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打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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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 县
2、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学生及其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相应责任。第六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提供帮助。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二)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
4、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制度和措施;(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对学校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
5、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三)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标识、施划人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学校上学、放学时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四)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载运学生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安全管理,依法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及时制止和查处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
6、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指导。第十二条国土资源、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周边进行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对情况危急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予以公告。校园周边水域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水域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管理,危险区域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学生造成污染。
7、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处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行为:(一)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建设、生产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三)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场所;(四)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
8、点;(五)其他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行为。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人身伤害应急预案,保障安全防范工作资金投入,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装备;(二)加强法制、安全、卫生、心理健康、应急保护等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逃生疏散演练;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定期开展生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面对侵害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三)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安全和卫生标准,禁止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用途;(四)组织学生开展劳动、实习
9、、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和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并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五)完善卫生设施,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做好疾病、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检;(六)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专门场所并指派专人保管,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安全管理措施。医学类和开设生物专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样本、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10、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相关要求;(七)发生可能危及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八)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校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九)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内道路和车辆交通管理;(十)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疾病,应当及时调离相应工作岗位;(十一)建立健全在校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在校住宿学生生活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农村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生活关爱、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十二)改变上学、放学时间和发现
11、未成年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和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十三)对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应当给予照顾,并对学生隐私保密;(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
12、安全,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七条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做好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和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经常性联系。成年学生父母应当主动加强和学校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父母或者未成年学生其他监护人发现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不得隐瞒。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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