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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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目 录前 言1 范 围2 定 义3 总 则4 精神检查内容前 言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践经验而制定,对精神检查内容和方法,以及应注意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保证精神检查全面性和系统性。本技术规范所涉及精神检查内容及方法参考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及其配套精神障碍诊断量表(DSMD)、ICD-10精神和行为障碍分类及其配套复合性国际检查交谈量表(CI
2、DI)和用于神经精神障碍临床诊断量表(SCAN)、沈渔邨主编精神病学(第五版)、法医精神病学(第三版)并按病理心理学对症状分类依次编排。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富银、张钦廷、蔡伟雄、管唯、汤涛、吴家声。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精神检查。2 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2.1 精神检查Mental state examination指鉴定人和被鉴定人进行接触交谈活动,是提供鉴定意见重要步骤之一。2.2 精神症状Menta
3、l symptom指大脑功能发生障碍时,精神活动所表现出各种精神病理现象总称,包括感知觉、思维、情感、记忆、智能和意志、意识等方面异常。2.3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作用下造成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异常。3 总则3.1 制定本技术规范目是为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方法和内容。3.2 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完成精神检查工作。精神检查应在比较安静环境中进行,尽量避免外界干扰。3.3 鉴定人在精神检查前要熟悉案卷材料,检查时应以材料中异常现象和可能病因为线索,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4、,并根据被鉴定人表现及交谈中发现新情况进行针对性检查,避免刻板、公式化。3.4 鉴定人作精神检查时,应以平和、耐心态度对待被鉴定人,以消除交流障碍,建立较为合作关系;应根据被鉴定人年龄、性别、个性、职业和检查当时心理状态,采用灵活检查方式以取得最佳效果。3.5 精神检查可以采用自由交谈法和询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一方面使被鉴定人在较为自然气氛中不受拘束地交谈,另一方面又可在鉴定人有目提问下使其谈话不致偏离主题太远,做到重点突出。3.6 精神检查时,既要倾听,又要注意观察被鉴定人表情、姿势、态度及行为,要善于观察被鉴定人细微变化,并适时描述记录。3.7 精神检查时,要注意覆盖下述检查内容,做到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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