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发展趋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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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的趋势摘 要:政府对金融业运行过程调控及监管的实质是促进金融发展和保障金融安全,而保障金融安全则是促进金融发展的基础。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现代金融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国金融业正处于由政府隐性担保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以行政监管为主转向市场自我约束为主的过渡时期,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怎样解决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是当前金融发展所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关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诸多论著中,多是通过介绍外国经验进而对本国制度安排提出宏观方面的政策建议。虽然国外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较为全面和系统,但中国金融发展有其自身
2、特性,特别是国外研究中对市场高度发达、监管到位的前提假设,并不适用于中国国情。本文选题正是从理论发展的这种需求出发,对比我国的两种不同时期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阐述,同时在综述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和考察西方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现行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实施的市场环境进行分析,将隐性政府担保及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的趋势。关键字:存款保险,政府担保,金融监管一、引言(一)、写作思路本文首先论证了我国之前的隐性政府担保制度,通过隐性政府担保制度说明我国之前的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为什么不适合当今的经济发展形势,其次本文
3、通过介绍显性的存款保险的利弊旨在对我国当下的存款保险提出合理建议,之后通过对比我国的两种不同时期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阐述我国今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二)、选题意义本文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出发,由其实今年刚刚出台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探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如再保险问题等,并对比我国的两种不同时期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阐述,有助于理解我国今后金融监管的主要趋势。此外,本文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国家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说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并结合中国国情,具体探讨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 二、中国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分析 中国在今年6月1日之前存款保险制度是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即存
4、款安全性由政府提供,政府对于存款的保险程度完全取决于政府意愿,而不是依照事前制订的准则或步骤来进行。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对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的处置不受法律约束,行动弹性较大。 (一)、中国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分析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银行体系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既管理国家金融和货币发行,又从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本不存在,存款保险也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形成了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形式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但由于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金融工具匮乏,银行经常成为政府直接调控经济的手段,独立性比较差,而且政府通常使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
5、银行信贷资金流向,以支持国家政策,二者关系紧密,因此隐性政府担保制度是当时的最优选择。 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的控股股东多为国家,加之以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案例中,金融机构一般或被政府援以巨额救助或由其他大金融机构托管,但都对存款人提供 100%的赔偿,因此存款人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对隐性政府担保也很信任。另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以来,政府数次剥离其不良资产并对其注资,这也是一种变相的隐性担保。 (二)、隐性政府担保运行环境分析 隐性政府担保已在我国运行了几十年,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隐性政府担保的运行环境发生
6、了变化,逐渐变得难以抵御经济金融风险甚至阻碍了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下文将从金融环境、监管环境、法制环境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金融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原有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 体系,而且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逐渐增强,隐性政府担保越来越不适应这种变化,但这种变化却为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奠定了一定基础。虽然我国金融业还未达到高度市场化以使存款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作用的程度,仍存在很多金融风险,但显性存款保险已比隐性政府担保更能适应这种形势发展。 首先是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虽然我国曾采用
7、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资产剥离、国家注资等多种方式解决或稀释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其不良资产仍在不断再生;至于数量上占据多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其不良资产比例更高且尚无明确的解决办法,这些金融机构还能运行的原因是国家信用的支撑。然而,如果其破产倒闭,国家用以挽救或是赔偿的资金只能通过增加税收或发行货币来筹集,但税收增加意味着收入的下降,货币增加将引起通货膨胀和存款贬值,成本最终都由所有纳税人承担,这是很不公平的,因而要在我国建立并有效运行存款保险制度,还需要解决银行体系的现有不良资产问题。 其次是金融机构还没有真正地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我国现有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现
8、代企业制度,管理比较混乱、内部控制薄弱。不仅四大商业银行政企不分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政府对银行经营及信贷活动的干预时有发生,而且其他金融机构也因国家的宏观调控去承担某些政策性功能而难以建立起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权责明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再次,四大商业银行占据垄断地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垄断地位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四大行作为国有银行,控制了整个金融业,即使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放开对国外银行准入资格的控制后,四大行由于其历史优势,依然拥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存户相信四大行背后有国家信用做保证,这种信任保证了四大行稳固占据金融业的绝大部分份额,但是四大行对金融市场的
9、这种垄断容易使其缺乏竞争动力和经营压力,造成金融服务效率低下,不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是缺乏良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均由政府借助行政力量通过监管部门控制,这使政府在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时进退两难:不让其破产,有违市场经济规则;让其破产,又可能会引起社会震荡,因此,出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其他因素的考虑,政府通常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采取过于谨慎的态度,一般不轻易关闭金融机构,但这往往贻误了处理问题 严重的金融机构的时机,阻碍市场淘汰机制正常发挥作用。金融机构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客观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只有通过破产淘汰掉效率低下
10、的金融机构,高效率的金融机构才能积累经济资源,释放金融运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避免长期积累而酿成大的金融危机。政府的行政干预不仅不会消除金融风险,反而会加剧风险积累。 2.监管环境 世界公认的国家金融安全体系包括三部分,即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和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审慎监管属于事前防范,主要是通过对市场准入、市场运营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督管理,来控制金融风险的形成、积累和外化,以达到事前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属于事中救助,是中央银行运用自身信誉和强大的资金实力对陷入流动性困难的银行进行紧急援助,以防止暂时的流动性危机向系统性危机转化;存款保险制度则兼具事前
11、监督和事后补救两种性质,是金融机构同业之间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管,并在投保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保护存款人利益以达到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一般具有明确的补偿和救助标准,因此在消除金融机构及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范银行挤兑及事后救助处理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虽然金融安全体系三种制度安排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及稳定,但三者是从不同角度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方式、手段和效果各不相同,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在实践中,三者必须互相支持配合才能共同达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所积累的风险,既是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结果,也
12、是长期粗放经营和监管松懈的结果。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并未把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作为主要经营目标和原则,也没有认真实施谨慎的会计原则和监管标准,致使金融机构在资产质量及资产价值、资产风险及资本充足率以及盈亏损益上存在较大水分,加之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信息透明度较低,金融风险长期被掩盖和积累,潜在金融风险不断扩大。因为存款保险机构要承担投保银行倒闭的损失,所以它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来尽量避免银行倒闭。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组建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经营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3.法制环境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在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当存款者
13、把货币存进存款机构后,存款者及存款机构之间就形成了存款法律关系,若是存款机构不能满足存款者存款利益的实现,存款者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得到保险范围内的保险金。一个国家的存款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时,若政府不允许其破产,而是采取资金援助或命令其他银行兼并等办法,就是一种隐性担保。实行隐性担保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对存款者的赔偿大部分来自于税收,不仅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存款者的保护, 而且缺乏处理破产银行及存款者赔付相关事宜的专门机构。 由于大银行的破产倒闭波及面很大,因此在隐性政府担保中,政府一般不轻易让大银行破产,“大而难以倒闭(too big to fail)”的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隐性政府担保通过向存款
14、人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而降低存款风险,从而降低了资金成本,这通常表现为银行存款的增长和利润的增加。如果银行业竞争激烈,银行可能将部分利润以各种方式转移给消费者,同时,因保护存款人而产生的损失完全由政府或者中央银行来承担,因此,银行从隐性政府担保中获得了收益却无须支付成本,相当于隐性政府担保向银行提供了补贴,而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获得的补贴要多于中小银行。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着破产风险,且现行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又存在着种种弊端,因此我国极需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表明,多数国家立法当局及行政当局所制订的存款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国存款
15、保险制度的建立及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使其有效运作的基础条件是 社会信用制度、外部环境以及相关的实现手段。三、中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挤兑的发生源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银行基础性业务之一就是集中零散储户的高流动性存款,将之转化为低流动性贷款,从存贷利率差中获利,但这样造成了自身资产负债流动性的不对称,并形成了银行体系不可避免的脆弱性。 在一国经济转轨、金融形势不稳、银行经营问题逐渐暴露的情况下,尤其是银行出现意外情况不能如期兑付存款时,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很容易动摇,从而使银行挤兑具有了发生的可能性。一般而言
16、,导致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动摇乃至丧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原因:一是银行经营不善,资金运营出现问题,储户获知真象后对该银行失去信心;二是政治或经济局势变动,储户对银行经营前景持严重悲观态度从而集中提取存款;三是受谣言影响。在谣言关系到自己存款是否安全时,由于大部分储户都是风险规避者,因此会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将存款变现。在现实的银行挤兑案例中,这几类原因都不同程度地相互影响,从而在银行体系中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这时通过存款保险可以有效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及此同时,从世界范围看,建立存款保险已成为一种趋势,该制度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在各国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主要发达市场经济
17、国家及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尽管这些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操作主体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但是它们都已认识到建立该制度对发展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树立存款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等有重要意义。 2.促进银行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银行业改革,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的状态,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原有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而且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强,市场竞争也逐渐公
18、开公平。 由于我国实行的实际是政府隐性担保,因此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扶持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使存款人更倾向于将资金存入国有银行,导致国有银行和私营银行之间的竞争缺乏平等性。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金融业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因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商业银行体系,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形成竞争格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创造一个平等的金融竞争环境,使存款人不会以金融机构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而是以银行的经营状况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这保证了非国有银行不会因其性质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助于提高竞争质量;二是金融业竞争
19、的加强迫使国有银行增强风险意识,提升经营能力,改进服务水平,以适应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即存款保险机构以保险人身份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规范其行为,在非国有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时对其存款人利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二)、存款保险的弊端分析1.逆向选择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指存款保险体系因过多吸收脆弱银行加入而将稳健银行排斥在外的情形,是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在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支付固定保费的情况下尤为突出。金融机构对自身实力、经营规模、信誉、盈利能力及资金运用的风险程度都了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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