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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核算制度第一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与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条 本单位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与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
2、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六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第九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所使用的会计软件与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
3、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二章 填制会计凭证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十三条 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与时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编制记帐凭证。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与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第十五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第十六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
4、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为: 审核人员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与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经过复核人员复核后,交由出纳人员收款或付款;出纳人员根据已收款或付款的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并按现金、银行日报表的要求填制日报表,连同会计凭证交记账人员记账。第十八条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第三章 登记会计账簿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二十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
5、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第二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二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会
6、计电算化,总账和明细账应定期打印。第二十五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做到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 。第二十七条 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第四章 编制财务报告第二十八条 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
7、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三十一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与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
8、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第三十五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与时办理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五章 内部现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钱账分管制度钱帐分管,即管钱的不管帐,管帐的不管钱。 由财务部配备专职的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编制现金日报表 。 第三十七条 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
9、一)现金开支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与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是: 支付职工工资、支付职工差旅费、支付职工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购材料款和运杂费等。(二)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按公司制定的财务审批制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日清月结制度 (一)登记和清理日记帐。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在此基础上,看看帐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帐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 (二)现金盘点:出纳员每日进行盘点。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与时进行处理。对于长款, 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帐错误、丢失单据等,应与时更正错帐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
10、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对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帐错误应与时更正错帐;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 应按规定由过失人赔偿。 (三)库存现金 : 每日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0元,超出的现金应由出纳员将超过部分与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与时补提现金。第三十九条 坚持现金清查制度在坚持日清月结制度,由出纳员自身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清查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清查帐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帐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等。现金清查采用突击盘点方法。第六章 应收账款与坏帐准备计提与
11、核算第四十条 关于应收账款的核算规定应收帐款是公司销售产品而形成的一项“在外”资产,为了加快其回笼速度、控制信用风险,确保帐款安全。(一)管理职责:(1)、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应收账款开展效能监察。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修订应收帐款管理制度、追究失职部门或直接人员的工作责任、审批坏帐损失。1、销售部:对应收账款负全面责任。销售部在办理营销业务时,应严格遵循与执行本制度,对应收账款的安全负责。组织客户档案资料的建立、客户信用政策的制定,负责货款回笼,协助对帐,跟踪账务的未了事项,与时办理索赔、退货等结帐事项。2、财务部:承担营销政策和销售合同的监管职责。负责销售账务处理,组织对帐工作,对账务准确性负
12、责、每月开展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合同执行的异常情况向效能监察小组进行书面报告。3、物流部门:与时收集客户收货记录,按月装订,不遗漏,以备查验; 4、人力综合部:对效能监察小组决定启动法律程序追索的应收账款,组织好诉讼追索工作。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考核工作。;(二)责任规定:(2)、业务员对应收账款承担永久责任,是第一责任人。营销部建立业务员台账,登记业务员负责的客户名单和业务时段,并由业务员签字确认。业务员工作移交时,要在应收账款对账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交接,对无法办理交接的应收账款,原业务员继续承担追索责任。下一任业务员接受老应收账款后,必须切实承担起追索责任,营销部将其纳入考核范畴。责任
13、划分不清的,由营销部领导承担追索责任。(3)、在业务处理、审核、批准各环节中,根据谁出错谁承担的原则,依据本规定与公司其他文件,追究当事人工作责任。业务员是第一责任人,业务员可以对各环节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与举证。 (三)业务处理要求:(4)、所有客户在销售业务发生前,营销部须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工作,了解客户的工商登记、企业性质、资金实力、销售网络、销售能力、经营信用等情况,填制 客户资料卡 留存。(5)、销售部门单次发货10000元以上的,必须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合同或供货合同,没有签订合同的客户一律不得发货。(6)、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客户的最大应收账款余额)评价办法由营销部门制订,报公司效能
14、监察小组审批后实施。提高信用等级、增加授信用额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定。(7)、 每一季度营销部要对客户信用等级开展一次考核,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必须调低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1 、连续三个月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销售数量、金额或资金回笼额的;2 、连续二个月没有从本公司购进产品的;3 、违反与本公司签定的经销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的。(8)、发货须以客户的书面订货通知为依据。客户的订货通知要明确填写各种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运输方式、收货人等内容。客户要在本公司的发货单回单上由其指定的收货人签收,并加盖客户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发货单回单由营销部指定专人回收、审核,保管。发货单交财务部一份。(9)
15、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的销售业务,应严格执行现款现货的发货政策:l 、欠款已达到授信额度的;2 、有授信额度,但其进货量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3 、超规定付款期限不付款的;4 、违反与本公司签定的总经销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的;5 、购进本公司规定现款销售的品种的。(10)、特殊情况需向发生第九条情况之一的客户发货的,由经办销售业务人员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领导审批。(11)、做好应收账款的对帐工作,每个客户一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对账。对账单原件要经客户签章认可,交回公司财务部专人保管。财务部设立对账单登记本,对营销部对账工作进行考核。(12)、 客户信用评估,每个季度一次由销售业务员填制
16、客户信用考核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总经理审批后由审计部存档。(13)、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销售业务员、区域经理和部门主管以与其他审批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公司决定作相应处罚(专职收款、经济赔偿、行政处罚)。1 、不按规定发货的;2 、与客户对账不与时、不准确的;3 、不按规定索取、审核和保管客户收货签收单的;4 、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调查、跟踪失误,或汇报客户的信用情况与事实不符的;5 、不按规定方式收款的;6 、催收欠款不与时、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得力的;7 、未按规定做好监管工作的。(14)、应收账款的账龄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本公司视作呆账。对呆账的管理,按下列办法执行:l 、销售部每月
17、须对每项呆账作出专项催款工作报告,详细汇报催账的计划、方法、措施等情况;2 、安排业务人员重点落实每项呆账客户的还款计划,并跟进该还款计划的履行进度;3 、呆账经二个月的催款(即账龄达八个月)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且金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即应着手准备齐全呆账的债权凭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资料移交公司法律顾问处理;4 、呆账账龄达二年或以上,经多方确认事实为无法收回的,应与时专项报告公司领导审核,并经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作坏账损失处理。(15)、销售业务人员、区域经理和部门主管对其所负责区域内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负责,并给予适当奖罚。(16)、坏帐准备的计提;根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对符合计提坏账准备
18、的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其计提条件和计提比例如下:计提条件证据计提比例债负单位破产、撤销法院、工商部门出具有证明100%债负人死亡、失踪公安、民政、医院出具的证明100%逾4个月至7个月帐龄分析3%逾8个月至12个月帐龄分析5%逾一年以上不足二年帐龄分析20%逾二年以上不足三年帐龄分析40%逾三年以上不足四年帐龄分析70%欠款逾四年以上帐龄分析100%计提坏账准备的,按计提额的5-10%处罚相关责任人。第七章 存货的核算第四十一条 关于存货的核算制度(一)存货的分类与帐户设置:本公司原存货分为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包装材料、维修材料、库存产成品、委托加工材料。按新会计准则要求,分别设置“原材料”
19、、“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其中“包装材料”科目和“维修材料”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二)按新存货准则的要求,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实际成本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购入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与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对于特定项目专门购入的存货,采用类似计划成本计算的方式计算存货成本,该存货成本比照同种材料的国内采购成本计算,视同计划成本。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产生的差异反映在“材料成本差异”帐户上。(三)新存货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当在发
20、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同时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四)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确认 ,旧准则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若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 (五)根据新存货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
21、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经减值测试并审批后,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在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会计分录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相关资产的价值恢复时,应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因本公司存货成本与实际成本变化很小,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不对现有存货成本进行“存货减值损失”调整。(六)企业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存货领用和发出的成本。对于因
22、特定项目采购的存货产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其计价方法为:月度终了,结转已领用和发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减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七)存货盘点制度:本公司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第四十二条 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的制度(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作为入账价值。本公司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以与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与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
23、不公允的除外”。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与折旧政策 本公司依据国家制度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分类核算,确定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本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计提折旧。本公司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如下:固定资产类别使用年限残值率年折旧率房屋建筑物30年5%3.17%机械设备10年5%9.50%运输设备8年5%9.50%电子设备3年5%19%其他设备5年5%9.50%每年年度终了,本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
24、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预计净残值。(三)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如有减值的迹象,应计算其可回收金额,如可回收金额低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本公司固定资产基本上比较稳定,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将不对固定资产进行调整。(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再当期入账,增加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而是作为当期差错处理。(五)对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分摊。(六)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费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上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
25、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九章 在建工程的核算第四十三条 关于在建工程核算的制度在建工程的计价:本公司对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专门借款,借款费用,以与占用一般借款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本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
26、成本等,按估价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本公司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用于在建工程发生减值时使用。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因本公司现有在建工程项目少,基本没什么变化,预计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不会发生在建工程减值。 第十章 无形资产的核算第四十四条 关于无形资产核算的制度 (一)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并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 取消无形
27、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 (二)当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按照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三)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然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 (四)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采用年限平均法在预计的使用内销内分期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但需进行减值测试。(五)计提的无形资
28、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不得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 。第十一章 收入确认的原则第四十五条 销售收入确认对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本公司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第十二章 关于成本核算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关于成本核算的制度(一)本企业产品成本计算方法采用定额法,材料成本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方法,产品销售成本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二)产品成本的计算对象是已完工并入库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成本项目是指与生产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有直接关系的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直接
29、原材料、燃动力、废品损失、与直接发生的制造费用的有关费用。(三)做好产品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和健全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合理的凭证传递流程;制定工时、材料的消耗定额,加强定额管理;建立原材料物资的计量、验收、领发、盘存制度。逐步推行车间成本核算。 (四)进行要素费用的分配。对发生的各项要素费用进行汇总,编制各种要素费用分配表,按其用途分配计入有关的生产成本明细账。对能确认某一成本计算对象耗用的直接计入费用,如原材料、直接工资与各项福利,应直接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与其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对于不能确认某一费用,则应按其发生的用途进行归集分配,分别记入“制造费用”、“生
30、产成本 ” 等费用账户。 (五)进行综合费用的分配。对记入“制造费用”、 等账户的综合费用,月终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并记入“生产成本 ”以与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 (六)进行完工产品成本、自制半成品成本与在产品成本的划分。通过要素费用和综合费用的分配,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的分配,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均已归集在“生产成本- -基本生产成本”账户与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中。在没有在产品结余的情况下,产品成本明细账所归集的生产费用即为完工产品总成本;在有在产品结余的情况下,首先计算原材料月末结余数量金额,然后根据生产车间期初结存的数量金额以与本期领用的原材料数量金额进行计算入库产品原材料成本,
31、(则本期入库产成品原材料成本=上结存+本月领用-下结存)。然后将原材料成本按入库产品、自制半成品定额进行分摊,计算出入库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实际原材料成本;将产品成本、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所归集的生产费用按入库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实际成本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出入库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实际生产成本。 第十三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的更正第四十七条 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与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一)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32、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变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二)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3:如果累积影响数据能合理确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三)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第四十八条 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
33、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一)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 估计进行处理。(二)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三)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四)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
34、确定的理由。(1)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2)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3)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与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4)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5)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第四十九条关于会计差错的处理按照以下情况执行:(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
35、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四)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与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五)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六)如果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七)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