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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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选择题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1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4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两个独立:财产独立、民事责任独立;“两个原那么:公司法人格独立原那么、股东有限责任原那么。股东出资形成的权利是股权。股权不同于所有权、债券和他物权。2、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是无限公司,继之而起的是两合公司。股份的出现,在公司制度开展中起了意义深远的作用。直到20世纪以来,公司制度,主要是股份制度才进入了黄金时代。3、公司的分类:选择1按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无
2、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按公司的信用根底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3按公司的国籍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跨国公司;4按公司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不同,分为:母公司、子公司;5本公司与分公司;6一人公司。?公司法?第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种形式。我国不设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人合公司的典型形态;股份公司为资合公司的典型形态;人资兼合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4、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3、定的总称。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确定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织法;2公司法是标准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公司法只调整与公司组织特点相关的行为,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债券的发行与转让;3公司法是以强制性标准为主的法律;4公司法是传统的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也包含了许多公法性标准;5公司法主要采取成文形式;6公司法是国内法,具有国际性。5、公司法立法例的三种模式:编入民法瑞士;编入商法法国、德国、日本;制定单行法我国。6、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为公司法的一般法,是公司法的根底。公司法为民法的特别法。7、公司法的作用:简答1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2是标准公司组织和行为的需要;3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4、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第二章 公司的民事能力制度1、公司的民事能力:指公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进展民事活动时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地位或资格。包括三种能力: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静的能力,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动的能力。名词解释2、公司本质即法人本质,法人本质的三派学说:1法人否认说:无法人的存在。2法人拟制说:即法律将法人拟制为自然人,并赋予其民事能力。3法人实在说:为独立存在的法律上的实体:有机体说;组织体说。我国民法对法人的本质采用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3、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5、法律地位或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名词解释4、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的日期,也即公司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场日期。5、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简答/论述1自然性质的限制:自然人特有,公司法人不享有;2法律上的限制:简答/选择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承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公司举债的限制:公司发行债券的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对公司贷放资金的限制: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限制: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
6、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3公司目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受公司章程的限制。6、当事人可超越订立合同,但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7、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直索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独立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8、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产生应具备的两要素:1公司意志要独立于股东意志;2公司财产要独立于股东财产。9、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缺乏;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躲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形骸化。10、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的适用情形及适用的例外:适用的条件:1股东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公司资本显著缺乏、股东利用公司回
7、避合同义务、股东利用公司躲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格形骸化;2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时存在主观成心。例外情形:1股东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2为防止对方当事人先行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而躲避合同义务的行为;3股东利用公司法人格合理避税的行为,如母子公司间通过内部交易转移定价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11、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12、按法人实在说,法人有行为能力;按法人拟制说,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按组织体说,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13、公司意思机关意思的特点:1公司的意思是
8、由公司机关形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公司意思形成的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2公司意思的形成须按法定程序进展;3公司的意思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表达的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14、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的两种不同学说:1代表说: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人;2代理说。15、我国民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采用代表说。16、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即公司的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归公司承担。17、越权有效: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外,该代表行为有效。18、“表见代表制度的构成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2对方当事人善意的不知。在公司对合同对
9、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后,可依其章程或内部规章向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19、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包括侵权行为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能力。20、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1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2行为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代表权范围内所为的侵权行为,由公司承担;对不具有代理权和代表权的普通雇员的侵权行为,公司承担雇主责任。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公司的设立:指在公司成立前以取得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而进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出资人订立出资协议
10、、草拟公司章程、履行审批手续等。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申请审批、申请股份发行、进展注册登记;也具有民事行为性质,并以民事行为为核心。此外,公司设立行为中既有法律行为,也有事实行为。2、公司设立的四种立法主义:论述1自由主义:当事人自由设立公司,法律不干预;公司的设立无法定条件,也不履行程序;当事人组成公司后,不用登记。理论根底:公司设立行为是发起人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具有交易行为的一般属性,应遵循意思自治原那么。缺点:增加交易风险,破坏经济秩序稳定。2特许主义:公司的成立需经过国家元首特许授权或国会通过的特许令状方能设立。思想根底:公司的设立依赖国家授权,但不是密不可分。缺点:对于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
11、不大的公司,其设立基于当事人的意思。3核准主义:指公司设立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外,还需经过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核和批准。优点:强调行政机关在公司设立中的作用;缺点:导致公司设立中的多重障碍,限制商业繁荣。4准那么主义:法律预先规定公司成立和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但凡符合该条件的即可申请注册为公司。特点:注重准那么主义与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的结合;强调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通过加重发起人责任,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进展欺诈或损害社会公司利益。优点:表达自由主义精神,鼓励和方便企业设立,促进商业和经济繁荣;防止自由主义可能带来的弊端及在核准主义下政府对公司设立的过分干预,标准公司设立行为。
12、3、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认缴公司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又称共同设立,简单设立或单纯设立。募集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拟发行股份的一局部,其余股份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4、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5、公司章程的特征:1是公司活动的根本依据,对公司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2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3在形式上,公司章程采取书面形式;在内容上,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外,当事人可就其他相关事项作出特别约定或安排。6、公司章程的内容章程条款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
13、项。7、公司章程的三种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创设效力、对抗效力。8、公司章程应自公司成立日起生效。9、公司财产:1狭义:指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财产的总和,即民法上的有体物;2中义:指公司拥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的总和,即包括厂房、机器等有体物,还包括公司的专利、商标、作品、专有技术;3广义: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公司享有的债权、债务。10、公司财产的法律属性: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1集合性;2独立性;3统一性。1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简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250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
14、币50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效劳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2、有限责任公司必要的行政审批表达了登记的准那么主义。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主要是金融业。1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中认缴出资和验资是在公司设立前完成的,是对公司法定资本进展的。14、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1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
15、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16、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置转让的出资,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等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股东依法转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17、设立应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18、设立股份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为股份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16、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9、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的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完毕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20、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21、股份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注册资本的20%.22、股份的认股人
17、撤回所认购股份的情形:简答1中国证监会对募股申请的批准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予撤销的,对已募集的股份,认股人可按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2发起人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按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3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而由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股款尚未在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募足的,认股人可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3、股份的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简答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
18、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4、公司章程变更的两个条件:1已经公司法规定的机构、部门和公司机关制定、批准或通过;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公司被准予登记。25、公司章程变更程序: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各股东;3召开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4依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修订公司章程。26、注册资本变更的表现形式:1增资: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9、通过;股份增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减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27、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变更为股份,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8、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达成协议,依法定程序变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特征:1是公司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行为当事人是公司;2是公司之间的法定合并;3除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参与合并的公司和法人资格均归消灭;4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其权利义务均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29、公司
20、合并的形式:1按合并后果是否导致新公司的设立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2按参加合并的公司是否属同行业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多元合并。30、在公司代表人与合并方达成决议后,要将合并协议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合并的决议属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1、公司合并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合并作出限制性规定1反垄断法的限制; 2特殊行业的合并限制;3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雇员利益的限制;4与外国公司合并的限制;5公司种类的合并限制。32、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公司人格消灭;公司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公司的注销、变更或新设。33、破产:事实上: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1、的状态;法律上: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制度;广义: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破产的法律特征:1破产属于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为前提;3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宗旨;4严格的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适用其他企业。34、破产清算程序:1破产申请; 2破产盛情的审查和受理; 3债权人会议;4和解和整顿; 5进入实质性破产程序; 6破产清算。债务人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申请破产还应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和解协议草案作出决议,须债权总额的2/3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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