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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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新?规定?是根据国家最新标准,并结合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对原?水利根本建立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进展的修订。其主要包括总那么、档案管理、归档与移交要求、档案验收、附那么,共五章三十二条与5个附件。?规定?的正式印发,将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标准档案管理行为,发挥重要作用。新?规定?本着既要与时俱进,又要便于工程建立各单位履行职责与承当义务的精神,对工程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具体要求。新?规定?在总
2、那么中,明确了制订这一规定的目的、依据与适用范围,并对水利工程档案 与水利工程档案工作重新进展了定义;在档案管理一章中,主要强调了档案管理要同工程建立与管理工作同步进展,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建立与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与工程法人及各参建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大中型建立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与档案保管条件都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第三章是对归档与移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第四章档案验收中,要求各单位严把质量验收关,凡工程档案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展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档案验收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及大中型水利工程要进展档案专项验收的要求,并详细规定了不同规模工程的档案验收及档案部门参
3、加工程验收工作的形式、内容、步骤、方法与具体要求;第五章附那么,明确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并取代原?水利根本建立工程工程档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另外,为加强对流域性水利枢纽工程与大江、大河、大湖重要堤防工程的管理,新?规定?在第三章的二十一条中,明确要求工程法人向相关流域机构要移交一套有关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已将需要移交的具体内容,表达在?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文件材料归范围与保管期限表?(附件3)中。同时,在附件3的保管期限表中取消了主管单位、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其原因是主管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产生的工程工程相关文件材料,应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的问题,是文书与科技档案工作
4、的普遍要求,新?规定?第八条对此也已增加了明确的说法,故在原保管期限表的保管期限中取消了主管单位、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内容。新?规定?于2005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发布水办2005480号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立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标准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立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立标准,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立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5、、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立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立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档案管理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立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立前期就应进展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展工程成果评
6、审、鉴定与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第六条 各级建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视、检查与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第七条 工程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视、检查与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工程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工程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工程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视、检查与指导职责。第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与人员的归档责
7、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工作;属于向工程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工程法人。工程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与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第九条 工程建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展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第十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视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展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
8、规定要求的,工程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与设备;其他建立工程,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与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立工程工程类与生产准备费中。第十二条 工程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立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立与管理效劳。第十三条 工程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立工程,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立工程档案
9、管理登记表?(附件2)。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要求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工程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那么规定。工程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立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工程法人
10、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标准要求。即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第十八条 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局部,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标准、签字手续完备。工程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总平面图与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
11、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附件4-1,有关单位与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三凡涉及构造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与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见附件4-2。第十九
12、条 水利工程建立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立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第二十条 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标准?GB/T18894-2002执行。第二十一条 工程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工程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那么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
13、的工程档案材料;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假设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工程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工程法人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第二十二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5。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第二十三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工程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工程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工程法人归档。整个工程的归档工作与工
14、程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第四章 档案验收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展。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展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档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工程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
15、工验收前要进展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展。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与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展;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在进展档案专项验收前,工程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展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平安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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