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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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节选)(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
2、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
3、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4、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节选)(2003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
5、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
6、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节选)(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
7、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国家规范、标准传染病信息报告规范(节选)(五)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
8、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节选)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洗手与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 (一)手卫生:指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 (二)手卫生的基本要求: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数应 10cfu/cm2.,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数应 5cfu/cm2。 (四)洗手与卫生手消毒方法 应遵循以下原则: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 和流动水洗手。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洗手或
9、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指征: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进行无菌操作,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洗手+卫生手消毒指征: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速干手消毒剂使用方法:取适量的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双手相互揉搓覆盖整个双手表面,严格按照医务人员洗手揉搓的步骤进行,双手干燥后,手即达到安全的要求。 (五)外科洗手与手
10、消毒方法 应遵循以下原则:先洗手后消毒,不同患者手术之间,手套破损或手被污染时应重新 进行外科洗手与手消毒。 洗手要求:洗手之前应先摘除手部饰物,并修剪指甲,长度应不超过指尖。取适量的清洁剂清洗双手、前臂和上臂下 1/3,并认真揉搓。清洁双手时,应注意清洁指甲下的污垢和手部皮肤的皱褶处。流动水冲洗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使用干手物品擦干冲洗部位。 如何进行外科手消毒: 方法2(免冲洗手消毒方法): 取适量的免冲洗手消毒剂涂抹至双手的每个部位、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直至消毒剂干燥。手消毒剂的取液量、揉搓时间及使用方法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注意事项:1、不应戴假指甲,保持指甲和指甲周围组
11、织的清洁。2、在整个手消毒过程中应保持双手位于胸前并高于肘部。3、洗手与消毒可使用海绵、其他揉搓用品或双手相互揉搓。4、术后摘除外科手套后,应用肥皂 (皂液)清洁双手。5、用后的清洁指甲用具、揉搓用品如海绵、手刷等,应放到指定的容器中。6、揉搓用品应每人使用后消毒或者一次性使用。7、清洁指甲用品应每日清洁与消毒。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节选)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1)细菌菌落总数环境类别范 围标 准空气 物体表面 医护人员手cfu/m cfu/cm cfu/cm I类II类III类IV类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儿
12、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传染病科及病房10 5 5200 5 5500 10 10- 15 15(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2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2)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
13、不得检出。(3)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3、使用中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1)使用中消毒剂: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2)无菌器械保存液:必须无菌。职责、规程医务人员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职责一、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等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掌握抗感染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原则,作到合理使用。三、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四、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及时送病原学检验及药敏试验,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控制蔓延,积极治疗病人,如实填表报告;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即使报告感染管理科,并协助调查。发现法定
14、传染病,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五、参加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六、掌握自我防护知识,正确进行各技术操作,预防锐器刺伤。医疗废物管理实施细则(摘要)一、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别用黄色包装物或容器盛装封闭,病理性废物必须防腐处理后用黄色包装物盛装封闭。2、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废物,必须
15、首先在微生物实验室进行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5、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封闭。其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根据消毒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系统。6、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7、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必须进行紧密严密的封口。严禁将生活垃圾桶放于过道收集各病室垃圾。8、必须使用有警示标识的包装物或容器。如果其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或增加一层包装。9、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或生活垃圾。10、使用
16、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袋)、注射器应将针头剪掉,针头按损伤性废物收集。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类 别特 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次性使用卫生、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及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
17、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各类刀(片)、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
18、试剂。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实施细则(摘要)五、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回收1、使用后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集中回收处理。2、各科室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塑料制品类)应立即毁形:一次性注射器的芯杆折断,针头取下;一次性输液器去掉针头,剪断输液管,剪破输液袋。3、用后输血器、采血注射器或污染严重的杯、盆、管、盒等应单独装入密封容器焚烧处理。4、供应室设专人到各科室进行清点回收,回收的使用后一次性医疗用品应集中消毒、毁形。5、供应室的回收车在每日使用后必须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并存放于污染区,不得随意乱放。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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