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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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印发日期:2006年8月22日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市防范、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结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
2、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四级。 (1)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者受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 (2)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 (3)级(较大事故)。是指当事故的社会影响很大,且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 (
3、4)级(一般事故)。是指事故的社会影响较大,且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受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或者可能引起此类事故的隐患,导致人员疏散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锅炉泄漏、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坠落、倒塌、碰撞、困人事故。 1.5工作原则 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以人为本、科学
4、决策、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使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规范有序、协同联动、资源共享、运转高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
5、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国家质检总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毗邻省市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消防、医疗、化救等现有专业职能部门的应急能力,利用大型石化、电厂、冶金、港口等单位的救灾资源,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及时报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 2.3工作机构 2.3.1市质量技监局 市质量技监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并作为本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的管理工作。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市政府根据市质量技监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
6、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特大和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需要建立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工作等专业组,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统一行动。处置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机构或市领导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机构 市特种设备事故专家组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建,负责提供应对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
7、和技术支持建议。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本市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1市、区县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和重点监控,督办特种设备重大隐患的整改。 3.1.2各级政府应对管理辖区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建立重大危险设备的控制目录。 3.1.3各级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检测检验工作,对于在检测检验中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重要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列入重大危险目录的设备应当把检查的结果及时通报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3.2信息报告 3.2.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
8、报告,也可以通过110、119报告。 3.2.2事发地区县质量技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认定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市质量技监局、事发地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事发后“口头一小时、书面两小时”的要求,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3.2.3事故报告内容应符合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准确位置);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等。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准确,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甄别。 3.2.4事发地区县质量技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必要时可请示上
9、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甄别和认定,并及时上报。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本市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3.3.2市质量技监局、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职能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和本预案要求,进行职权内的监察和安全评估,并建立重大危险设备的控制目录、安全检验合格证和注册登记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3.3.3各级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检测。发现被检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应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其采取应对措施,
10、同时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监部门报告。 3.3.4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商业保险。 3.3.5市质量技监局建立基于动态监管的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支持系统。 3.3.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1)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评估、辩识、分级、登记等制度; (2)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 (3)制定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 (4)建立能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并保持其性
11、能、状态的完好; (5)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还与化救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知识、技能的专门培训; (7)建立应急救援定期演练制度,按期进行演练并对每次演练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总结、改进。 3.4预警级别和发布 3.4.1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依据市应急联动中心、市质量技监局监测的信息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决定进入预警程序。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4.2对特种设备事故,应
12、按照市政府的决定由授权部门发布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应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展开即时处置和自救,并立即报告。 4.1.2市质量技监局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市质量技监局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建议和事故发展态势,决定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2应急响应 4.2.1响应等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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