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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文本(一)进货查验(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六)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七)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八)食品存储管理制度;(九)食品召回制度;(十)废弃物处置制度;(十一)禁止食品经营制度。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一、从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二、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
2、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三、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四、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五、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
3、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
4、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一、向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
5、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在批发食品时,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四、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
6、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
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所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出具进行健康检查。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8、,把从业人员的检查结果复印件存入档案。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疾病知识学习,提高疾病预防意识。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一、加强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二、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水平。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四、加强食品标准、食品科学、疾病预防知识学习,提高从业水平。五、购买相应的学习资料,丰富学习内
9、容。六、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学习记录。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为加强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一、在经营的食品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立即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对已经销售的,立即召回。三、对经营中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四、对经营中发现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五
10、、销售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要求,制定本预案。一、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二、销售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报告当地工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三、采取有效措施,救治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四、保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有关材料,听候处理。五、主动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教育和演炼,预防和妥善处
11、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食品销售台账制度。一、本公司销售食品,应使用“一单通”单据,在销售食品时按照要求填制票据,主动向购买者出具“一单通”单据,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以此建立食品销货记录档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备案文件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本公司应当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食
12、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三、本公司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应立即按照销售记录找到消费者并召回所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存储管理制度1. 根储存产所、容器、工具和设别应该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2.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储存不同性质的食品和物品应当分开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示。3.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的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
13、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4. 冷藏柜、冷冻柜(库)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的温度计,定期的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温度的范围要求。5. 冷藏、冷冻储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积压存放。6. 散装食品应承装于容器内,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7. 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召回制度1、目的当交付后的产品可能有批量的不适合(包括存在安全危害)时,能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方,并或实施产品召
14、回,并迅速完全地使有关产品得到控制,避免或降低危害的影响。2、范围适用于公司任何已发出的不适合产品的信息传递和回收过程。3、职责3.1 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监视实施召回。3.2 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批准。3.3 各部门参及和配合完成本程序的要求。4、活动4.1召回的时机当公司存在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不在公司控制下时(如已经交付),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都可能涉及待召回产品,触发召回程序:a) 顾客的投诉(见顾客要求及沟通控制程序);b) 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适合的产品;c) 媒体报告报告的不适合的产品或事件;d) 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见
15、不合格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e) 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律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 4.2 待召回产品的识别和评价a) 食品质量、安全小组即产品召回小组,应监视及产品召回有关的信息。b) 出现4.1于情形时,管理者代表应立即召开小组会议进行召回评审。必要时,应要求最高管理者和法律顾问、各部门的其他主管参加。c) 召回评审的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信息的来源,可信度;以往的产品安全记录,危害程度;政府卫生部门的流行病学咨询记录;待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产品线和地理区域);是否启动紧急召回;一旦启动召回,还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方法、途径和召回产品的处理等。d) 只要可能,
16、应对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甚至相邻批次的产品留样进行复查,以证实是否不安全及其不安全的原因。其结果应作为召回评审的输入。留样应保持到召回活动结束。c) 在有确切的信息支持时,召回的评审不应超过半个工作日。4.3召回的程序4.3.1召回产品溯源,以识别召回活动的相关方。必须考虑顾客(包括分销商及其顾客)、合作单位、公司内部单位(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所有员工)、供方、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包括媒体和消费者组织)。从乳品销售、制作采购的全流程各步骤追溯,寻找所有可能的相关方。4.3.2根据相关方,选择合适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召回信息应在作出决策后半个工作日内发布。合适方式可以是电话、传
17、真、电子邮件、媒体公告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编制召回信息发布记录。召回信息应编制成文件,如产品召回公告,内容包括:a) 召回小组成员的信息,包括成员名单,24小时联系方式,代表的部门和所承担的职责。b) 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名称,代号或批号,工厂名称,生产日期等;召回的原因,召回产品分销的区域(包括地区、分销商名称和地址)c) 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d) 受召回产品的不合格影响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产品的后果和对策,及召回有关的费用和赔偿。c) 给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召回计划范本,或作为召回信息的附件,以便他们通知和协助召回。4.3.3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a) 应尽可能利
18、用销售网络作为召回网络,由消费者将召回产品交加零售商,再由零售商交回批发商。应明确向公司或批发商报告的方式如电话或传真等d) 应保持从公司到批发商的接受召回产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予以明确。c) 每一批(或件)召回产品均应编制产品召回登记表予以记录。4.3.4召回产品的处理a) 召回产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标识和隔离。b) 召回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理。应建立不合格(潜在不安全)品处理单,并注明为召回产品处理。c) 当召回产品的处置方法为报废时,可由批发商在公司的监督下进行。4.3.4产品召回的结束和报告:a) 召回计划要求的产品全部回收并妥善处理完毕,表示该次
19、召回活动结束。b) 召回活动结束后,召回小组应编制召回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召回报告应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4.4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应编制成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可正式启动。4.5召回的公关为了避免损害公信,公司应对公众的报道作好准备,并指定专人(管理者代表或公司的公关人员)负责,以便恰当地向公众传达召回相关的信息。4.6纠正和纠正措施4.6.1组织应通过使用验证试验、模拟召回或实际召回来验证召回程序(4.3)的有效性,并记录结果,利用结果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4.6.2 发生召回时,乳品质量、安全小组应根据召回报告,对召回程序和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河南冠蕊食
20、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废弃物管理制度根为加强食品公司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食品公司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客人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食品公司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食品公司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食品公司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二、食品公司必须按要求将食品公司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食品公司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三、食品公司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销售产生的垃圾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四、食品公司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
21、台账,详细记录食品公司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公司,并接受监督检查。六、公司加强对食品公司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食品公司垃圾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禁止经营食品制度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河南冠蕊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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