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五个典型案例揭示药企常见税务风险你们企业可能也会遇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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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享:五个典型案例揭示药企常见税务风险,你们企业可能也会遇上!最近一段时间,各医药企业财税负责人忙着参加税收专题培训班和自查。越来越多医药企业已经认识到,在税务机关不断强化税收监管情况下,自身税务风险很容易暴露出来。本期报道邀请资深税务稽查人员,结合五大典型案例梳理了医药企业常见税务风险点,希望能够帮助医药企业提高税务合规水平。案例一:3年餐费估计高达近8亿元在税务稽查中,医药企业将餐费作为会议费税前列支情况较为普遍。典型案例某税务机关对大型医药制造企业A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销售费用”下二级科目“会议费”列支金额占其“销售费用”70%以上。经过进一步调查,稽查人员发现,企业员工在
2、“会议费”中报销餐费,竟占该二级科目金额80%以上,而和会议相关场地、交通、住宿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合计不到20%。检查人员按照该企业年均会议费发生额估算,该医药企业近3年餐费竟高达近8亿元,直接将50%药品制造毛利率水平拉低了近20个百分点,对此,检查人员提出了质疑。该企业负责人解释,此类会议是由本企业医药代表或营销人员组织,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加,旨在向和会人士提供产品信息或学术及医教信息。费用包括场地设备租金、交通费、住宿费和会议餐费等。之所以餐费占比过高,主要是此类会议大多为小型学术会议,召开地点大多在医疗机构附近餐馆。虽然形式上是用餐,但实质是借用餐馆场地向被邀请医生介绍产品药效和临床经
3、验等,属于和经营相关正常业务宣传,不属于业务招待,因此在申报纳税时做了全额列支处理。检查人员认为,虽然餐费并不等同于业务招待费,更不能简单地理解其和正常经营无关。但是,被查企业以餐费发票作为核算会议费报销凭据,会议真实性难以解释。同时,企业邀请函上注明会议地点均在医院科室内部,举办时间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但餐费刷卡支付凭单中时间基本为晚餐时间。另外,当检查人员试图向被邀请医院科室求证时,均无法取得第三方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证据资料。风控建议针对A企业情况,笔者建议相关医药企业在列支会议费时,要高度重视会议费列支相关要求。虽然企业在会计处理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重注形式
4、要件,即列支会议费相关凭证应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和费用标准等,且作为原始凭证发票是非常重要证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开具必须反映真实经济业务,而餐费发票只能证明用餐事实,却无法反映其他内容。因此,在医药企业基于此类情况核算会议费时,应附上医疗机构参会第三方证明材料,且出具材料能够证明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要件,以此来佐证“此用餐非彼用餐”。同时,医药企业应加强财务报销制度管理。医药代表等业务人员报销时,财务人员除了审核发票真伪以外,还应审核发票反映业务实质,以避免形式和事实矛盾。案例二:核定样品药价格只看包装医药企业向医疗机构免
5、费提供样品药很常见。这些免费赠送药品,在税务处理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然而,一些医药企业采用错误方法核定视同销售收入,导致视同销售计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售价,从而带来税务风险。典型案例在检查A企业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在申报表中存在视同销售业务,便随机抽查了几种样品药计税价格,了解到财务人员在确定样品药视同销售价格时,基本采用是成本加成法,加成率为10%。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
6、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根据上述规定,成本加成是核定视同销售收入额可以采用最后一种方法。这意味着,在使用前两种方法仍无法获得同期同类价格时才能采用。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了A企业近1年同类药品出厂价格,发现企业在处理样品药视同销售时未参考同期同类价格,进而导致视同销售计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售价。对此,A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样品药不允许上市流通,因此按照企业正常销售药品,无法找到同类药品,自然无法找到相同价格。检查人员认为,视同销售价格指是货物价格,不应受规格和包装等因素影响。更重要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关键词,是“同类”
7、而不是“相同”,因此对企业解释无法认同。税务机关认为,考虑到样品药特殊性,无论企业基于何种考虑向医疗机构提供样品药,一来须遵守药监局等相关管理机构规定,二来需要尽可能节约资金。如此一来,样品药包装规格往往不同于正常流通药品,比如正常销售阿司匹林是一盒20片装,每片0.5克。考虑到使用对象不同,还存在10片装,每片0.25克包装规格。实践中,企业提供样品药可能是2片装或4片装,包装也会相应简化。如果以包装规格不同来推断,样品药自然不同于正常销售药品。但是,无论样品药采用何种包装规格,每片剂量无非是0.5克或0.25克,否则由于剂量差别会导致样品药失去了样品功能。基于此,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企
8、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价格规定针对都是货物,而不是包装。因此,样品药视同销售价格是可以找到,企业核定视同销售收入方法使用错误。风控建议药企发生对外提供样品药、赠送和投资等视同销售业务时,一要把握增值税法规定三种方法处理次序,不要动辄采用成本加成方法;二要把握“同期同类”含义,不要仅限于“相同”。比如,企业正常销售某种测量仪器时会将其和试剂或试纸合并包装出售,但提供样品时只有测量仪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说无法找到同期同类价格;三是要正确理解视同销售指是货物,该货物应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主要载体。显然,不同包装或不同销售策略无法改变货物实质。案例三:扩大研发费税前扣除范围医药生产企业往往每年都会
9、投入不少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然而,一些医药企业没有深入研究现行税收法规具体规定,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典型案例检查人员审核B药企费用列支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在研发费归集中比较随意。一是将2014年以前购买用于研发项目设备,一次性从固定资产清理中转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并于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加计扣除;二是将非研发人员工资、通讯和差旅等费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一并加计扣除。B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上述差旅费和通讯费等支出是在研发活动中发生,应属于研发费用支出。至于购买研发设备,主要是用于药品试剂生产和测试。由于此类设备在时限内使用完毕后,即使还具有使用价值也废弃不用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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