录”平均价的厂商,可替换“拟购医药产品目录”中价格最高的厂商(可轮流替换但替换不超过3次)。2.未进入“拟购医药产品目录” 愿意主动议价,价格降幅在10%以上且降价后药品价格低于“拟购医药产品目录”平均价的厂商,可直接增加入目录。3.已进入“拟购医药产品目录” 不议价的或议价但不降价的厂商,由专家组集体讨论超过半数专家认为可以纳入目录,并签字确认后纳入采购目录。 (四)目录公示 对议价后形成的“拟采购目录”在市药交所平台上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期满后
8、,专家组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对“拟采购目录”进行进一步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签订采购合同公示结束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选择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已进入联合体内的配送企业),在市药交所平台统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六)目录的调整 因采购政策的调整或确因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在目录运行期间可对药品采购目录进行微调(每季度10号前接受调整申请),调整药品确定参照本方案推荐及议价流程。目录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临床医师提出;二是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三是医院院务会讨论同意;四是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潼南区联合体。五、遴选配送企业 通过医院推荐、企业评分等方式最终确定25家配送
9、企业统一作为潼南区联合体配送企业。 六、时间安排从2017年2月23日起,分阶段逐步完成配送会员、药品目录、合同签订等工作。(一)推荐配送会员及药品目录。2017年2月 24日至2017年3月1日,组织会员单位推荐并依照规则确定。(二)确定用药目录及议价。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日前完成。完成我区基药和非基药品规、厂家的筛选工作。(三)签订采购合同。2017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30日。工作时间暂定,若相关工作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合,将依序顺延,并根据工作进度进行调整,以实时通知为准。 七、工作要求(一)区卫计委牵头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采购实施过程中的
10、各种问题,落实具体相关工作,并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严格管理。 (二)联合体将对新版采购目录的品规发起买卖配三方电子合同,请已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作好准备,及时响应合同,积极组织货源并保证供应。 (三)药品配送企业要积极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委托配送关系;各会员单位应及时清理非目录厂家的产品库存。过渡期后,联合体将统一废除旧合同。(四)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制度,擅自线下采购药品,或者恶意拖延收货、延期确认收票时间及超期支付药款,由区卫计委通报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区卫计委每季度对联合体成员单位的采购数据进行通报,采购单位
11、要对通报的违规采购行为及时进行调整或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区卫计委医政医管科。(六)遴选过程由潼南区纪委派驻潼南区卫生计生委纪检组全程监督。 附:潼南区药品采购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方案附: 潼南区药品采购联合体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方案(2017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药物政策及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要点(渝卫办药政发201668号)等文件精神,为组织实施好公开选择全区公立医疗医疗机构药物配送企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遴选原则本次遴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双向选择”的原则,根
12、据我区采购品种和规模、区域面积、交通状况、配送企业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区域配送企业数量,为切实保障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二、遴选数量公开选择确定25家企业为我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药物配送企业。三、申报条件及要求(一)申报企业条件 1.配送企业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2.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3.2016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日期内未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4.2016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日期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记录。52016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日期在检察机关无行贿受贿记录。6.通过新版GSP认证。(二)企业申报
13、资料1.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上材料全部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2.经营状况资料:2016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由国税、地税部门盖章)。3.基本设施设备资料:企业办公场所、营业场所、药品仓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上述场所的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实体照片),相关设施设备一览表,药品配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附原车照片,车辆必须为本企业自有车辆,租赁车辆不算)。4.药品购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资料(含电子订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计算机管理系统(含电子监管系统)软件功能证明及说明资料。5.诚信经营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食药监局出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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