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医保就医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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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直医保就医指南省直医保就医指南序 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规定,我省已普遍建立起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日前,省政府根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的实际,确定从2013年起,启动实施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直医疗
2、保险在政策设计上,综合考虑了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保证医疗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同时,适当放宽定点医院范围,使参保人员有更多的就医选择权,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性强,涉和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广大参保人员方便就医,依据有关政策,我们编写了这份省直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希望各参保人员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编者2012年12月一、医疗保险的办理1、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省直基本
3、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简单地说是由“8+2+10”构成。“8”是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是指用人单位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是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统一划入)。2、如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和其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3、退休后个人是否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启动实
4、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4、个人账户金是如何构成和划入的?个人账户金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
5、户。(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不同年龄确定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不满3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50元;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5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3)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按(2)规定的年龄和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账户。(4)职工月缴费基数在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200%(含)的,个人账户每月增加10元;2
6、00%-250%(含)的,每月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5、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1)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中需要个人自负的部分。(2)用于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6、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门诊就医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1)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和本单位纳入定点的门诊部就医。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由个人选择,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实现,即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的前3所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院。
7、需要调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在下个医疗年度申请调整。(2)属于专科疾病的,可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自行选择就医。(3)急症就医原则上不受定点范围限制。 2、如何到定点医院看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要持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到省直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窗口或者其他挂号窗口挂号。参保人员到省直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窗口进行费用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可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现金自付,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3、医保门诊就医开药量有规定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部分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到两周。
8、每个处方值在职职工原则上不超过80元,退休人员不超过100元。对部分慢性病处方值可适当放宽。超出规定值的处方须由医院医保办负责人签字同意,未经同意的,医院窗口工作人员不予结算。 4、在异地发生急诊时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等过程中出现急、危重病时,在异地(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急诊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1)患者或者亲属应在急诊发生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备案表,报医疗保险统筹处备案。(2)参保单位在参保人急诊费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申请表和急诊病历、门诊收费明细(
9、或单独划价处方)、有效费用单据等到省社保局医疗处报销。 5、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1)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省直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含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5%,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5%;在二级和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
10、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2)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3)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80%补助。对于享受普通保健待遇的人员给予85%的补助。 6、什么是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内,先由个人账户或自费支付的费用(住院和门诊起付线都不包含自费项目和
11、首先自付部分),超出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三、住院就医 1、住院定点医院如何选择? 住院不受定点限制。参保人员可在定点范围内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就医。 2、如何办理入院?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单位开据的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住院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病历等有关凭证办理入院手续。 3、如何办理出院? 首先到医院医保办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医院医保办加盖审核专用章。然后到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员按规定支付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4、住院就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患者在住院
12、期间,不能在门诊就医取药,否则费用自理; (2)出院有关规定:患者治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一般不得超过7天量,不得带注射针剂和检查、化验和治疗等项目;(3)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为公历自然年度。住院患者需要跨医疗年度治疗、结算的,以入院日期为准计算医疗待遇。5、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服务时应注意什么?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提供使用。 6、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1)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包括因公出差、休假外出等在外地发生的住院费用),要在入院之日
13、起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填写结算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2)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服务厅报送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进行手工结算。 7、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1)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1
14、000元,二级和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5%;二级和以下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2%。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2)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95%的补助,上不封顶。(3
15、)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90%补助,享受普通保健人员给予95%的补助。享受特字保健和普通保健待遇人员住保健病房按规定标准给予床位费补助。四、门诊大病就医 1、门诊大病包括哪些?目前省直医保确定了以下4类疾病为门诊大病:(1)尿毒症透析; (2)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和相关治疗;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病。2、如何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大病?门诊大病人员就医流程与普通门诊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1)使用省直医疗保险专用双处方本开药、结算;(2)门诊大病处方原则上控制在两周用
16、药量;(3)只有属于治疗门诊大病的药品,方可使用双处方;其他与门诊大病无关的药品只能开具普通门诊处方,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与门诊大病有关的检查、治疗等项目,经医院审核后,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与门诊大病无关的检查、治疗项目,按普通门诊待遇处理。3、在非定点医院发生门诊大病时如何处理?与在非定点医院发生普通门(急)诊处理程序一致。4、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医疗年度按一次住院管理和结算。五、异地转诊转院1、办理异地转诊转院的条件是什么? 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因病情需要,参保患者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1)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
17、病症; (2)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3)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2、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由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后,方可转诊。 (2)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3)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内。3、异地转诊转院费用如何报销? (1)参保人员将备案同意的省直医疗
18、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和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报单位经办人员。(2)参保单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并附患者所报材料,报省社保局医保处进行审核结算。六、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就医1、哪些人员属于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范围?(1)异地安置人员是指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回原籍或者定居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2)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属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驻济以外工作,且工作地点稳定,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 2、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对属于异地安置
19、、长期驻外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填写、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备案汇总表,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备案。3、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选择定点医院有哪些规定? 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2家当地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现金垫付,然后再由单位统一报送省社保局医保处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对需要变更的,应在新的医疗年度开始前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变动备案汇总表,统一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变更手续。 4、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20、? 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本人在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者单位垫付,并定期将病历、费用发票、明细清单等材料报所在单位,由参保单位汇总,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医保处,省社保局按规定报销后,将所报费用拨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给参保人员。 5、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就医就注意哪些问题? (1)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不予报销。因急诊或专科疾病在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患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人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未备案的不予报销。(2)异地安置人
21、员、长期驻外人员符合办理门诊大病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 (3)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人员转诊到居住地所在省(市、自治区)以外医院就诊的,参照转诊转院有关规定办理和结算。 七、药品费用的结算 1、基本医疗保险准予结算的药品费用是如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包括西药(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药品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其中西药部分甲类品种349个,乙类品种892个;中成药部分甲类品种154个,乙类品种945个。属于药
22、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1)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5%,其中部分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医院自制西药制剂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中药制剂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目录中的第四代头孢菌素、内酰胺酶抑制药物和复方青霉素制剂、三唑类抗菌药物、营养治疗药物、生物反应调节药物、中成药中的肿瘤辅助药物等个人自付比例为15%。 (4)药品目录中备注标有“”的药品,门诊就医使用时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
23、规定支付。 (5)药品目录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免煎颗粒,门诊和住院就医使用时个人先自付15%后,再按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中药膏方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有哪些? (1)参保人员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药品目录中所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目录,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其它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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