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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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第一节 业务流程1.目和适用范围1.1目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蔬菜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手册。1.2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适用商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2.检验检疫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检验检疫标准、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等(本章第二、第三节),如有新规定或标准代替上述所列规定或标
2、准,采用新规定或标准。2.1检验依据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相应数量、重量、包装等)。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国外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口国标准 C、出口国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2.1.3中国政府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2.2检疫依据2.2.1中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检疫要求。2.2.2中国政府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2.2.3检疫许可证列明检疫要求。2.2.4合同、信用证中检
3、疫要求。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第二节)2.4蔬菜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本章第二、四节)3.报检3.1时间和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局长令)及有关规定执行。3.2单证及相关资料3.2.1进口报检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材料。如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检时需提供有效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过境货物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需办理卫生注册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供相关证明。3.2
4、.2出口报检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材料。凡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生产基地备案应提供有关证明。3.3单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检验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检验检疫要求及依据是否明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所有单证内容是否一致、有效。4.检验检疫4.1检验检疫内容检验内容: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检验要求及货物中涉及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维护国家安全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内容。检疫内容:我国或输入国家和地区规定植物有害生物、土壤,及有关法律、法
5、规、规章、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其他有关内容。4.2检验检疫项目确定原则4.2.1进出口蔬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确定检验检疫项目。重点检测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有害生物等。4.2.2在某一时期某些国家或地区公认在某种蔬菜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时,应做该物质检验。4.2.3来自疫区,特别是一些易带活虫保鲜蔬菜应针对性地确定检验检疫项目。4.2.4对在运输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可能污染进口蔬菜,应详细调查该污染物种类、毒性后,检验其含量。4.2.5特殊品质检验项目可参照合同执行。4.3检验检疫方式4.3.1检验方式逐批检验、过程检验
6、、验证抽查等检验方式。4.3.2检疫方式产地检疫、口岸检疫等检疫方式。4.4现场检验检疫4.4.1环境检验检疫货物堆放场所是否清洁,有无污染物;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活害虫和鼠类;货物是否按品种、批次分别存放;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4.4.2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运输工具是否经过适载鉴定,是否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上航次是否装运过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物等。4.4.3包装检验检疫检查货物及其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和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有无异味,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污染,是否带有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物等。4.4.4数重量检验根据合同、装箱单或提/运单等资料
7、,对货物进行数重量检验,定量包装货物需要进行重量检验,按SN/10188-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进行;数量检验,即现场清点包装货物件数是否和报检数量相符。4.4.5开箱(包)检验检疫根据报检单核查有关单证,并根据所附单证逐批核对货物位置、数量、 唛头(标记)、批次代号等,确认货证相符后,按照有关规程实施检验检疫。如在检疫中发现有害生物时,在初步鉴定后,认真做好记录,并将其携回实验室做进一步鉴定。同时按规定取样,并按要求做好现场检验检疫工作记录。4.5取制样4.5.1取样依据有明确商品检验检疫标准,按具体商品检验检疫规程和标准执行,未有明确商品检验检疫标准按本章第三节中该商品所属大类
8、检验检疫规程和标准执行。4.5.2取样原则取样时应及时填写样品标识,内容主要有样品名称、产地、采样时间、地点、批号、经办人等。取样时应保证检验检疫样品代表性。根据蔬菜携带有害生物情况进行针对性和随机取样。所有样品应及时携回实验室,特别是非定型包装蔬菜。需检微生物,应尽可能在采样后4小时内送检;易挥发,应密闭;冷冻蔬菜,应在解冻前送检,样品须尽量保持原始状态,不能使样品受到污染以及发生霉变、腐烂、微生物消长、毒物分解或挥发、水分增减等现象。4.5.3取样数量按4.5.1中有关规定要求确定取样数量。4.5.4样品送检取样完毕后加贴样品标识,填写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连同样品一起送有关实验室。4.6实
9、验室检验检疫4.6.1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所列检验检疫项目,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程及实验室质量手册要求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4.6.2按有关要求分别做病、虫、杂草等项目检疫;按有关规定混样,制成检验样品和保留样品,分别进行感官、物理、化学、卫生等项目检验。按照本章第三节所列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4.6.3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实验室记录,记录数据要真实准确。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出具规范检测报告。4.6.4要根据样品特性,按照样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检测样品留存,妥善保管数据,以备复检和核查。4.7结果判定和处理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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