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云南太一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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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典判例: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云南太一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5)昆民一初字第123号【审理日期】20050718【调解日期】【案件分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全文】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昆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刘必明,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刘克平、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贺亮华,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云南太一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罗志德,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亚秋,北京市尚公
2、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亚君,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太一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 7月1日在本院组织下进行了证据交换。2005年7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刘克平、被告诉讼代理人李亚秋、王亚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和被告于2004年11月13日签订土地转让补偿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杨家地一村股份合作社被告租用权属74亩土地及土地面积内所有不动产和供水、供电、温泉井、排水口设施、植被,双方约
3、定每亩土地转让价为100万元,总价74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共支付土地转让款226万元,但发现被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隐瞒了其无权转让、其和土地所有权人杨家地一村土地租赁关系已终止,且该地上建筑物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事实,故请求:(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1月13日签订土地转让补偿合同无效;(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转让款226万元,并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向原告支付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让补偿合同是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清非”及原告和土地所有人杨家地一村股份合作社就被告具有使用权并已投资开发建设用地签订征地协
4、议,故被告对杨家地一社股份合作社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其不存在违法转让土地事实,亦不存在违反转让法院查封附着物事实;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让补偿合同实质是原告为审批征用被告拥有合法使用权土地而就其投资开发进行征地补偿,而非土地转让。原告所支付费用系征地补偿费,而非土地转让费,故该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情形,该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庭审和双方当事人确认无争议事实,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1993年4月5日,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人民政府杨家办事处(以下简称杨家办事处)、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杨家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家地村委会)作为甲方和乙方云南
5、路达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路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杨家办事处及杨家地村委会将其所属70亩耕地以投资方式投入给路达公司使用,路达公司向甲方支付土地投资利益及补偿,土地使用期限为1992年12月1日至2062年11月30日,双方并对土地使用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路达公司即接收了该70亩土地,并代当时尚未成立被告和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地上建盖起相关建筑物进行使用。1993年3月,路达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南路达高技术股份有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路达集团公司)。1997年6月17日,云南路达太一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太一公司)成立,并接管了该地及地上建筑物
6、。1997年8月11日,路达太一公司就该块土地取得官集建(97)字第113519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路达太一公司,用地面积为493558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并注明该地属杨家一社村民委员会所有。1997年9月18日,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杨家地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家地一村委会)和路达集团公司、路达太一公司签订补充合作协议,约定原合作协议书中甲方杨家办事处变更为杨家地一村委会,乙方路达集团公司变更为路达太一公司,各方并对该土地使用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1998年7月27日,路达太一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南太一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即被告。2004年8月,被告所使用上述土地被
7、作为昆明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历史遗留问题未完善用地手续项目进行了公示。2004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转让补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转让位于杨家地村被告租用权属一宗土地,面积74亩,土地征用手续及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由被告包干办理到原告名下;农民补偿费、地面构造物补偿费、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合计为100万元/亩,总价款为7400万元;并约定被告转让及原告购买权益除土地使用权外,还包括土地面积内地面所有不动产和供水、供电、温泉井、排污口设施及植被(被告可迁出部分树木)实物和权证权益;双方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2004年11月25日,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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