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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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第
2、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矿领导,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矿领导同时,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神木县煤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神木县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
3、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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