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准入指导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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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金属熔炼铸造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熔炼铸造、金属压延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熔炼铸造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编制依据(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2011.6.1;(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三)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0号公告);(
2、四)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64号公告);(五)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13号公告);(六)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2011年第7号公告);(七)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13号公告);(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九)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十)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十一)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
3、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十二)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浙环函2011383号);(十三)关于印发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台环保2011113号);(十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十五)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十六)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二、指导原则(一)总体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严格准入、装备提升、末端治理、全
4、程监管为措施,根据“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国家“十个不批”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促进金属熔炼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二)产业发展原则:控制发展台州汽摩配、水暖阀门、五金机电等主导产业所需配套的熔炼产业,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搬迁技改,采用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三)区域发展原则:台州市范围内(不包括台州市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原则上禁止新建废旧有色金属熔炼企业、铸钢和铸铁企业,搬迁项目需进入专业金属熔炼园区;有色金属铸造企业须进入工业园区。各县(市、区)应当编制熔炼产业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应得到台州市环保局认可。(四)审批权限原则:
5、废旧有色金属熔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建设项目属于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权限,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审批有色金属铸造、金属压延加工、废铁(钢)为原料生产铸铁(钢)。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的常用有色金属铸造(包括有色金属合金制造)、以废杂金属为原料的常用有色金属熔炼(包括铜、铝、镁、锌、铅)、铸钢、铸铁行业、金属压延加工,不包括贵金属熔炼和个体户金属饰品加工。根据定义、使用原料成分的不同具体分为如下几类:序号类别对应行业说明1废旧有色金属熔炼再生铝以各种废杂铝料(如铝质废电线电缆、废铝制生活用品、废铝零件或生产铝制品过程中的边角料等)为原料,经重新熔化提炼而得到的
6、铝金属或合金的再生铝熔炼行业。2再生铜以各种废杂铜(如铜制品生产过程的边角料及铜屑、铜质废电线电缆、铜渣、从废电机和废变压器中拆解下的铜线、报废的机器零部件、废旧家电元器件等)为原料,经重新熔化提炼而得到的铜金属或合金的再生铜熔炼行业。3再生铅以各种含铅废料(如铅及铅合金块状废料、废铅蓄电池、铅及铅合金屑料、铅泥渣、铅灰及铅烟尘等)为原料,经重新熔化提炼而得到的铅金属或合金的再生铅熔炼行业。4再生锌以各种含锌的废料(如镀锌行业、铜材厂、锌压铸作业、锌材加工行业、电池生产工业的锌渣、灰、边角料以及铅、铜熔炼系统的锌渣,报废锌压铸件、锌材的回收等)为原料,经重新熔化提炼而得到的锌金属或合金的再生锌
7、熔炼行业。5再生镁以各种废杂镁(如镁合金制品生产过程的边角料、废品、废旧手机及电脑外壳、报废汽车零部件、废照相机壳等)为原料,经重新熔化提炼而得到的镁金属或合金的再生铜熔炼行业。6有色金属铸造铝铸造以铝(合金)锭等为原料,经熔化、精炼等制得铝(合金)制品的行业。7铜铸造以铜(合金)锭等为原料,经熔化、精炼等制得铜(合金)制品的行业。根据是否含铅又细分为铅铜和无铅铜。8锌铸造以锌(合金)锭等为原料,经熔化、精炼等制得锌(合金)制品的行业。9铅铸造以铅锭等为原料的铅制品的行业。10镁铸造以镁(合金)锭等为原料,经熔化、精炼等制得镁(合金)制品的行业。11钢铁铸造以废钢、生铁等为原料的钢铁铸造行业。
8、12金属压延指借助外力作用使金属坯料(加热的或者不加热的)发生塑性变形,成为所需尺寸和形状的毛坯或零件。四、生产规模(一)废旧有色金属熔炼项目1、新建再生铝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不得小于3万吨/年。2、新建再生铜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铜项目不得小于1万吨/年。3、新建再生锌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锌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4、新建再生铅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5、新建再生镁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镁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二)有色金属铸造项目新建有色金属铸造项目不得小于1000吨/年;改
9、造、扩建有色金属铸造项目不得小于400吨/年。(三)铸铁和铸钢项目新建铸铁项目不得小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铸铁项目不得小于5000吨/年。新建铸钢项目不得小于8000吨/年;改造、扩建铸钢项目不得小于4000吨/年。(四)金属压延项目新建金属压延项目不得小于2000吨/年;改造、扩建金属压延项目不得小于1000吨/年。五、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一)工业园区选址及总体布局鼓励金属熔炼企业较多的地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建设金属熔炼加工园区(工业集聚区)。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动企业入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集中治污。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
10、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再生金属工业园区。各地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可在优化准入、重点准入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金属熔炼工业集聚区,不得在禁止准入和限制准入区域建设金属熔炼工业集聚区,原则上各县(市、区)金属熔炼工业集聚区布局不得超过2个。(二)企业选址及总体布局1、新建、技改、改扩熔炼造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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