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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划拨土地)1事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含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等规划。3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3)符合区域性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 (4)相关部门的意见。 4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
2、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踏勘;(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5)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件。(二)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含变更)1事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3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3)符合经
3、批准的城市规划,符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4)相关部门的意见。4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踏勘;(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件。(三)建设(临时)工程规划许可(含变更)1事项:核发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等。3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4)相关部门的意见。4 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踏勘
5、;(4)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公示;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6)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件。(四)乡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含变更)1事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3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6、的要求; (3)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4)相关部门的意见。4 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踏勘;(4)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公示; (5)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6)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件。(五)建设工程
7、规划核实1.事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2)新会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制度实施办法规定;(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3.条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竣工标准。4.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4)组织现场验收;(5)作出验收是否合格的决定;(6)核发建设工程
8、规划验收合格证。5.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件。(一)分局主办项目办理流程: (二)会城地区村民住宅项目办理流程:城区范围内规划业务办事指南(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份; 3提供现状数字化地形图,拷贝磁盘文件一张,并在数字化地形图上用红笔拟定申请选址范围; 4立项批文或项目立项备案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5属二、三类
9、工业、风景名胜区、大型基础设施和大型对外交通设施项目,需提供环评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6其他补充说明性文件或资料。 (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办 1.申请文件的原件一份; 2.建设用地1/500现状地籍测绘图一份(经国土部门确认)和DWG格式的电子地形图磁盘一张; 3.与建设用地有关的补充文件。 二、变更 1.申请变更的文件原件一份; 2.原出让时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与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各一份3.对于已出让地块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4.与建设用地有关的补充文件。 (三)申请办理建设用地
10、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呈报表一份; 2提供最新的数字化地形图,拷贝磁盘(DWG格式)文件一张; 3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原件一份,说明建设情况和用地要求; 4提供本局“综合技术审图组”批出的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5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6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如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等。 (四)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呈报表一份; 2本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二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3经本局“综合技术审
11、图组”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环境设计方案、市政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及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原件一份,原件在本表办结后退回; 4提供现状数字化地形图,提供DWG格式电子文件磁盘一张;如果第(2)项批复的方案是在现状地形图上设计的,请提供设计方案DWG格式电子文件; 5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6国土批文一份及国土证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本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及其红线原件,复印件二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4“综合技术审图小组”批
12、复的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件一份,及市政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原件一份,办毕退回。 5提供现状数字化地形图一份及DWG格式磁盘文件一张。 (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建筑、市政红线图原件,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4竣工测量图一份,DWG格式电子文件磁盘一张; 5与本工程验收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七)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变更”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建设项目规划变更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有关原批复资料原件;
13、4拟变更设计方案图二份,相应DWG格式电子文件磁盘一张; 5建设单位对已竣工的建筑物提出立面或功能变更的申请,需提供实拍立面图和实测地形图,并附DWG格式电子文件。 (八)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说明使用临时用地的理由、用途、使用期限,如期交回的承诺; 3提供现状数字化地形图一份,并在图上拟定用地边界线,附上现状地形图DWG格式文件磁盘一张; 4本局“综合技术审图组”发出的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回。 特别提示:临时用地在有效期内,如因政府城市建设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须无条件终止使用临时用地。 (九)申请办理临时建工程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临时建工程地规划许可证呈报表一份; 2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原件一份,说明建设理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3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临时用地上建设项目,须提供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如果用地单位和临时建设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须提供临时建设单位与地权单位的土地使用协议书二份,临时建设单位限期拆除承诺书二份;5提供现状数字化地形图一份,并在图上拟定用地边界线,附上现状地形图DWG格式文件磁盘一张; 6本局“综合技术审图组”已审批的临时建设项目设计图二套,及设计图DWG格式电子文件磁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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