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党校课件大纲精排民法原理第八讲担保物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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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 担保物权制度第八讲 担保物权制度1一、债的担保制度2(一)设立债的担保制度的必要性2(二)债的担保制度的种类2(三)与担保相关的法律2二、抵押权2(一)抵押与抵押权2(二)抵押权的基本特性2(三)抵押权的设定31、抵押合同32、抵押物应当具备:33、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34、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35、抵押合同的形式36、抵押合同的内容:37、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3第一、强制登记:(不登记,抵押权无效)3第二、自愿登记(不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四)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41、抵押人的权利:42、抵押权人的权利4(五)抵押权与其他
2、权利的关系5三、质 权5(一)质权概述5(二)质权的特征5(三)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5(四)质权的种类51、动产质权52、权利质权(财产权、可转让)53、权利质权的设立5(五)关于“转质”的效力6四、留置权6(一)留置权概述6(二)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6工商银行某支行与亚力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某支行贷给亚力公司710万元,亚力公司以其名下位于A处的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及所占土地作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出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包括4200平米土地使用权及4100平米房屋。随后,工商银行某支行依约向亚力公司发放了贷款。在上述贷款合同履行
3、期间,亚力公司又与电通公司签订了房屋联建协议,约定:电通公司投入资金,亚力公司投入其位于A处的房地产,双方联建楼房;楼房建成后,亚力公司应该分得综合楼7000平米、商住楼400平米。电通公司基于上述联建协议,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A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嗣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发现亚力公司抵押的房屋被拆除,且亚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亚力公司、电通公司联建的综合楼和商住楼已经竣工,但是电通公司尚未依据联建协议向亚力公司交付部分联建房。某市林某出外打工,临走前向朋友马某借款2000元,并将其29英寸的彩电做质押,与马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
4、来年春节回家过年还款。在质权存续期间,马某未经林某同意,擅自将彩电质押给牛某,原因是牛某借给马某3000元钱,牛某要求马某提供担保。马某将彩电质押给牛某时对牛某说明了彩电并非自己所有,是林某用作担保的质物。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协议签订以后,马某将彩电移交给牛某占有。来年1月,林某回家过春节,便还款2000元给马某,并要求归还彩电,马某据实以告。林某和马某一起找到牛某,以马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牛某退回彩电,牛某要求马某还钱,但是马某说借款期限未到拒付。林某就以马某为被告,以牛某为第三人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马某和牛某的质押合同无效,令牛某把彩电归还自己。请问: 法院能否支持原告诉求?一、债的
5、担保制度(一)设立债的担保制度的必要性(二)债的担保制度的种类 人保保证 物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三)与担保相关的法律民法通则(1986年)担保法 (1995年)物权法 ( 2007年)二、抵押权(一)抵押与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该物为自己或者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变价或折价,使自己的债权优先得到清偿。抵押权,是指在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进变价和折价,使得自己的债务优先得到清偿。(二)抵押权的基本特性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与被担
6、保的债权的关系,包括:成立上的附随性变更上的附随性(例如转让债权)消灭上的附随性3、抵押权为价值权(“担保之王”)4、抵押权为不可分权利 抵押物部分灭失; 抵押物被分割; 债权部分得到清偿; 债权被分割的; 抵押物价值的变动(无论抵押物升值或贬值,担保作用不受影响。5、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的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案例一:A城的甲欠
7、乙1000万元债务,约定9月1日前偿还,甲以楼房一幢抵押。8月1日,A城遭遇百年不遇的洪水,抵押楼房倒塌。洪水过后,楼房仅余一堆建筑材料,残留价值3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否就该30万元优先受偿?案例二:若例1中抵押楼房投了财产保险,倒塌后,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金80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否就该800万元优先受偿?案例三:设例1中楼房未倒塌,但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政府征用,甲从A城政府处获得补偿金950万元。问: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否就该950万元优先受偿?(三)抵押权的设定1、抵押合同合同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 第三人)合同的标的物 : 抵押物2、抵押物应当具备:特定性可
8、转让性(争议财产等)非消耗性可公示性3、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4、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9、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抵押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问题一:如果不采用书面合同如何处理?(合同法第36条)6、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7、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第一、强制登记:(不登记,抵押权无效)物权法第187条:(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
10、荒”)(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楼花)问题二:在必须登记才能使抵押权生效的情形下,如果不登记则抵押权无效。那么,不登记是否意味着抵押合同无效呢?担保法第41条废止(缺陷);物权法第15条(“拨乱反正”)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自愿登记(不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法第43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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