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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学生信息,防止虚报、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镇宁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是指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学生需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学校审核的有效证明,以便准确掌握学生信息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
2、指为有效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应利用现有的学籍管理系统,遵循“准确、实用、够用”原则,能够接口开放、充分兼容、数据共享。所有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学生信息必须进入系统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其他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各学校负责做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乡(镇)、学校分级管理体制。教育局负责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组织领导,构建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县学
3、生营养改善信息进行存储、统计、维护、监控、分析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组织领导,依托全县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人一号,全县联网”;负责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查试点学校入网资格;负责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负责全县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维护、监控、分析、上报等。学校负责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负责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维护、统计、上报等。第八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
4、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第三章 基本信息第九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校基本信息、报表信息等。第十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建档卡号、学籍号、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民族、户籍所在地,学校名称、年级名称、班级名称、入学年月、入学方式、就学方式,健康状况、身高、体重,是否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一补”,现住址、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学生照片等信息。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并由县教育局上报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
5、、学校举办者类型、学校驻地城乡类别、学校办学类型,补助标准、供餐模式,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主页地址,校长姓名、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第十二条 各校报表包含自定义统计报表和常规统计报表,自定义报表根据需要确定相关统计信息,常规统计报表应含以下信息。校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在校学生总数、班级数、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供餐模式。县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学校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6、。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十三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实行分级录入、分级审核。学校和学生基本信息由学校负责组织采集和录入,经系统查重和审核,报县教育局(营养办)确认入库,县教育局(营养办)要为学校录入信息提供支持与保障。在初始使用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时,学校应及时录入当前所有在校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每年9月10日之前,学校应完成新生信息的录入与核对工作。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因学生学籍变更造成受益人数变化时,学校应及时上报,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后对系统数据进行相应更改。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采用“到期即锁”的方式进行管理,锁定后如需更改,由学生及
7、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方予更改。第十五条 学生因转学、休学、毕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离校的,从变更之日(月)起不再在原学校享受营养补助。第十六条 学校于9月15日前打印受益学生花名册,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学校盖章,报县教育局审核后,送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9月15日前按照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要求上报常规报表至县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营养办”)。第十八条 各校学生营养办要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数据分析应参考统计、计生等部门的统计信息。第五章 条件保障第十九条 各学校应建立涵盖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存储、变更、统计等各环
8、节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学生信息管理科学规范。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与研讨,提高管理水平。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将建立与维护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各学校应配置必要设备,以顺利实施建档、采像、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可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第六章 信息安全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络安
9、全管理,创设良好基础网络环境;优化系统功能、最大限度减少系统自身安全隐患;规范系统访问权限管理,各用户在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系统,严禁越权操作;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应急响应等制度办法,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消除隐患。第二十四条 促进信息有效利用与安全管理协调统一。严格禁止学生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未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生相关信息。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学校学生基本信息与学籍变更情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对电子与纸质档案材料,重点是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受益人数、各类供餐模式人数以及“一补”人数。第二十七条 教育局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凡虚报学生人数,套取、冒领专项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宁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各校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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