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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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立和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管理,改善停车状况,保障交通有序、平安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
2、天或者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效劳的场所,包括独立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建立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效劳的场所,包括建立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立、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那么。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立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催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立管理工作。城市管
3、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立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立和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开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构造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建立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4、得擅自变更。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比例。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开展的需求适时调整。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标准和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区点、广场、车站、码头、航空
5、港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场、餐饮、娱乐、银行等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设计标准和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改变建筑物用途,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其停车位应当到达规定配建指标;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位,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停车位未到达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平安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
6、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第十二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三条 道路规划红线预留地符合临时停车场建立条件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建立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可以实施临时停车场建立。第三章 建立管理第十四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立年度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停车场建
7、立专项资金,保障公共停车场年度建立方案实施所需经费。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立公共停车场,利用自用场地建立临时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立,提高停车场建立的土地利用效率。市建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优惠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和个人投资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第十七条建立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立工程一并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立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第十八条停车场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方案进展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
8、知书以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建立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平安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标准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平安设施,保障车辆平安进出。第二十条停车场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展竣工验收。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停车场竣工后,建立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参加。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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