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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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编号XXXX-XX-01 XX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信息化工作目标,积极推进集团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建立和完善集团信息系统,规范集团信息化管理工作,通过对信息化规划计划、项目管理、标准规范、网络基础设施、应用开发、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的管控与实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第三条 信息中心是集团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其信息化管理范围包括集团本部及所属各部门、各子公司。第四条 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统筹信息化规划计划、规范和管理信息产品
2、的使用和投资,组织信息工程的实施,制定信息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代表集团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指导检查子公司信息化工作。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管理集团投资或主导实施的信息产品,信息资源、信息工程等;各子公司负责管理本公司投资或集团委托管理的信息产品、信息资源、信息工程等。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产品、信息资源包括各类系统软件、各类应用软件、各类电子数据、计算机、外部设备、耗材、网络硬件设备和网络资源等。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 信息中心根据集团发展战略的要求以及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的需求,编制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由集团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信息中心依据集团信息化建设规
3、划方案编制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并汇总各部门、各子公司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集团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依据集团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及本公司信息化建设需求,制定本部门、本公司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由各部门、各子公司审批后上报集团信息中心。第十条 由于工作的需要,对于各部门、各子公司临时提出的,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特殊实施项目,各部门、各子公司可向信息中心提交项目申请实施报告,由信息中心审核并报集团批准后方可进入项目实施。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以及各部门、各子公司,依据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申请立项,经集团专题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负责集团以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的审
4、核。重大信息化项目由信息中心组织其方案设计。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严控实施风险。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中含有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其相关部分依照本制度执行。集团在工程项目验收时将信息化建设纳入验收内容,信息中心参与项目验收。第三章 网络及基础设施管理第十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网络基础设施管理,包括集团与各子公司驻国内外机构的网络连接管理,亦包含除本规定涉及项目以外的安防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第十七条
5、 职责分工(一)信息中心是集团网络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负责集团主干网络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接入集团网络的用户资格审核和国际互联网的接入管理。 (二)各子公司信息化机构是企业网络的协管部门,应当安排信息化专员,并履行本单位网络维护、安防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管理职责。(三)各子公司以及驻外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网络用户行为进行管理,及时对本单位的网络用户信息以及权限变更进行更新。对于出现的各类网络问题,各子公司的信息化专员,首先应自行分析问题原因,并将问题和分析的结果及时上报信息中心,配合信息中心共同确定处理方案并予以执行。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管理(一)互联网的接入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任何单位未经
6、信息中心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接入外网。(二)已接入集团网络但未开通外网的终端设备不得利用其他方式(电话拨号接入、ADSL接入、无线接入等)接入互联网。(三)凡接入集团网络的单位,必须填写集团公司企业网络用户入网申请表(见附表),上报信息中心备案,由信息中心审核办理。(四)外来人员携带设备不得擅自接入集团网络。确需接入的,由接入单位提出申请,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接入。(五)因同一办公地点的接入需求大于现有接入能力,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须报本单位信息部门审批并报信息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充。第十九条 IP地址管理(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网络的IP地址段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二
7、)重要网络设备的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设定。 (三)集团机关及周边区域网络用户的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管理;各子公司信息化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IP地址统一分配,并登记备案。(四)IP地址一经设定,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条 网络运行管理(一)各子公司信息化机构,负责本单位网络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每一台设备的管理必须落实到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网络设备和线路,未经专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结构、形态和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非法登录网络设备。(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入有损网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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