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比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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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比学习病历重要性l 为医疗、科研、教学提供信息资料;为政府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有关决策依据l 反映患者病情;体现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医疗、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l 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主要法律证据之一;是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重要文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信息畅通,特别是2008年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医患纠纷透明度明显提高,病历书写在医疗纠纷处理占据更重要位置l 支付医疗费用重要凭证l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
2、自年月日起施行。共十二章92条,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第
3、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和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患者,王XX,因“右膝外侧刀刺伤”于2008年2月29日来院就诊,因伤口较小,简单探查未见明显损伤,即行伤口清创缝合术。术后经对症治疗,伤口愈合良好。但术后患者逐渐发现右足背下垂,期间曾三次到该院就诊,未做特殊处理;后患者自行到上级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腓总神经损伤,行腓总神经移植术,术后右下肢功能障碍。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和纠纷有关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
4、资料(复印病历应注意)。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
5、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二、五、六、八条 基本没有改变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
6、动记录行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病历,
7、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由患者法
8、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注意授权问题)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至十四条 基本没有改变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
9、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案 例事件经过:患者李XX,因骑自行车和集装箱碰擦致足部外伤, 当时患者神志清醒,独自步行来院就诊,经检查、摄片后无异常,医生给予药物口服,患者自行回家,但三天后他人发现患者已在其暂住房内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患者因迟发性颅内出血,系右颞顶部外伤致“右颞顶部头皮血肿、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致脑疝” 死亡,死亡时间约为患者至医院就诊后24小时。由于门诊病历记录不
10、详细、不及时、交代不全面,造成了医疗纠纷。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基本没有变化。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住院病案首页凡栏目中
11、有“口”,应在“口”内填写适当数字,栏目中无可填内容,填写“”。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主治医师栏必填。如无药物过敏,统一填写“未发现”;有药物过敏史(包括皮试阳性),仅填写药名,在既往史或病程记录中详细描述。职业须填写具体工作类别,如公司职员、码头工人等,不可笼统描述。出院情况:其他(入院后未进行治疗自动出院、转院或其他原因离院、正常分娩等病人)。实际住院天数:入院日和出院日只计算一天。 损伤、中毒外部因素:描述应细化,如汽车翻车、匕首刺伤等,不可笼统写车祸、外伤。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
12、、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第十八条入院记录要求及内容。规范更具体更详细(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
13、和饮食等一般情况变化,以及和鉴别诊断有关阳性或阴性资料等。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原因或诱因。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和主要症状之间相互关系。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和治疗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和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
14、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和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和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疾病。应记录已故直系亲属死亡
15、原因(死亡过久可写死因不详,近几年死亡要写死因),不可写“老死、自然死亡”。(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和本次疾病相关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
16、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诊断。(十)书写入院记录医师签名。第十九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现病史。 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
17、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规定更具体(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必须由执业医师完成)书写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阴性症状和体征等。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
18、进行分析;一般要提出不少于2个疾病进行鉴别诊断,住院医师必须要自己提出独立见解,不能依赖或等待上级医师提出诊断再作处理。更不能离开临床思维,跟着辅诊科室结果转。3.诊疗计划:应明确具体检查及治疗措施,包括药物;外科需手术病人,则应列出是急诊手术还是择期手术及手术名称;肿瘤病人要有肿瘤相关治疗方案。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新病人入院3天、术
19、后3天应每天记录。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市病历质控中心要求仍为至少1天1次)。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取消慢性病5天一次病情记录。日常病程记录病情变化,治疗效果,重要检查、特殊检查结果分析和判断(结果正常也应记录)。诊疗操作等情况,重要医嘱(尤其是抗生素,停、用均须记录)更改理由。会诊及有关病史补充资料。家属及有关人员反映和要求等。三)主管医生对新病人、危重、疑难病人、抢救病人及时查房;主治医生首次查房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每周必须有一次副高以上医生(或科主任)查房,查房诊疗意见明确、具体,副高以上医生查房应有诊治分析(尤其首次),诊断未明应有鉴别分析、处
20、理方案。术前,术后48小时内必须有主刀查房(术后48小时内主刀查房外院专家主刀例外)。疑难、危重患者必须有上级医生查房,必要时有科室讨论记录。对危重疑难及抢救病人查房记录须注明时、分,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应标示并签名。冒签上级医师名字,发现一处超扣5分。四)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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