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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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综述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流水线型的,其中侦查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侦查程序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和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负责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其优点是三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但是,随着法治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人权的意识不断增强,这种诉讼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得公信力;二是一些公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由于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
2、或者起诉的案件没有到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使审判机关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如果强行作出判决,那么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当事人往往被超期羁押,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三是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难以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刑事司法公正。有鉴于此,就必须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二、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
3、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那么,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的说明?中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作了具体的说明:“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了
4、各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角色定位和应发挥的作用,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多部门多环节,对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具有深远意义。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严格执法司法的要求,健全落实不同环节、部门之间的依法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权依法标准运行。对执法司法权集中的部门、岗位,要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政法各单位要把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制定落实好。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忠于事实和法律,防止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要
5、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视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视,促进司法公正。综上可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指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展,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是及“以侦查为中心相对而言的,其强调审判的中心地位,要求整个诉讼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是以审判为中心来展开,侦查、起诉等活动是为审判作准备,审判
6、具有最终性的关键作用,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要确保庭审实质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证据在庭审中得到充分质证,证据能力及证明能力得到确认;二是诉讼参及人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观点并进展抗辩,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三是庭审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展裁判,关键问题得以最终解决。在庭审中,一定要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公正独立地审理裁判。双方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必要时程序可相对独立,辩论说理在法庭,进而使案件的公正裁判形成于法庭。准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还必须明确以下两方面:一
7、是“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旨在发挥好审判权最终判断的功能,维护其终局性地位,树立审判权威,而非要突出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不能因法院是审判活动的责任主体而得出以法院为中心的错误认识。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职权配置格局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必须严格坚持。二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要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要摒弃审判、起诉、逮捕、侦查证明标准依次降低的错误认识,严格遵守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刑事诉讼根本原那么,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
8、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展,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以审判为中心是一个革命性的改革目标,是以树立司法权威、加强法院审判职权为突破口的司法改革路径,涉及整个刑事诉讼理论的重大突破,涉及?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涉及各种法律关系的调整,涉及观念、制度、机制、做法的转变。(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
9、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但毋庸讳言,这一原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并不理想,三机关之间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余、制约缺乏的问题,特别是审判程序难以有效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有的办案人员对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该收集而没有收集,不依法进展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依法移送,导致进入庭审的案件不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其中有的案件还是性质、后果严重,涉及到重刑乃至死刑适用的重大案件。审判机关受理此类案件后,往往会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这是造成长期以来“疑罪从无原那么难以落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成了“潜规那么,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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