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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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根底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根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本章主要阐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家庭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概述一、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农村土地承包制的产生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演变,我们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
2、变迁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一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私人土地利用时期年建国初,全国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真正确立了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年月日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时,?共同纲领?明确:“切实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允许农民自由经营,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即确立了农有农用制度。虽然中共中央于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但农业生产互助组没有改变原先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互助组内实行以工换工、等价交换,而土地等仍主要是农民分散经营,仍属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经营土地阶段。显然,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制
3、的土壤。(二)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初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年在初级合作社里,虽然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农民所有,但土地的经营已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每个农民根据入股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的多少参加分红。?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根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方案的经营。即农民以土地入股,集体耕种,收益中包括土地分红局部,显然,土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土地处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制仍无产生的土壤。(三)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高级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年高级
4、社取消土地报酬,土地无偿地归集体所有,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高级社的集体劳动产品,扣除生产费和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外,所余局部根据按劳分配原那么,采取劳动日制的记工方法分配给社员。由于初级社过快转为高级社,使生产关系的变革超越生产力开展的需要,因而没有推动生产力的开展,反而起了阻碍生产力的开展,一些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下降,农民收入普遍减少,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时期,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萌芽的土壤已形成。“包产到户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初级形态,出现了第一次冲击“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年至年,发生于浙江、山西、河南、广东、江
5、西等省的“包产到户。“包产到户的创造权应属于浙江省温州地区永嘉县的燎原农业社。这个社早在年月份就开场试行“包产到户,取得显著成效,短短两个月,温州地区多个合作社万农户都实行了“包产到户,占温州农村总农户数的左右。这次冲击,在年反右派鸣放、辩论时,被喻作“戴着合作社的红帽子的合法单干而受到压制,使之中国农民抵抗高级社的创举就此夭折。(四)人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以队为根底的三级组织经营土地时期年从年公社为根本核算单位,年调整为生产大队是根本核算单位,到年才正式确立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根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由于人民公社的根本特点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平均主义和“穷过渡,导致“大兵团
6、作战,致使劳动秩序混乱,强迫命令,瞎指挥,浮夸风,普遍出现生产无人负责的现象,给社员生活带来一系列困难,是一场大规模的空想社会主义的演习。农民抵抗人民公社制度的“生产力暴动时起时落,农村土地承包制在这一时期曾四次冲击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第二次是年,发生在河南、江苏等地。河南新乡地区推行了“包工到户、定产到田、个人负责、超产奖励的土地责任制。全地区有以上的生产队将土地分给了农户经营。江苏省一些地方出现了“定田到户,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形式。甘肃省也曾出现过包产到户的形式。后都被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而遭取缔。第三次是年至年,在安徽、广西等省又一次出 现“包产到户的责任
7、制形式。年安徽省推行了“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到年月份,有的生产队选择了这种制度形式。广西的龙胜县那么有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但年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在局部省、市、自治区出现的“反对包产到户和反单干风,把“包产到户再次压制下去。第四次是年,云南、贵州及西北局部地区相继出现了“包产到户责任制,但很快在“社教和“四清运动中受到了抑制和压制。第五次是年,福建、江西、广东等地也先后出现了“包产到户责任制。年之前的“包产到户为主的农地产权形式向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特征的集体经济制度发起的五次冲击虽都受到扼制和取缔,但却为这之后家庭承包制的普遍推行埋下了种子,而成为中国农村改革取得辉
8、煌胜利的“成功之母。(五)人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时期年年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以土地资产产权构造重建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冲跨了“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年代末的农地产权改革,率先是从贫穷的安徽省和四川省小局部生产队开场土地按户分包和家庭经营,年月日,即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的户农户,在冬日寒风中聚集在一间破旧的茅舍里,在昏暗的灯光下用粗糙的手指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包干到户保证书上按下了坚实的手印,为此真正拉开了农村“包产到户责任制的序幕,后来在全国大致按照先贫困山区和遥远山区
9、,再平原山区和经济兴旺地区的顺序全面推开,其开展速度是十分迅猛的。对农户自发的包产到户,中央经历了从不允许、允许例外、小范围允许到全面推广的过程。年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年月,国家农委党组在?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深山、偏辟地区的独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年月,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及群众对应。年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10、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遥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年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转折点。月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中发号文件,?纪要?指出,包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内的各种生产责任制,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动。包干到户是建立在土地公有根底上的,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局部。?纪要?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肯定,使之家庭承包制得到迅速推广。(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时期年开场亿万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冲击并加速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解体。中发号文件?当前农村
11、经济政策的假设干问题?明确指出,有步骤、分批地“实行政社分设。从年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年春,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工作根本完毕。年月?民法通那么?第条第款、年月或年月?土地管理法?第条、年月?农业法?第条、年月?土地管理法?第条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家庭承包制虽然没有涉及农用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性质,但真正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农户逐渐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开展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家庭承包制的崛起和开展,这实际上是农用土地利用权的真正革命,使农民真正取得了农用土地利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村土地承包制及农村集体土地
12、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根底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根底上的。(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根据年月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分析可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即“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其主体类型有三: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农民集体即村以下一级组织的农民集体。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营、管理者包
13、括三类: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在法律上,土地所有权通常有两层意义:一是指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土地所有权;二是指作为一项权利的土地所有权。本书所称土地所有权,主要指作为一项权利的土地所有权。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进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土地所有权系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依法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土地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
14、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该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二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及、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
15、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权能的别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别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
16、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所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由该农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行使或农村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世上独一无二的所有权之一种,其法律特征有:它未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主体。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其形式有以下三种: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组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依民法通那么、土地
17、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那么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其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定属于国家的除外;其二,集体所有的耕地;其三,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占用的土地;其四,集体所有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计所占用的土地;其五,集体所有的农林牧渔场以及工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其六,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全性。在使用权能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在收益权能方面,由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家所有前方可出让,这就使得本应属于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在处分权能方面,对土
18、地的法律处分本属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受土地征用制度限制。可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受种种限制,呈现出明显的不完全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保护的相对性。一方面土地假设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即推定为国家所有,显然,国家土地所有权采取绝对保护。另一方面,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是相对的,即?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假设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是绝对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移转中的单向流出性。即只能变集体土地转归国家所有,不允许变国家地转归集体所有,且可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只
19、减不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特殊性。农民集体的全体成员行使土地所有权存在特定困难,目前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行使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三、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法律制度变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由承包合同约定的法律制度时期年?宪法?修正案第六条提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年?宪法?修正案又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
20、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年月?民法通那么?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法律上首次提出了狭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名称,它及森林的承包经营权、山岭的承包经营权、草原的承包经营权、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滩涂的承包经营权、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并列。这里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
21、或集体,权利客体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利内容由承包合同约定。年月和年月?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该条也肯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该条规定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集体或个人,权利客体既可是集体土地,又可是国有土地,该权利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为土地的使用目的,但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年月?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22、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展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该条款看,法律上第一次真正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但未给它下定义。这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权利以从事种
23、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为土地的使用目的即农业目的,权利期限为年,权利内容由承包合同规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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