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困境与制度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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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困境及制度完善中小企业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开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开展迅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局部。然而,由于我国缺乏小型资本市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态度慎重,间接融资有效供应缺乏,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及融资格局不相匹配,大量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无法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另一方面,我国民间资本充裕,却没有形成相对应的民间资本市场。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目前我国居民的储蓄存款已达万亿元之巨,城乡居民手持现金约万亿元,手持股票、国债、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约万亿元,加在一起有万亿元以
2、上,潜能惊人。中小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及民间资金的大量闲置,自然契合成中小企业对于民间融资的依赖。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非正规信贷规模已近亿元,民间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平均达,全国农户中只有不到的借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理论和事实均说明,民间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和推动经济开展的助推器。然而,民间融资一直被披上非法的外衣,境地为难。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天然优势追求资金增值是融资行为的出发点及归宿点,因而融资本钱和融资收益所确定的融资效率是决定企业融资渠道和方式的决定性因素。民间融资的特点决定了民间融资
3、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越地位。(一)信息优势中小企业通过大型商业银行进展融资时,需要依赖银行复杂的信息管理决策程序,甚至银行外部信息咨询及中介机构,中小企业往往需为此支付高昂的贷款本钱;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很大比例,来自于熟悉该企业的私人投资者或及其有商业信用关系的关联企业,以及中小企业主的亲戚朋友,或中小企业所在地附近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更多依靠及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主的长时间接触所积累的感性认识,经大脑加工得出是否融资的定性结论。由于民间融资信息收集及处理过程中不强求企业提供标准化的财务信息和定量准确的分析,信息获取也并非要借助专业机构及专门渠道,具有显著的低本钱性。(二)信用优势目前我国商业
4、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中小企业极为不利,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有着歧视的心理,使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而对于民间融资而言,企业和个人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长期融资关系促进了相互间的信任和倚赖,使融资者和被融资者结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在中小企业及民间借贷间形成了一种不以规摸业绩等衡量的民间信用标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信用创造,防止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劣势。而且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屡次交易而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社会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会的约束力越强,成员间合约的履行率就越高,而且借款者更
5、重视归还民间贷款,以便及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有利于中小企业整个的信用环境的建立和市场交易的稳定。(三)本钱优势无论是通过上市进展的直接融资,或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进展的间接融资,都存在手续繁琐,耗时较长等问题。假设个别部门运作不标准,融资过程存在寻租行为,中小企业尚需支付额外的“公关、 “寻租等隐性费用。而民间融资的操作简便,合同内容简单实用,其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展种种创新,大大节省了交易本钱。民间融资的特点使其在从事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时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灵活便捷的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急、频、少、高的融资需求具有天然的市场适应性。民间融资并不是过渡性的融资方式,其将在
6、我国长期存在,成为中小企业长期的合作伙伴。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制度缺失(一)民间融资法律概念模糊我国的中小企业通过民间进展融资早在年代初就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经济现象,但何谓民间融资,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及清晰的界定。民间融资及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不清,给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的拓展及创新带来诸多问题。该种模糊不清的灰色定义一来不利于民间融资的正常开展,二来不利于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民间融资是来源于民间个人或企业而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对其监管而内生于经济开展需要,旨在满足中小企业开展需求的资金筹借活动,其及洗钱、资金和外汇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金融行为有本质区别。前者是由于当前金融法
7、律制度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开展要求,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内生的制度变迁,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市场行为;而后者那么是不仅违背市场经济开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会造成整个金融秩序的混乱,危害国家的经济平安,属于应当严厉打击及取缔的对象。(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滞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仅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作出规定。?民法通那么?第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利息不受保护。?民法典?第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而对企业之间
8、、企业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仅在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和年?关于如何确认公民及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肯定。现行法律体系缺少一部专门标准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金融特许制度,但凡未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均视为非法。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补缺政府垄断金融资源的配置权力带来的所有制歧视和低效率,大力促进资金资源配置及利用的市场行为,却没有一部法律来确认其正常的融资活动,致使民间融资仍未获得合法的地位。(三)民间融资监管制度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视管理法?对民间融资如何审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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