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融资方的监管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博弈-年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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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融资方的监管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博弈一、引言 针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仅有几个国家出台了股权众筹的监管方案例如美国、英国、德国。国外对私募股权融资一般要求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证券发行豁免注册。若是公开发行证券的话,注册审核严格,对投资者的限制一般较低。 关于股权众筹最著名的法案当属美国的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法案),法案中的 中规定允许非认证合格投资者也就是净资产不到100万美元,或年收入不足20万美元的人群,对于这些普通投资者,只是多加限制了投资的限额。 中还规定了小公司融资融资规模如果不到200万美元,不需要递交审计档。对发行人也有筹资金额限制、基本的信息披露义务、对资格条
2、款审查的义务的监管要求,由此可见,美国对于股权众筹市场是实行的监管和合格投资者的双重制度。 鉴于股权众筹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的严重性和普遍性,股权众筹平台对于监管信息真实性、透明程度的激励又不足,发行方提供真实信息的激励也不足,为了提高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提高投资者自身的风险辨识能力是明智的。为了降低该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中介机构的信息平台要足够透明,需要报监管部门备案,这是前提条件。既防止其与投资者联合损害其他投资者,阻碍合格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投资好的项目,同时防止其与发行方联合欺骗投资者。对于尽可能的解决股权众筹市场信息不对称有三种方案。 二、仅对发行方实施严格监管,比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
3、审核过程要求股权众筹的发行方 首先,股权众筹的发行方不同于上市公司,其财力、物力、人力都远不如上市公司,而且对于股权众筹发行方的定位就是在发展初期的企业,无法对其资金力量、个人信誉、项目的质量以及前景进行考虑,其度量无法用客观计量单位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流动性过大和真实性存疑,导致其考虑与监管的成本也相对增加。此外,对创业项目的过度监管会有降低创业热情的激励,对发行方严苛的监管还容易对股权众筹平台产生信号误导,股权众筹平台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审核的激励就更大大降低,一旦出现发行欺诈的行为,可以完全将责任推给监管方,更有甚者还可能造成监管俘获,让价高质次的项目进入市场,欺骗投资人,如此一来
4、就得不偿失。从成本收益方法来分析,监管所付出的成本远远超过它能带来的预期收益,对市场而言是无效率的。最后,监管成本投入太高,更多无风险意识、承担能力以及低的风险意识、能力承受人进入投资市场,并不一定能为市场创造成正比的收益。 三、对发行方实施极弱监管甚至零,比照私募股权融资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对投资者设定高门坎 首先,对发行方的监管过于弱化,创新创业项目量会增加,相应地以创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融资人也会增多,市场风险大大提高。其次,股权众筹平台为了平台的威信以及业务量,对发行人的审查激励也增加,因为一旦出现了发行诈骗或者发行项目成功率太低,平台将会面临失去投资者的风险。再者,这种监管方式对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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