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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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21年10月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以及?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展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展日照影响分析。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
2、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立部或省建立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老年公寓,集体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向外各50米。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
3、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位于或局部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立,以及正在建立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局部。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均不作日照分析。第六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
4、建筑居住空间一样的日照标准。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七条 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展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展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八条 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南京市
5、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展审查,依法进展规划审批。第十条 建立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立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根底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立单位依法承当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当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结果说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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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高层建筑 日照 分析 控制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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