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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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号45【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 2005-12-28【发布日期】 2006-02-01【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号45卫生部令第( 24月11年2005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 2年200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日起施行。1月 高强 部长 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
2、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 第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安全管理条例 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 第二条 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 第三条 作。 类的病原微生物菌A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 (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 理。 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
3、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第四条 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 第五条 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第六条 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 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同意接收的证)以下简称接收单位((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4、)种或样本的单位 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 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第八条 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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