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制度根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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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制度根源一法律和道德:谁是根源?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出现,有其深刻的法律根源我国新闻行业的法制建立状况。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道德的源泉和根本。从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来看,在国家产生之前,道德是法律的起源。因为法律是国家的意志,道德是社会的意识。在国家产生以后的阶级社会,统治阶级的道德及国家法律混合在一起,道德代表观念,法律那么只代表制度或规那么。道德仍然被视为法律的起源和根本。而在现代宪政国家里,全体公民的社会道德及国家法律在主体和价值观等方面根本一致。道德及法律首次在共同的社会根底上统一起来,并实现了真正的分野,各自开展为兼具思想意识和制度规那么
2、的独立体系,道德开展为公民、家庭、职业等多重系统。这产生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变化:依法治国的法律思想和民主的法律制度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首要的选择,法律首次成为道德的源泉和根本。其次,日益开展的社会自治需要符合法律的道德支撑。现代国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开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民主自治,社会公益事业、社区、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日益开展壮大,成为国营事业和国家机构职能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同时,高度兴旺的社会分工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专门化职业和职业群体。因此,日益增加的社会组织和职业群体需要越来越广泛的社会自治,而这种社会自治的必要前提是,他们必须把法律及各自的职业、群体特点和要求结合起来,生成适宜的职业
3、道德。道德包括职业道德不仅是一种思想意识,而且是一个复杂的规那么体系。新闻职业道德乃是新闻职业规那么的社会局部,新闻法律制度构成新闻职业规那么的国家局部。我国目前存在的这些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意味着我国社会尚没有形成新闻职业道德及法律相互结合的新闻职业规那么的科学体系。新闻职业不是孤立的,及其他社会职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密切关联。因此,其他社会职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及其规那么的形成和开展,无疑需要新闻职业不断进展适度的调整和反响。否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必然不相对称,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道德问题。二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制度根源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核心是:新闻业者不正当地利用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报刊版面、播送电
4、视时段等获取经济利益。毋庸置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业已经成为信息产业的一局部,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当享有合法的经济权利。作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新闻作品及其物质载体新闻媒体应当拥有自己的市场价值。新闻界有人认为“有偿新闻之概念并不确当,原因就在于此。应当成认,新闻业者有权利用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获得经济利益。问题是,法律必须规定他们如何利用才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应当承当怎样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制度既要保护新闻业者的权利,又要规定他们的义务,并有效地制止和制裁违法行为。否那么,继续无视新闻传播业劳动产品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报刊版面、播送电视时段等的交换价值,最终可能扼杀新闻业
5、者通过生产更好的新闻作品和新闻媒体进展社会交换获得正当利益的积极性,而迫使其追求不正当利益,败坏新闻业的职业道德,损害新闻界正确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这对新闻界和整个社会都不是福音。因此,可以说,有偿新闻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突出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对新闻传播行为的科学标准。一 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缺乏我国现行?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但该法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十分薄弱。1没有明确规定新闻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该法将作品定义为:以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
6、摄影、电影、电视、录像、工程或产品设计图纸、地图或示意图等图形、计算机软件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因此,纵览该法关于作品的定义,没有新闻或新闻作品的概念。新闻作品属于社会科学中的新闻学范畴,它包括文字、口述、声音、摄
7、影、电影、电视、录象、图形等多种形式。新闻作品是现在最为日常、发表最多的作品。而现行?著作权法?却忽略了它。2限制对某些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对时事新闻、社论、评论员文章等三类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只给予了最低程度的保护。?著作权法?1990年明确排除了对时事新闻作品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的保护。而时事新闻作品正是新闻作品的根本和主要类别之一。不过,2002年公布的司法解释更改了这一规定,对时事新闻作品实行极其有限的保护,即转用者只应注明其作者和出处。而新闻媒体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防止地再现他人已经发表的新闻作品,或刊播其他新闻媒体已经发表的社论和评
8、论员文章,那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只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著作权。我国参加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那么排除了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公约?同样允许摘要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新闻作品,但应当在为到达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并应当说明其作者姓名和出处。?公约?允许新闻媒体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播送作品,并应说明出处,但他人明确予以保存的除外。国际和我国著作权法之所以减轻对新闻作品尤其是单纯事实消息性的时事新闻的保护,其理由是这些信息是公共领域的、具有唯一的表达形式,其目的在于减少对信息传播的防碍郑成思?
9、版权公约、版权保护及版权贸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第29、99页。但事实上,专门采集时事新闻的新闻机构如通讯社等,其时事新闻是专供出卖给报刊和播送电视等新闻媒介播出的。从理论上说,新闻业作为专司信息传播的社会职业,通讯社等作为专司采集新闻事实的新闻机构,必然要靠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即时事新闻获得报酬。在信息时代,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日益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并且成为具有巨大经济增殖潜力的朝阳产业。那些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如古代作品、已过权利保护期限的作品,那些有关国家社会公共生活的信息,纵然它们是免费的,但对这些信息进展专门采集、加工、传播等劳动却是有交换价值的。对此
10、,法律必须予以确认。那么,时事新闻的唯一表达形式是否成为版权保护的障碍呢?诚然,时事新闻作为对客观事实的表达,具有唯一的表达形式。但是,新闻采集的最根本特点是时效性,而通过统一的新闻发布会获得时事新闻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数新闻事实都是零散地分布在社会生活之中,需要新闻业者运用专业手段和专业精神去努力开掘。因此,新闻事实的客观唯一性需要新闻业者通过特殊的社会劳动来证实和表现,而且他们处在一个竞争的信息采集市场。因此,他们理应对自己独创性的新闻发现及其独创性的描述享有权利。这种权利如果不是版权,又能是什么呢?当然,对时事新闻进展版权保护的担忧也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版权人对时事新闻的封锁确实是可能存在
11、的,譬如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成心搁置。新闻机构可能会因为种种考虑对独家发现或购置的时事新闻束之高阁。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对时事新闻实行特殊的版权保护:其他人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并尊重版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科学合理地全面保护信息采集、加工和传播业者的经济和精神权利,必然是著作权法的未来开展趋势。不仅是那些非纯粹消息性的新闻作品,如新闻综述、述评、特写、通讯等深度新闻报道作品,而且包括时事新闻作品,都应当享受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在当今群众传播分众化和,媒介市场细分化的背景下,新闻媒体前所未有地高度重视新闻以及非新闻的知识、广告等媒介信息的质量,越来越讲究新闻的真实、
12、独特、新颖、深度、贴近生活和现场等特性。高质量的信息能够给新闻媒体带来巨大的收益:大幅增加发行和广告利润等等。因此,新闻媒体将比以前更加重视自有信息的知识产权。同时,越来越迅速的传播方式和习惯又可能产生更多的侵犯媒介知识产权的行为,例如未经同意的转载播、摘登播、改编、模仿和仿冒等等,特别是互联网上更容易发生上述种种侵权行为。而对不同新闻媒体的所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的全方位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二对新闻媒体的自主采访报道权利保护缺乏2003年1月28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昨日在及中央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时发表谈话,指出人民法院将坚决惩罚那些侵害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
13、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视权利。这从另一方面说明,现行法律对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权利保护缺乏。由此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对正当的舆论监视望而却步,产生了变味的舆论监视“新闻敲诈,利用舆论监视要挟企业等单位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说,现行法律对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权利保护缺乏也是有偿新闻产生的法制根源之一。目前,法律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很少、效力层次不高,也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实际的执行。直接规定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权利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第6条和第32条、?价格法
14、?1997年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假设干规定?1999年第11条和新闻出版署?关于非新闻机构不得从事及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第1条。充分的采访报道等职业权利是新闻媒体存在和开展根本、必要的前提,应当首先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否那么,就不能充当党和人民千呼万应的喉舌,从而直接关乎它的生死存亡。扶正才能祛邪,只有不断营造良好的新闻职业权利保障系统,才能使媒体成为真正负责任、廉洁公正、造福于社会的舆论工具。目前阻碍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初级形式主要是暴力,且有愈演愈烈之势。1997年12月4日福州晚报记者顾伟因采
15、访报道当地赌博机而在家中遭到枪击恫吓,到1998年那么发生了多起类似事件:西安市几家新闻单位的5名记者在采访时被打伤,兰州晨报记者杨树森、周玉兰因报道某商厦违反消费者利益被打伤、流产,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因采访私搭乱建事件被打伤等等。1999年4月和2000年11月,中国记协维权委负责人就当年连续发生的数起侵犯新闻采访权利的事件通过新华社发表谈话予以谴责,呼吁全社会保护、支持记者的正当采访活动。2001年又发生了数起殴打记者事件,引起新闻界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新闻媒体对侵犯采访报道权的行为常常无法进展法律回应。如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1999年7月26日,中国足协公布?关于某假新闻事件的处理
16、决定?,认为该报记者制造了一那么影响比赛的假新闻,要求该报赔礼抱歉、严肃处理责任者并上报处理结果、之前停顿该报采访比赛的资格。该报认为这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和采访权,请求中国记协维权委支持起诉。2000年1月,无该报诉足协案一审判决报社名誉权局部胜诉、采访权局部不予审理,二审以双方和解完毕。该案的焦点在于: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权能否被他人任意剥夺。新闻界和法学界对此普遍持反对观点。其次是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效劳公司等被诉侵权案。1997年,消费者王某因恒升笔记本电脑维修事宜及商家屡次交涉,对其处理结果不满,遂在网上撰文并开设个人主页进展声讨。1998年8月10日,出版效劳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发表
17、本报记者的长篇报道,该报道表达客观、评论公允,并无明显不当。1999年4月,恒升集团起诉王某和该媒体等侵权。一审判决该媒体报道失实侵权,对原告致歉并赔偿二十四万余元。出版效劳公司请求中国记协支持上诉。中国记协提出客观中立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应免受法律追究的理论,得到局部法学专家的认同。2000年12月19日,终审判决局部吸收了这一理论,大大减轻了该媒体的责任,认为该媒体虽有过错,但系承受不完整信息而误导读者,其责任仅以向原告抱歉为限。这些案件凸显了有关新闻报道的法律空白,使得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经常得不到法律保护。阻碍媒体合法权益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破坏、扰乱媒体正常发行。2000年夏法制日报某期
18、因登载批评报道而在某地神秘失踪,2001年2月23日某报因批评对核酸营养品的虚假宣传而在全国各地相继被神秘大量收购,以致报社紧急加印20万份。又如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封锁消息、打击报复等干预不合理限制了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利。2001年人民日报记者采访南丹事件所遇到的阻挠和危险足以说明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视权利的顺利实现依然任重道远。三新闻媒体广告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新闻媒体目前面临的广告问题主要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第13、27条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等?制止有偿新闻的假设干规定?。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播送电影电视总局和新闻出版署于2001年2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致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对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性的审查和坚持新闻报道工作及经营活动分开、新闻从业人员及广告经营人员分开的“两分开制度。因此,这不仅是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这反映出我国广告监管法律制度存在某些关键的漏洞和缺陷。1关于广告的定义。?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效劳提供者承当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效劳的商业广告。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效劳,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
20、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效劳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揭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2条。综观?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产品和效劳广告,不包括人物广告等其它形式。据此可以看出,广告的内容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效劳,广告的主体只能是从事商业经营的组织或个人。虽然法律制止群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如人物传记、企业专题等形式或以科普、专家咨询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但实际上,由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委托发布的有关本单位、本地方、负责人的形象或产品科学成效等的广告式新闻报道已经大量存在,成为有偿新闻的典型表
21、现之一。其中有关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形象宣传那么是间接地宣传商品或效劳的商业性广告,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部门或其领导人的形象或地方风采展示的“广告那么似乎既不能纳入商业广告又不能纳入公益广告范畴,被称为“形象广告、“政绩广告。其适宜及否引起了法律界的争论。此外也存在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发布的公益“广告。而?广告法?除了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七条外,均未对此加以详细规定。因此,这局部法无明文规定的“事实广告使广告活动的各方陷入无法可依的状态,并越来越成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揭发布者躲避正规的商业广告、扩大宣传效果、减少广告投入、增加广
22、告收入的新的、重要的渠道。这些“事实广告是否应当允许其存在、应当遵守怎样的准那么、应当承当何种法律责任?这都需要修补原有法律,使之有法可依。“形象广告、“政绩广告虽然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的,但人们仍然将其归类为广告。因为这些新闻报道本身并不具有新闻的特质,而且往往是以钱物等经济利益为交换条件的,目的在于宣传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本人的成绩,引起人们的赞许和重视;或宣传本地方的特色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这种宣传在方案经济时代一般是免费的,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同其它事业单位一样逐步走向市场的新闻媒体,需要通过其生产的各种新闻产品来支付生产本钱和获得用于开展的利润。在新闻媒体看来,真正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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