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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量计算问答(三) 工程量计算问答(三)提要:包干价里遇到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呢,比如新增一道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答:应该看合同约定。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 工程量计算问答(三) 一、结算部分 1、某工程合同约定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现其基槽开挖宽度大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发生了分歧,建设单位认为,其超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属于施工措施,按合同”超出设计部分不予计量”规定,只认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为”按实结算”,就应按实际开挖基槽宽度结算。请问:1)、什么叫”按实结算”?怎样理解?2)、本工程基槽该怎样结算?
2、答:1、按实结算是指按规范要求施工,完成某项成活实际消耗工作量或费用。 2、基槽结算首先要看超挖部分发生原因,如果超挖部分是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则需要办理设计变更或进行签证,施工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如果是由于施工方原因,则可认为其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应按规则结算。 2、有一个工程结算工作,变更与签证很多,涉及签证计算现在理解上有分歧,分歧如下:增加某项工作签证费用53000元,但没有注明是否包括了全部费用,因此在计算时是计入直接费内参加计取利润、税金,还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或者直接计入税后造价?另外因为对甲方有个优惠,请问签证部分是否还要优惠? 答:1、签证是针对实际发生费用,一般签证只需
3、另外计取税金,即直接计入税前造价。 2、签证部分是否优惠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甲乙双方进行协商。一般来说,优惠是针对该项目而言,而签证也包含在单项工程总造价内,所以也需要优惠。 3、有一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独立基础挖土方描述如下:“挖基础土方三类土基础类型:独立基础层底面积:*挖土深度:弃土运距:自行考虑地下水位:-米”“独立基础,垫层材料种类、厚度:100厚c15素砼垫层,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混凝土强度等级:c25”。想请教一下,独立基础已按描述施工完毕,请问独立基础中”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在土方工程量结算时是否
4、可算? 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挖基础土方清单项工程量是以“垫层面积*挖深”来计算,挖深是从垫层底部开始计算,所以底面积应该计算基边各出50cm工程量,另外挖深也应计算垫层厚度。 由于以上案例只列出了清单项目特征,并没有说明甲方提供土方工程量是否是按“垫层面积*挖深(垫层底部)”计算,所以不好判断甲方是否漏算。施工方需要验证一下,如果确实漏算需要向甲方提出加上这部分工程量。 4、包干价里遇到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呢,比如新增一道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 答:应该看合同约定。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后,如果因为该项施工引发了额外施工措施费(一般是指技术措施费),则需要计取。
5、 5、我所在一净水厂项目,近日遇到一个索赔问题,我方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没有正式提交监理与业主前,经监理及业主同意情况下进行土方大开挖,基坑挖深度为,上口长98m宽,在基坑一侧有一已完工投产沉叠池,在开挖前我方以口头形式要求在靠近沉叠池一侧按设计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与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于是我方采取自然放坡形式开挖,后由于靠近沉叠池一侧土方部分坍塌与不均匀沉降,导致原沉叠池边一排水管破裂,土方在水浸泡下大面积坍塌,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在靠近沉叠池一侧重新打两排钢板桩并做砼护坡,调来四台抽水机连续抽水。事后我方要求索赔,但监理与业主以以下两个理由拒绝签证: (1)我方土方施工组
6、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 (2)监理与业主口头拒绝了打两排钢板桩,但没有拒绝打一排钢板桩为由认为是由于我方施工组织不全,施工措施不周导致事故。 请问监理理由合理吗?我方能否提出索赔? 答:如果从书面材料来讲,监理与业主理由是合理,施工方不能索赔。具体原因如下:1.施工方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与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但是业主没有叫你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从题面上可以看作是业主希望乙方采取造价低措施,但乙方没有继续提出合理化建议,而采取自然放坡措施没有保证好施工质量。所以乙方要承担主要责任。2.乙方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说明业主与监理没有认同乙方施工措施计划
7、,不能形成正式协议,所以乙方是在没有与甲方监理达成共识情况下进行施工,后果当然由乙方承担责任。 6、按蓝图实施后才来设计变更存在返工问题,问签证应该签范围是什么?是已经做了,加拆除部分,要不要把设计变更要求重新实施部分也作为签证内容之一呢。比如原蓝图200厚墙,高。变更下来前已经做了2m高,现在变更要求变为120厚,那我签证范围应该是已经做了2m高240厚砖墙费用、拆除费用。那么请问重新按变更要求实施120厚墙是按变更直接进入结算还是签证? 答:对于已经施工完成部分因为返工全部浪费,按完成工程量结合合同条款,计算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另外需要计算拆除费用,完成部分需要拆除,要计算相应人工费
8、、机械费,垃圾搬运费;至于按设计变更重新施工部分(120厚墙),可以不要签证,今后根据设计变更单直接纳入结算。 7、做安装工程造价时,实际布线管线往往及图纸有出入,图纸所画管线为看了清楚起见,会避免交叉,所以及实际施工相差很多,我们认为应按实际管线走向结算。但施工方就是坚持说应该按照图纸结算,并说这个竣工图纸也是这样画,可我们这竣工图纸是施工方画,我们工程部也就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这种情况是按实际发生结算,还是按竣工图纸结算? 答:这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按理说水暖按图量算,量会少点,电器会多很多,实际设计只是一种示意性表达,所以应该按实际最佳路线计算,比如水暖立管,应该按规范要求离墙距离来确定,
9、平管尺寸就是唯一了,电气工程,要按最短直线距离来算,最好有隐蔽资料,按资料来计算就没有分歧。 8、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只约定:若发生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及总价相比,在5%以内不作调整。若原合同价为100万,设计变更导致造价增加8万,变更价款超出了原合同价5%,那么,结算价款应=100+8=108万,还是应=100+(8-5)=103万? 答:合同中对超过5%情况未做详细说明,实际上可能造成双方理解歧义。出现歧义后按合同法精神有可能会向有利于承包人方法解释,即按全额调整。 二、工程量计算部分 1、构造柱钢筋在施工时,是在柱顶与柱底框架梁内预留插筋,等到构造柱施工
10、时,构造柱钢筋跟上下预留钢筋分别搭接就可以了,请问我算时候,是不是要把上下预留钢筋,中间柱筋分开来,按三个简图计算啊?还是可以合在一起一次计算? 答:可以合在一起来算,这是框架结构内填充墙构造柱,正常情况下软件按一个搭接长度计算,处理这种构造柱时,可以将构件属性中搭接长度调为两个搭接长度值,问题就解决了。 2、屋面角度为55度,屋脊与屋檐口高差达11米,斜屋面外墙脚手架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还合理吗? 答:屋脊高度超过檐口米,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是合理,高度超过米,应当按檐口高差1/2高度 工程量计算问答(三)提要:包干价里遇到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呢,比如新增一道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答
11、:应该看合同约定。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加到檐口高度内。 3、请问落地飘窗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关于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文件中有很多情况并没有完全说明到,但文件精神已经是很明确了:对规范中未明确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半室外空间。其中,属内部空间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设计利用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不计算面积。 而针对于飘窗问题,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应该也是有相应解释文件出台。我这里节选南京市宁规字133号文中一段,供大家理解参考: 飘窗及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且窗洞高度达到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
12、面积;高差小于、窗洞高度小于,计一半面积;落地窗高度达到计算全面积,在以下计算一半面积。 4、清单规范里所说首层面积是指那些部分。挑阳台与凹阳台在第一层算不算呢?这个也算是首层吗? 答:根据GB/T50353-2005,首层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这里需要说明围护结构概念,规范中定义为“围合建筑空间四周墙体、门、窗等”,所以阳台围护栏板是不能算在建筑物围护结构中。只能按照阳台计算规则按一半计入首层建筑面积中。规范中阳台计算规则说明如下:“建筑物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所以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时,阳台部分仍按一半计
13、算面积并计入首层建筑面积。 5、新规范中规定:阳台不论封闭不封闭,均按投影面积一半计!但是在图纸上原来是外挑阳台处标成了厨房,这部分应怎么记取面积? 答:计算规范中有关阳台面积计算是从使用功能上来考虑。规范中对阳台解释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与晾晒衣物建筑空间。 在设计规范中,厨房是不能设置在阳台,所以如果设计图纸上标明为厨房,也就是按厨房使用功能进行设计,那么就应按厨房计算规则计算。 6、在河南郑州大石桥西一个小区,层小高层,地下室设计有一个架空层,高度为米,四周及顶板均为砼结构,架空层底即为满堂基础。但是此架空层没有入口现在有分歧: 意见1:此架空层应该计算建筑面积; 意见2:此架空层属于基础
14、组成部分,类似于箱形基础,不应该计算建筑面积请问到底该怎么计算呢? 答:是否计算建筑面积需要从其使用功能及结构考虑,由于其设计四周及顶均为砼结构,如果其能用于人们生产生活,则应该计算全面积。 7、板筋分布筋是否加180弯钩?一般情况是不加,但是GB50204-2002又规定圆钢未端必须加180弯钩,在哪里能查到相关依据? 答:GB50204-2002第条规定:受力钢筋弯钩HPB235级钢筋末端应做180弯钩,说是受力筋,而板分布筋不是受力钢筋,是构造钢筋。所以不矛盾。 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洽商变更(此
15、工程未办理竣工图与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与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及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综合单价与作法及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及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与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与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与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16、。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结算计价方式。 材料与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调整方式与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
17、考近似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组成,相应增减变更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与利润率不能修改。 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与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与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工程量,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三、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
18、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答: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 四、我结算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
19、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工程量来计算。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与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 五、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管定额及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
20、价? 答:kBG管市场购置价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与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预算价。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施工工艺也有区别,需要及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分项合价,增加kBG管分项合价。 六、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结算方式处理。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但也会出现不合理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及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材料超欠供”问题。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
21、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措施,增强了模板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 工程量计算问答(三)提要:包干价里遇到新增
22、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呢,比如新增一道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答:应该看合同约定。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供应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七、因图纸变更,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与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话,计算出来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与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八、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
23、价合同清单工程中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 答:1、总价合同我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工程。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材料价格与地质情况有充分预见性,或者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有相同可参照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没必要重新计算; 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 3、招标范围内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九、一施工单位
24、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十、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与编制清单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工程量予以调整。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详图,这样情
25、况,梁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 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工程量之与及招标文件工程量作对比。如果增加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及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十一、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100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
26、是水泵排水所发生人工工日)。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时候按签好字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问题是:污水泵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人工,也就是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那么我在结算时候能否将150工日费用不予以计算,我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构成,如果台班工日及签证工日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费用不予以计算。如果台班工日及签证工日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费用。 按照一般理解,水泵台班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年工作台班以外费用,本签证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
27、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费用差异即可。 十二、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该单价无效。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请问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报价,应按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结算。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
28、需另行考虑。如果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与签证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方不应调价。如果没有此规定双方可以商定结算办法。 十三、有一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标书中规定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须经甲方认可,实际价格及定额价格相抵触,以实际价格为准,结算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现国家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单价高于标书中规定定额及定额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审计机关出示了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认意见主要是:1、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2、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
29、价。 问题:1、工程结算会议记录能否视为合同约定?2、会计师事务所作法合理吗?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1、经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可视为合同约定。2、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并有确认原始签证,则会计师事务所作法合理。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主要核实原始签证确定其真实性而商定该问题性质。 十四、一工程,铝合金等部分项目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做包干项目处理。结算时,施工单位又将包干项目进入直接费,参及取费,请问大家,这样做合理吗? 答:这样做不合理。铝合金项目双方合同既然已经约定按包干项目处理,这个项目应该为完成合格产品全部费用,因此不能再进行取费计取其它费用。 十五、一清单计价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在我们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与零星工作费,但是实际没有发生,结算是否按实结算。 答:零星工作费量是暂估,结算时必须按实结算,不发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如果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无论发生及否都要计取。如果合同约定是按实结算,则发生了计取,不发生不计取。 十六、施工单位与商品混凝土厂家是怎么结算,是按图纸计算砼用量还是按罐车容量计量? 答:原则上按双方签订合同执行,一般情况由于基础损耗量不易控制,因此基础按小票结算,主体结构按实体工程量结算。 第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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