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与现代公司制度对接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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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制及现代公司制度对接的法律思考李仁玉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教授 , 王亦平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底, 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根本。公司制度那么是企业的一种形式, 是一种具体制度。讨论公有制经济及现代公司制度的对接问题, 实际上就是讨论公有制经济能否通过现代公司企业这一形式来充分、有效、持续、稳定地开展和壮大自己。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 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 这类企业的公司改制能否成功, 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最终能否建立。本文拟就国有大中型企业及现代公司制度对接的问题作一探讨。一、我国公司制度存在的
2、问题目前, 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体系, 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 企业制度改革尚在探索, 所以, 从立法角度看, 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公有制条件下公司制度的深层次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 政企不分的问题依然存在, 由原来的单一投资体制改为多投资主体的公司制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 以使经济运行微观主体的企业法人能够真正自主经营、自负营亏、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却限制了公司企业的这一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大会享有公司的重大决策权。这样, 在现代体制下, 如果国家股在某一公司中占到了一半以上, 或虽未占到一半以上但处于控股地位的话
3、, 那么股东大会的决策权, 也就成了某一政府主管部门或某一国家授权机构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 政企很难从根本上予以分开。虽然中央和某些省、市已通过组建投资公司来阻隔政府及企业的联系, 但由于起“隔离带作用的投资公司难以改变其“国家行政附属物的地位, 所以, 对于其属下具体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公司企业来说, 不仅未能摆脱政府部门的干预, 而且又增加了一个婆婆, 使政企关系更加复杂化。这种政企不分的状况, 使企业难以以独立的主体人格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其症结问题在于国有股权代表的定位有所偏差。(二) 用人机制不合理。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如果国家股在某一公司中处于控
4、股地位的话, 股东大会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举决定, 同样会成为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的委托任命。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及企业相互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所以, 在选择和委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时, 难免不把本部门利益乃至决策者个人的利益和感情因素渗透进来, 使得被委托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政治 素质和业务能力完全维系在某几个甚或某一个决策者的个人意志和感情好恶上。这种用人机制往往导致如下端弊: 一是真正德才兼备、一心为公的企业家难以走上企业的重要领导岗位;二是不利于企业建立防御机制, 抵御外部的行政干预, 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滋生腐败创造了条件。(三)
5、 缺乏有效的鼓励机制。企业能否形成持续、稳定、高效开展的态势, 取决于企业有无内在的开展动力。而动力的生成和强弱在于鼓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程度。在现时人民物质生活尚不能充分满足的情况下, 鼓励机制主要是指物质利益机制。但从我国的公司立法制度看, 这种鼓励机制难以形成。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的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在国家控股的公司中, 上述人员的报酬实际上同样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决定的。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 因而一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及普通职工的报酬形成了巨大的差距。收入的不公开和各种隐形收入的增加那么进一步加大了这
6、种收入的差距。在财产公有根底上的这种收入过分悬殊的状态, 导致职工心理上严重失衡, 对立抵触情绪急剧增加, 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严重创伤。另外, 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的奖惩也缺乏科学的依据, 使企业管理层面失去了持续开展的内在动力。(四) 缺乏有效的监视制约机制。在以私有制为根底的公司中, 设置监事会的直接动因, 是为了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我国公司中, 监事会的职责不仅要保护股东的利益, 同时要保护国家的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利益。但在我国国家控股的公司中, 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如同董事会一样, 实际上主要也是由某一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委托
7、或撤换的。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及公司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所以, 同为其委派的董事和监事以其为中介纽带很容易形成个人利益上的默契, 从而弱化或蚕食掉监事会的监视功能。退一步讲, 即使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的少数决策者不从中斡旋协调这种个人利益, 董事会同样可以无所顾忌地通过付出较小的本钱来摆脱监事会的制约。另外,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组成人员可以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但鉴于在人数上处于劣势, 加之在监事会的议事规那么中没有“一票否决的规定, 因而, 在实践中很难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行为实施有效的监视制约。二、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根本思路在公有制条件下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必须
8、解决的根本问题是, 如何在确定有股权代表的根底上建立高效的企业运行机制, 包括责权机制、用人机制、鼓励机制和监视机制。只有解决了这第一层面的问题, 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内部管理、技改等第二层面的问题。(一) 关于国有股权代表确实定。确定国有股权代表, 是建立国有公司或国家参股控股公司各项机制的前提条件。对国有股权代表重新进展定位的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及生产资料能够更为严密地结合起来, 以摆脱全民所有财产虚置无主的状态。为此, 应将国有股权代表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移位于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使国有股权的代表更加贴近于最初委托人。由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职工
9、代表大会共同行使国有股权有以下几个好处; 第一、有利于减少多重委托代理环节。从理论上讲,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 国家所有应等同于全民所有。但由于全民所有者及最终代理者之间的这种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导致国有(全民所有) 产权关系变得异常紊乱。代理环节越多, 越难反映初始委托人的 真实意志, 对最终代理人的行为越难实施监视控制。第二、有利于政府部门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公正性。政府各部门在管理社会生活中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不利于各经济微观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而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相应级别国有企业或国家参股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共同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 那么可以使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行使社会经济管理
10、职能中处于超脱的地位, 从而保证企业在平等竞争的根底上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得到充分释放。第三、有利于增强企业的防御能力, 排除行政部门的非法干预。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 可以使企业在人、财、物各个方面彻底摆脱政府部门的控制, 更有利于企业独立人格的表达。人民代表大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国有股权的共同代表, 在行使职权中如何进展具体操作, 还需要确定双方代表国有股权份额的比例问题。鉴于企业职工的局部利益和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的非完全一致性, 代表全体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占有国有股权代表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份额, 以保证全民财产的性质不会改变。及此同时, 职工代表通
11、过行使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 可以从企业内部更好地维护职工自身的权益。(二) 权责机制的建立。从一般公司制度意义上讲, 我国公司立法已将公司的权责机制建立起来。但从经济根底和体制构造看, 这种权责机制并未真正形成。我国的所有制构造决定了国家不可能代表全民直接行使国有股权。在缺乏利益机制的情况下, 某一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 能否不折不扣地行使好股东的权力, 操作起来十分难以把握。更重要的是, 在国家控股的情况下, 由公司体外的无直接利益关系的“股东直接或间接行使公司的重大决策权, 将会限制公司的独立经营权, 导致彼此责权发生混淆。即使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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