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听证的理想与现实以北京市的制度实践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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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下载自文档下载网,内容可能不完整,您可以点击以下网址继续阅读或下载:公共听证的理想及现实以北京市的制度实践为例原载?政法论坛?年第期公共听证的理想及现实以北京市的制度实践为例许传玺 成协中摘要: 源于普通法之自然正义原那么的听证制度,因可为当事人提供意见表达及利益交涉的平台,而成为行政决定合法性的重要制度装置。但及私益听证主要代表消极的防御权不同,公共听证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及权等多种公共价值,是公共决策正当性的重要制度支撑。我国的公共听证理论,未从根本上区分代表防御权的私益听证和代表民主参及权利的公共听证,因此造成了制度建构的诸多误区。公共听证的引入,旨在破解公共决策过程的封闭性、构
2、造化及单向度,为公众参及公共决策提供一种制度化的渠道;在实践中,我国的公共听证程序设计及运作仍然延续了传统科层制习气,及民众之表达和参及意愿相去甚远,公共听证俨然已成为现代行政合法性的制度装饰。公共听证因此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从性质上明确公共听证的定位及价值,充实公共听证的民主取向,理顺公共决策及公共听证的逻辑关联,健全和完善公共听证的操作程序。关键词: 公共听证;私益听证;公共决策;民主参及;正当性导言听证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那么,旨在为受不利决定影响之当事人提供申辩时机,最初适用于司法过程。后来,随着行政权的扩展,行政机构也经常作出限制和剥夺当事人人身权、
3、财产权之行为,听证也逐渐扩展至行政过程。在现代社会,不少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也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听证由此成为现代公共治理中支撑公共权力运行合法性的重要程序装置。按照听证所涉事项是否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相关,听证可以分为私益听证和公共听证。私益听证是指及特定个体存在直接利益关联之听证,其以正当法律程序为根底,为当事人防范公权力之侵犯提供程序保障,主要包括司法过程中的听证、行政处理中的听证。而公共听证那么指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听证,其以公众参及和民主理论为根底,为当事人参及公共决策提供制度管道,主要包括行政决策中的听证和立法中的听证。对此界定,需要说明两点:一是行政处理中的听证,
4、性质略微特殊,其既可能涉及私益听证,如行政处分听证,也可能涉及公共听证,如规划许可听证。本文所论之公共听证,包括了后者;二是从性质上看,立法听证显然属于公共听证的范畴。受制于研究对象的限制,本文未对立法听证做专门分析。如未特别说明,后文所指公共听证都指行政听证,而不涉及立法听证。 我国自年?行政处分法?引入听证制度后,先后在?价格法?、?立法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公共听证制度,将其作为吸纳民意和凝聚共识的制度渠道。公共行政听证的引入,旨在增强公众在行政过程中的话语权,改变传统行政过程的单向度和封闭性,扩展公众在公共政策方面的表达权和参及权。然而,
5、近年来公共听证的实践却备受批评,这在价格听证领域表达得尤为明显。价格听证会变成“涨价会,是一种预设结果的“奢侈的表演,是“走过场,诸如此类的批评不断见诸报端。如此听证,不仅使公共听证本身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公共决策之正当性也饱受质疑。 于此,我们不禁要问:问题终究出在哪里?是公共听证制度的引入和设计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公共听证的实践偏离了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学界大力推崇的听证制度缘何在实践中陷入如此为难的境地?公共听证的理想及现实之间,终究存在怎样的鸿沟?这种鸿沟又该如何弥合?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拟以公共听证的理想及现实为主题,探讨了现代社会中公共听证运作的根本法理和适用规那么。本文第一局部
6、分析了听证制度的开展脉络,提醒了听证由防御权转为参及权的过程及法理;第二局部以北京市的制度实践为例,分析了我国公共听证制度运作的根本现实,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根本问题;第三局部分析了公共听证的理想及现实发生鸿沟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第四局部提出了弥合这种鸿沟的具体对策。一、公共听证制度的引入学者普遍认为,听证制度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那么。尽管该原那么从未得到准确界定,但听取陈述和申辩、反对偏私始终是其最根本、最核心的内容,听证是一条永恒的、普遍的正义要求。最初的自然正义原那么,只适用于司法过程,旨在防止司法权对个人自由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在早期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法官审理的案件,既包括刑
7、事案件,也包括征收赋税、颁发扣押财物的令状等行为;另一类是褫夺职位或者其他荣誉的案件。年巴格案件( )是听证制度的重要起点。巴格是普利茅斯自治市的议员,因为谩骂、羞辱市长而被剥夺了议员职位。王座法庭认为,市长没有褫夺议员职位的权力;即使他有权褫夺议员职位,这个处分决定仍然是无效的,因为他没有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申辩的时机。年本特利案件(. )案中,法官重申了同样的原那么。在这一时期,法院认为司法性行为须受自然公正原那么的标准,行政性行为即使已违反了自然正义原那么,也不受法院的审查(. )。十九世纪后半期,国家活动和国家机构扩张导致授予公共机关的决定权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宽,从卫生、社会保障到城乡规
8、划、移民控制,影响到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法院日益清醒地认识到,授予公共机构的权力越大,相应的遵守和实施保障机制就要求越高(. )。这些新的公共管理机构主要是根据议会制定法设立,其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也由制定法规定。在制定法没有规定这些机构听证程序的情况下,法院把普通法所要求的自然正义原那么引人了案件。. 案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件。法院在该案中确认,工程管理局强行撤除房屋前,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违反了自然正义原那么。拜尔斯()法官指出,“虽然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普通法上的公正弥补了立法机关的疏漏。威尔斯()法官还在判决中说了一段被人广为引用的话:“一个机构()在作出影响臣民
9、财产的决定前,必须给他听取申辩的时机;这个规那么是普遍适用的,它建立在最朴素的正义原那么上。在另外几个案件中,法院试图通过区分司法性行为及行政性行为来解决自然正义原那么的适用空间。但在. 一案中,里德()勋爵反对把法院干预仅局限于司法性决定或准司法性决定,并指出,从对个人权利产生影响意义上分析,凡行使影响到个人权利的权力,都属于司法性行为,均必须公正行使。丹宁法官在一个案件中总结说:“曾经有一个时期,自然正义原那么只适用于司法程序而不适用于行政程序,这种说法在里奇诉鲍德温案件中已经被摒弃了。自此,自然正义原那么的适用范围被扩展。公共机构的权力行使,只要其影响到个人权利,都要受到自然正义原那么的
10、标准。听证原那么也从传统上单纯的司法原那么,扩展为对行政过程的普遍要求。在这一阶段,无论是司法听证还是行政听证,都旨在为受公共机构不利影响之当事人提供陈述和申辩之时机,防止司法或行政机构恣意行使公权力,确保最终决定公正合理。在这个意义上,听证主要是一种私益听证,其性质主要是一种防御权,具有被动性,只有在当事人即将受到公权力不利影响之时,当事人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二十世纪以来,听证被逐步运用于公共治理实践中。在美国,在城乡规划、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领域,听证程序已经得到普遍运用。在年 . . 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只要不影响公共事务有条不紊地进展,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参加听证。同时,利害关
11、系人的变化也使得“公共的范围非常灵活,涉及的可能是某个团体、某个区域的公众利益。“上述开展过程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拓展参及权利和起诉权利,形成了传统模式的一个根本性变革。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阔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在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庭对申请作出处分时,当应该考虑的申请人之外者的利害属该法令所规定的许可认可等的要件时,根据需要,必须努力以举行公听会以及其他适当的方法设置听取该申请人之外者的意见的时机。此规定旨在保护受行政许可影响之第三人的利益,而非行政许可申请人之利益()。如此,在行政决定影响不特定多数人之领域,听
12、证作为一种利害关系人的参及和表达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及传统的私益听证主要在于查清事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之合法权益相比,公共听证更多是为了获取公众对于特定问题的意见和看法,保障公众之参及权、表达权。听证就从一种纯粹的消极性的防御权,转变为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参及权。听证的类型及从传统的私益听证,开展为公共听证。在现代公共治理中,随着利益多元化的加剧,传统的管制模式在信息收集、政策选择、行政本钱、责任承当等方面都面临危机。而治理模式那么以其多中心、网格状、扁平化的优势而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在公共治理中,公众被视为利益相关者,是需要在治理过程中严密团结、分享政策影响力的伙伴。公共听证作为一种相对
13、正式的听取不特定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在现代公共治理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共政策领域,听证程序的适用并非普适的、无限制的。比方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节第款规定:“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的记录制定的法规,不适用本款的规定,而适用本法第节和第节的规定。在英国,在公共政策领域,如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听证并非一项普遍要求。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立法行为涉及千家万户,行政机构一一听取意见显然无法实行。第二,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视。第三,对违反程序公正的行政立法提供救济,操作起来有困难。然而,在我国,听证已经作为一项普遍的制度要求被提出,并在诸多具体
14、管制领域展开。公共听证正在成为我国现代行政合法性的重要制度支撑。二、公共听证的实践以北京市为例的分析目前我国的公共听证主要存在于价格制定、城乡规划、环境行政许可、重大决策等领域。听证的具体制度往往因省区而异,本局部仅以北京市为例,分析我国公共听证的制度标准及其实践运行情况。一公共听证的主要类型目前,我国公共听证主要适用在如下领域:价格听证。价格听证是我国当下公共听证的重要组成局部,也是公众最为关注的公共听证形态。北京市的价格听证,主要适用以下几类法律标准:()?价格法?年;()?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年;()?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方法实施细那么?年;()?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方法?年。
15、规划许可听证。城乡规划旨在对特定区域的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进展统筹安排。及普通的行政决定相比,规划影响的人群更为广泛,影响的利益更为深远。传统的城乡规划由于其封闭性、神秘性而远离公众视线。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规划公开和参及规划成为现代民众的一项普遍诉求。我国当下城乡规划的诸多法律标准也对民众的此类诉求给予了积极回应。听证作为一种相对正式的公众参及方式,在城乡规划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北京市城乡规划听证适用的法律标准主要有:()?行政许可法?年;()?价格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年;()?城乡规划法?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16、?城乡规划法?涉及听证程序的运用,主要有四个条款,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涉及听证的条款主要有三处。环境许可听证。环境也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影响深远之领域。在我国,由于环境及公众利益之严密关联性,环境领域的公众参及开展得相对较早,也较为成熟。但听证在环境领域的实践确相对较晚。目前,北京市的环境听证适用的法律标准主要包括两种:()?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方法?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年。重大决策听证。如前所示,听证已经成为我国行政决策的一项普遍程序要求。国务院屡次在文件中提出,要加强行政决策中的听证程序制度建立。我国各地围绕行政决策的听证,已经展开了相当丰富的制度实
17、践,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北京市的行政决策听证,主要适用如下几类标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年;()局部区县的制度,如?顺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年。二公共听证的根本要素及其制度陷阱本局部将以北京市上述领域公共听证的制度标准为对象,分析公共听证的根本要素,以及北京市在这些制度要素上存在的制度陷阱。公共听证的适用范围及其强制性目前,实践中关于公共听证的适用范围,不同领域的标准呈现出不同特点。价格听证的适用范围相对明确,强制性也较高;而在有关规划听证、环
18、境听证、决策听证中,由于使用了“涉及公共利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等灵活性较强的限制性条件,其适用范围难以明确,实践中存在选择性适用的情形。以规划听证为例,根据?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行政许可法?、?建立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规划听证适用于:第一,城乡规划编制;第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北京: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第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第四,城市规划许可。但实践中,只有规划许可中实施了听证。但即使在规划许可中,听证的适用范围仍存在较大操作空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许可听证程序规定?规定的范围是
19、,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研究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规划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但是,哪些内容属于许可法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哪些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存在重大关系,目前的法律标准未作出明确标准。实践中,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环境领域也是如此。原国家环保总局年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方法?对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听证范围作出了规定;国务院年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编制规划应当进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也涉及听证
20、程序的运用。但在实践中,环境领域的听证只在环境许可领域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的公共听证尚未展开。据了解,北京市环保局迄今为止,只举行过一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即针对年关于西沙屯一上庄六郎庄输电线路工程。如此低频率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使得环境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的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利害关系人范围确实定基于对公共利益影响的局部性,在一些公共听证中存在利害关系人确实定问题。典型的是规划许可听证和环境影响听证。依?行政许可法?第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听证之权利。因此,确定是否属于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是行政机关是否需要履行听证告知的前提条件。但是,何为重大利益关系??行
21、政许可法?没有界定;立法机关及国务院、最高法院和有权机关至今亦未作出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或明确规定如何具体操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许可听证程序规定?明确了确定规划许可利害关系人的主体和原那么:由听证会组织部门根据规划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听证会组织部门可结合建立工程的现状根本情况、历史审批情况、建立用地及周边的物权归属、住宅销售情况、潜在的矛盾和问题等情况进展研究,确定听取意见的范围。这种规定较为原那么,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利害关系人仍主要由规划部门自由裁量。实际上不可能有非常具体的操作性细那么,只可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在环境行政许可中,每个人都是环境利益的承受者,但是否每个
22、人都能够成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那么存在不少争议。在具体个案中,由于许可工程对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利害关系人确实定是摆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大难题。听证代表的遴选对于对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影响的价格听证、重大决策听证,由于受影响人的范围相当广泛,就存在听证代表的遴选问题。?价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的组织方式:即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会的代表要由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方法实施细那么?进一步明确规定,听证会代表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听证会代表总人数为
23、人左右。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约各占三分之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适当增加代表人数。在重大决策领域,由于重大行政决策没有直接的行政相对人,其对公众的影响往往是广泛的、不确定的,在决策之前引入听证制度就面临利害关系人难以确定的难题。目前的制度探索多采取原那么性的规定,这给行政部门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较为理想的模式,应是组织化的推荐方式和公众自主报名参及相结合。听证前的信息披露听证代表要对听证事宜作出准确的判断,必须获得关于听证事项的具体素材。目前关于听证前的信息披露事宜,缺乏统一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也是五花八门。?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方法?关于听证前的信息披露有过规定。
24、其第条规定:听证会举行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以下材料:一听证会通知;二定价听证方案;三定价本钱监审结论;四听证会议程;五听证会纪律。但其披露的材料相当有限,只有“定价本钱监审结论。在规划、环境、重大决策领域,听证前的信息披露还处于空白阶段。听证过程的组织听证过程的组织是听证程序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听证程序得以展开的根底。目前,各种法律标准对于听证程序的组织都有标准,区别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方法?规定了听证的具体程序。该法第条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的形式和具体内容;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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