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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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处理本帖最后由 红雀珊瑚 于 2021-3-25 16:17 编辑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事宜相当广泛。本文,主要同大家交流讨论:业主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农民工这一链条,每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问题如何处理?而且在业主发包人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分包人农民工每个法律关系中,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前者占有优势地位。因此有必要站在后者的角度,从维护后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分析如何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这是本文的角度。 其次,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是三大核心问题。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
2、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将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与主要目的。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取得工程款;相反,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取得工程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工期往往被发包人用来对付承包人到达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惯用手段。价款是承包人从事一切经营活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特别是到了每年末,施工企业处境相当为难,一头面对的是业主,拖延不给工程款,另一头面对的是农民工,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越来越严,并给予绝对保护。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在年末非常困难。因此,清理拖欠工程款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中心课题。一、业主发包人成心拖延
3、不进展竣工结算,承包人如何处理? 1、业主发包人成心拖延竣工结算的情形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往往催促交付工程。业主实际占有建立工程后,通常采用各种方法成心拖延结算。 有的业主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成心不签收,包括不接收结算书,虽接收结算书但不签字、盖章,或派一个普通职员只签字,不盖章,让承包人无法证明签字人的身份; 有的业主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人对帐,但成心拉长对帐过程,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 有的业主收到承包人结算报告后,回复一个很低的结算价方案,有意扩大双方的结算价差距。 2、案例 大兴某施工企业给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立一批别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
4、付了工程。承包人及时提交了单方结算报告,但开发公司只收不签字。后开发公司在承包人催促下,派员与承包人对帐。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一周只出面一次,讲工作忙,任务多,没时间,而且对帐人员频繁变动,帐没有核对一半,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又换岗了。结果,工程交付了两年多,竣工结算事宜双方也没有一个结论,当然工程款更无法给付了。 3、处理方案1、承包人应该坚持工程不结算,不交付工程的策略。 合同依据 示范文本第32条竣工验收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步骤的先后顺序。示范文本第33.2条规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建立部规定 建立
5、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第21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那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79条:建立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标准与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立工程。 2建议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审核,并执行建立部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 示范文本的缺陷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共有6个条款,但没有言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单方竣工结算报告28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 建立部建
6、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方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那么视同认可。该文件规定,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间为:20天至60天,根据工程规模大小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结论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主动约定相关内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含蓄的表达方式见上。 3承
7、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 应当是书面形式,由发包人签收,留下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 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怎么办?邮寄递交。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可以公证。二、建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如何处理? 1、案例 某建筑公司,为某工厂改扩建厂房,将厂房改造成集贸市场用房。建筑公司施工范围是二次构造、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业主在未进展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单方面直接启用工程,招商入场,开张营业。显然摆出了不与承包人结算的架势。承包人还要等待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吗? 律师视点:承包人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与状况,主动启动结
8、算程序维权。 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处理方案 首先,承包人应当立即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与状况。业主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时间,就是实际竣工日期。业主启用工程的行为,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局部质量保修责任。但对地基根底工程与主体构造质量,仍承当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3条:建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局部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立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根底工程与主体构造质量承当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筑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
9、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立工程未经历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立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其次承包人主动启动结算程序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不要再等业主组织工程验收了;或直接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合同阅读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 三、如何运用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保护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1、什么是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最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在合力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立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立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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