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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书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工程名称 监理效劳,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立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工程名称: 2、监理工程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工程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效劳内容、期限 5、监理效劳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6、监理效劳期限: 施工工期+施工前15天+工程竣工完工
2、验收合格且竣工完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 四、监理效劳酬金监理正常效劳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 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监理大纲; 7、 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3、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 20 页第一局部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以下名词与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当工程建立工程直接建立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效劳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当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
4、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立监理的工程建立工程。 六、“效劳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当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效劳与附加效劳。 七、“正常效劳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与期限所提供的效劳。 八、“附加效劳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效劳以外的效劳。 九、“效劳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效劳、“附加效劳应得到的正常效劳酬金与附加效劳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工程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
5、、法规、规章与标准性文件;工程建立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立工程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平安、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工程实施的意见与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并
6、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立中质量、平安、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与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工程与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平安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与签发工程计量、
7、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立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效劳的有关本工程建立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
8、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效劳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当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预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
9、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那么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应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局部。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效劳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立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那么,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效劳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效劳。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10、;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与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平安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平安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平安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视、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与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
11、巡视、跟踪检测与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与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与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与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立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
12、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效劳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效劳酬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效劳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效劳,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效劳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效劳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与内容以外的效劳;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效劳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
13、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与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效劳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工程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 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那么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立方案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效劳范围、内容与效劳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效劳酬金计取、监理效劳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14、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假设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效劳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立方案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效劳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与责任,除按专用合
15、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效劳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与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工程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
16、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方法在专用合条款中约定。 第二局部 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国家以及国家开展与改革委员会、建立部、水利部制定颁发的关于工程建立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2、国家以及建立部、水利部颁发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各种施工标准、施工操作规程等3、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工程建立,设计文件等;4、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
17、监测合同、工程货物采购合同与监理委托合同等。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以下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无法胜任该工程工作的,监理人不按委托人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 ; 2、中标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监理任务或中标人为省外入闽企业与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而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本省监理企业未缴纳工资保证金,连续二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管理人员工资影响工程正常监理效劳,使工程质量、平安、投资、进度发生重大问题; 3、中标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以下违约情形时
18、,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 没有不可抗拒原因不得解除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假设不授予那么删除此款;假设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假设不授予那么删除此款;假设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3、 。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与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 天;紧急事项_天;变更文件_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提供时间 交还时间
19、 管理要求 备注 1 生活、办公用房 2 办公设施、设备 3 检验、测试设备 4 交通工具 5 通讯设施 6 其他水、电等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效劳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3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 全局部部工程 。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效劳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效劳酬金支付方法:一、支付时间为:监理费按工程建立进度分期进展考
20、核与拨付。本工程分3次进展考核与拨付,其中完成工程总量的1/3时考核1次,考核及格后应按照监理费总额的35%拨付监理费;完成工程总量的2/3时再考核1次,考核及格后应按照监理费总额的35%拨付监理费;工程交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建立单位使用后再支付监理费的20%;工程保修期满后10天内付清余下的10%监理费。二、支付方式为:_银行转账。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效劳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一、计取方法为: 。二、支付方式为: 。三、支付时间为: 。 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效劳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21、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 按附加协议条款执行 。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 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仲裁机构为: 调解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为:_/_。 附加协议条款:1、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施工监理标准?等现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否那么委托人有权予以处分,假设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进展赔偿,监理人还应依法承当法律责任。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合同、图纸
22、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与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标准、规程及质量验收标准及检验评定标准实施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到达合格。否那么监理人应无偿再负责工程施工监理至再次验收合格,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进展赔偿,监理人还应依法承当法律责任。3、假设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委托人发现工程监理机构成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业务水平无法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具有相应资质以上的人员,并由监理人负责更换人员的重新备案工作,假设监理人未能在委托人提出更换通知后15日历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进展处分甚至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引发的一起后果及损失由监理人承当,监理人不再有任
23、何异议。4、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投标时所承诺的总监及工程监理部人员,假设非出现不可抗力原因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变更的总监的资格、业绩与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否那么建立单位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如更换监理人员,对工程总监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贰万元人民币,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壹 万元人民币,监理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伍仟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5、监理人的工程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根据工程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在岗时间安排点名发现不在岗,监理人必须按以下方式支付违约金:工程总监不在岗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贰仟
24、 元人民币;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壹仟 元人民币,监理员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伍佰 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扣除。假设委托人抽查时,发现监理机构人员不在岗人次一个月内累计超过5人次包括5人次或总监在岗时间一个月内少于20天,委托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乃至终止合同,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概由监理人负责赔偿。6、监理人应为其在本工程的监理人员办理生命保险,费用由监理人承当。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平安负完全责任。7、监理人向委托人申请拨付监理费时必须提供经委托人同意的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否那么委托人有权不予拨付监理费,责任由监理人承当。第三局部 附件 本合同监
25、理效劳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与优化设计进展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与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展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展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展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展工程施工招标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26、 3、催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方案、施工措施方案;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方案,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方案;检查实施情况,催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方案;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方案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展检查,对重要部位、
27、关键工序进展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展跟踪检测与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方案;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方案;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平安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平安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平安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应,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视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方案,检查与验收尾工工程,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与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