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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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第一章 总 那么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成都市城市建立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温江、双流、龙泉驿区、青白江、郫县、新都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第1.0.3条 为了科学地实施规划管理,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将成都市分成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不
2、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展建立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城市形态分区的划分以及其规划控制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高城市土地的使用效率,在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强调以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那么。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立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5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二章 建立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
3、,对用地性质确实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第2.0.2条 建立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进展管理。对于建立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用地性质的混合用地,有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配套效劳设施时,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无需单独占地的配套效劳设施,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第2.0.3条 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建立用地兼容性原那么。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
4、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第2.0.4条 一般地区内建立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第2.0.5条 一般地区内原有建立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立用地内进展扩建。第三章 建立用地规划控制第3.0.1条 建立工程净用地面积未到达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立。注: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办、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除外。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要求。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立规模、性质确定,与建立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5、。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为提高土地利用价值,鼓励街坊复合功能开发,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规定如下:一、规划农贸市场、公共停车场、街道办事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的规划管理。一规划农贸市场、公共停车场、街道办事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只能与以下规划用地叠建:1、住宅用地R21;2、公共效劳设施用地R22:不含幼儿园、小学、中学、派出所;3、公共停车场R23、S31:限周边用地为居住用地大类,且规划用地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4、行政办公用地C31:仅限与公共停车场、街道办事处;5、商业金融业用地
6、C2。二在规划审批管理中按建筑规模进展规划控制,不再进展控规调整,规划控制标准如下: 1、农贸市场叠建后的建筑面积应按原规划的农贸市场用地面积等面积折算,且必须设于一层一层面积缺乏时,其缺乏局部可设置于二层、负一层。2、公共停车场叠建后的公共停车位数按2025平方米/车位用地面积折算。3、街道办事处叠建后的建筑面积应按原规划街道办事处用地面积等面积折算,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4、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叠建后的建筑面积应按原规划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面积等面积折算。三上述配套设施中假设规划有非单独占地的配建立施,应按规定建筑面积配套在叠建用地内。四上述配套设施用地叠建后原用地作为住宅用地R2
7、1使用的,应按成规管2005184号文配套公共效劳设施用地或绿地。五以上叠建,必须同时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和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叠建需求,应按控规调整程序办理。第3.0.4条 建立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立工程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工程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路布置。二、在建立工程用地权属范围外的块状规划绿地,当作为该工程的绿化代征地时,该规划绿地
8、可抵扣该工程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立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新增规划绿地时,应按规划主动增加绿地和业主申请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调规的附加条件增加绿地两种情况分类处理。对于规划主动增加的绿地,当规划绿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时,规划绿地作为该工程的集中绿地进展规划控制,但须与建立工程同步实施,并对外开放。当规划绿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作为公共绿地进展控制,但规划绿地的面积可参与容积率、绿地率指标计算。对于业主申请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调规的附加条件增加的绿地,应作为公共绿地处理,控规中对其需明确表示。第3.0.5条 建立工程用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
9、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 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每户建筑面积Am2机动车辆/每户自行车辆/每户A180190A180160A900.5A60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二、 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类别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辆/100m2建筑面积宾馆、酒店办公楼商业场所3体育馆20影剧院315展览馆医院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注: 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第3.0.6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二、停车场位用地内
10、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四、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米、且树阵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20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第3.0.7条 幼儿园、中小学规模标准控制指标类别用地面积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幼儿园25003班90人1200250035006班180人1700350045009班270人2450450012班360人3000完全小学85006班270人360085001180012班540人5200118001360018班810人6700136001550024班1080人85001550030班1350人9700完全中
11、学155006班300人4800155002200012班600人6800220002780018班900人9200278003170024班1200人11900317003620030班1500人137003620036班1800人15800第3.0.8条 每个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立。第3.0
12、.9条 凡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工程,应按以下标准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比例按4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900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第3.0.10条 除平安、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外,工程建立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
13、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3.11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了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地坪应不少于0.6米;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少于1.0米。第3.12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相邻地块之间资源共享,但须取得相关权益人的同意:1、假设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假设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局部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联接、坡道共享。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
14、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五、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
15、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4.0.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控制一、 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表4-1朝向最小间距朝向 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三环路以外: 1.2H三 H且高层位于南侧:H高且27.0 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H多H低且13.0米次要朝向面宽山墙山墙面宽高层建筑主要朝向H 且次要朝向面宽次要朝向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间距。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
16、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表4-2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3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300600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表4-3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600600900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三环路内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当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南侧,且为多层建筑长边对高层建筑主要朝
17、向时,其最小间距为1.0H多低且18米。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一、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表4-4 多、单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单层建筑 长边H单 多层对单H多、单山墙高层建筑主要朝向H次要朝向面宽次要朝向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高度;H单:单层非居住建筑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间距。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单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表4-5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3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300600600按表4-4中主要
18、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表4-6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600600900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立,应纳入主体建筑。假设,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五章 建筑退界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
19、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5.0.2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第5.0.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以下规定控制。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二、 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米。 表5-1 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4.0.2条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0.5(中心城三环路内)0.6(中心城三环路
20、外)4.0低层6.0多层多、低层山墙高层主要朝向3013.0306060高层次要朝向非居住建筑多、单长边6.0多层多、单层山墙高层主要朝向30306060高层次要朝向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注: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夹角。 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退距。当界外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界外建筑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根底上,可按最小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低层辅助用房:当低层辅助用房的高度不大于3米时,可临围墙或用地红线布置。第5.0.4条 在本市中心城外环路以内范围内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后退规划带状绿地: 1、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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