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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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平安生产事故,根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自治区境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平安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2、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自治区建立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立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自治区建立厅负责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监视管理工作,具体的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广西建立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组织实施。各地级市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工作。第二章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平安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送
3、鉴定总站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可以直接向鉴定总站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申报培训。第八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所从事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其师资中应当具有建筑平安、施工管理、土建、机械、电气等专业的人员;二有与从事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的场地、实习操作场所、设施设备、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条件; 三有专职管理人员,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第九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需由培训
4、机构审核推荐,经鉴定总站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平安培训教员证?。第十条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鉴定总站审查认可前方可开展培训。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统一采用由鉴定总站指定或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第三章 考核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鉴定总站或其认可的考核机构组织开展。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的设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二具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三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
5、标准等事项。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视 等事项。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二熟悉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考评人员由考核机构审核推荐,经鉴定总站认定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评员证?。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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