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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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点(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服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二)医疗纠纷的特点:1、发生在医疗实践活动中;2、以医患双方为主体的纠纷;3、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二、医疗事故处理立法发展与现状第一阶段(50-59):侧重法律裁决。第二阶段:(59-77)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第三阶段 开始医法结合处理。1、办法实施阶段办法于1987年6月29日颁布实施。1988年卫生部颁布办法的说明。2、条例实施阶段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正式通过条例。并于同年
2、9月1日实施。条例对办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扩大了事故的范围;为患者设立了知情权、复印病历全等十二种权利;改革了鉴定体制;提高了赔偿数额;对医疗机构加大了处罚力度等。3、侵权责任法实施阶段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第七章11个条文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主要针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与医疗行为相关联的侵权责任形态所做的规定三、医疗事故(一)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1)合法,若非法
3、,属非法行医。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行为的违法性。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要件。3、主观过错要件:主观上有过失。(过错归责原则)这是现代侵权法基本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的要求,即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的过失。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相信能够避免(不做皮试),以致发生这种结果。4、损害结果要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确实存在的。6、因果关系要件: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4、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该事件是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条件关系。该事件事实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相当性原则。(三)医疗事故的分级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一级乙等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110级。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
5、等。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如双侧不完全面瘫但无功能性损伤、拔错牙、软组织内异物滞留、产后胎盘残留大出血)四、医疗损害(一)概念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而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或者其他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构成要件1、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2、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两方面(1)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常规(2)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规定3、主观上有过错与医疗事故相同,医疗损
6、害主观上也只能是过失过失的判断标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包括产品损害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有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对损害后果没有限定,范围比医疗事故大。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但要注意,基于医疗行为的特点,疾病和诊疗行为本身造成的身体损害不属于人身损害后果,如手术留下的疤痕,疾病的自然转归(癌症死亡)。5、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分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医疗损害分为以下四类1、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
7、员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过失,从而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这是最基本的医疗侵权类型,实践中医疗纠纷往往围绕此类侵权行为发生。医疗事故即属于此种。2、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者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对病患者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者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以及其他医疗违法行为,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和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8、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而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归责原则:大部分都是过错原则。例外情况:医疗产品损害。无过错责任。4、过度检查损害: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
9、查。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求的医疗检查,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四)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区别1、过错判断标准不同:事故:过失;损害:注意义务的欠缺2、损害后果范围不同:事故仅限于规定的客观存在的损害后果。损害不仅包括客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害。4、法律救济重心不同: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损害,法律后果比较严重的一类。损害民事赔偿得到救济;事故-除外还要行政处罚和刑罚。侵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规定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应该如何获得赔偿的问题,注重的是对损害的民事赔偿。第二节 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一、归责原则(一)侵权行
10、为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导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或者以公平等做为价值判断的标准,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11、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二)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对有过错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的归责
12、原则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过度检查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我国的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二、医疗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行为人责任的事由。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六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实际上也就是医疗机构免责的六种情形。侵权法参考了条例的规定,有所删减和调整,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三种免责情形。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
13、医疗水平难以诊疗。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即受害人方有过错的。也就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是他所受损害的原因。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的一般标准是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达到这一要求的医方即无过错,因此限于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不构成医疗损害。相当于条例中的(1)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14、的。 第三节 医疗损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概述1、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当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时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2、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
15、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1)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2)举证责任倒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法律中普遍适用的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就是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再把举证责任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没过错,则为有过错,因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就可以
16、了。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变迁在条例实施以前,我国的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基本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全部由患方举证,但在医疗机构把持病历的情况下,患方想收集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二、条例时期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采用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合理的,因为举证责任分配要考虑到案件事实特点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患方占有的知识、材料不全面,处于被动地位。医方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充分的医学知识,而且占有绝大部分的医疗过程中的原始证据资料,的确具备举证优势。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过错推定,一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又会使医方举证责任过重。关于医疗事故
17、举证责任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患者就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及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方举证责任过轻,使得诉讼的风险几乎全部分配给了医方。这使得医疗纠纷诉讼数量急速增加。三、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一)举证责任分配1、医疗技术损害:附带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缓和)。即患方首先对施行举证倒置的条件进行举证,待基础性事实确定后,才可以由医疗机构举证。所谓的举证责任缓和,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为原告某方面的障碍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时,适当降低其证
18、明标准。当原告证明达到降低的证明标准时就视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过后交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其实达到这一标准即可证明有过错,但以患者的证明能力很难确切达到这一点,患者只需证明大概有此可能即可);(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产品损害和过度检查损害:患方承担举证责任。(二)患方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的四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患方应该对损害事实、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等权利产生要件事实来举证。1、
19、证明存在医患关系:主要是证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2、证明发生了医疗损害后果:死亡证明书、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鉴定结论等证明。3、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1)以专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2)证明医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情形;(3)证明医方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患方主张医方医疗产品缺陷并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不需证明医方有过错。4、证明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部分没有专业知识很难证明,所以主要的方式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5
20、、证明赔偿请求依据。诊疗费用单据、鉴定结论(三)医方举证责任1、在推定医疗过错时承担举证责任不存在以下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有可能在患者手中)(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对损害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第三节 医疗损害的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及对患者损害程度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医疗损害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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