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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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建管字200519号青岛市建立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立、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建立委员会二五年七月二十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标准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视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立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与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细那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以下
2、简称投诉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访、 等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建立行政信访机构或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监视机构反映依法建立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与催促依法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处理监视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催促与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展保修的活动。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展的工程质量投诉与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六条凡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3、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房屋出现质量缺陷,业主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建立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或施工合同确定。第七条以下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四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五未曾向建立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六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七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九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凡不属
4、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监视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到相应职能部门或单位投诉。第八条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视管理工作。各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与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视管理工作。各级质监机构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催促、责成与回复。第九条投诉处理监视机构应按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途径,包括地址及 。第十条进展质量投诉时,投诉人应出示身份证明,说明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证据。对于商品房的业主,在投诉时,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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