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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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管理、全员参与、群众监督、公司监察”的总体指导思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办公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违纪,违章,违规行为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公司工程部,安全部是本细则的执法主体,工程部,安全
2、部,技术部,项目部有权按照本细则对“三违”(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录)人员或者三违人员的单位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涉及安全管理的可依照本细则对“三违”单位或人员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并举”的原则;处罚坚持“初犯从轻、屡犯从重、态度端正从轻、态度恶劣从重”的原则。第五条:本细则处罚种类分为:罚款、行政警告、降薪、降职、撤职、辞退、开除或解除合同等共八类。第一类“罚款”可由本细则第三条的部门或人员直接执行:其余七类若当事人为本公司的员工,须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八类处罚均可独立使用
3、或合并使用,但合并使用不得超过三项。第六条:对在处理事故中,因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而触犯本细则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三违”人员,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但是应严格控制三违程度,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教育或适当处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第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罚款。1. 项目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 项目经理未履行或未督促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的。3. 经济承包合同中无安全生产指标。4. 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 项目部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人员
4、配备不足。6.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7. 项目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8.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施工的。9.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10. 未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第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500元处罚。1. 项目部未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包括伤亡控制指标,文明施工目标)的。2. 安全目标未进行分解到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班组的。3. 无责任目标考核标准的。4. 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第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200-500元处罚。1. 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的。2. 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的。3. 专业较强的项目,未
5、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深基坑、脚手架、临电、塔机安拆、施工电梯安拆、龙门架安拆、高大模板工程)的。4. 安全措施不全面或针对性不强。5. 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第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处罚。1.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不组织,不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2. 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3. 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4. 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或交底未到个人的。第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100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直至清理出场,解除合同。1. 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2. 安全检查无记录的。3. 检查出的事故
6、隐患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4. 对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或拖延不整改的。5. 对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完成,造成停产停工的。第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200元的处罚。1. 无安全教育制度的或无班组安全活动制度的。2. 新入场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或不参加三级安全教育而上岗作业的。3. 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的。4. 变换工种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或拒不参加安全教育的。5. 本班组有20%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6. 班组安全活动无记录的。第十三条:凡有如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200元处罚。1. 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或不遵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
7、度的。2. 未经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3. 不持有效证件上岗的。4.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或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50-20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直至清理出场,解除合同。1. 无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的。2. 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3. 对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的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4. 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的。5. 发生事故拖延不报、谎报、瞒报的。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100-5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内处罚。 擅自采购无“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产
8、品,或个人防护用品的,或明知不合格品或破损而发给工人的。第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50-2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处罚。 对查出的机具设备隐患不按时整改完成的。第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1000元处罚。1 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塔机、施工电梯、门架、附着式脚手架)主要专业,管理人员未到现场指挥的。2 现场垂直起降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或者未经过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而安排投入使用的。3 大、中、小型机具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装置失灵而允许投入使用或继续操作的。第十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20-500元处罚。1 无消防管理制度或无灭
9、火器材,或故意损坏灭火器材的。2 应该配备灭火器材而不配置的,或配置不足的。3 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第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0-200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处罚,直至清除出场,解除合同。1 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或治安责任未分解到人。2 治安防范措施不力,常发生失盗事件的。3 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现场管理人员(含劳务公司、分承包单位管理人员)不及时制止的。或双方打架斗殴的,以及扰乱办公秩序、生活秩序、生产秩序的。4 各分承包单位、劳务公司,劳务班组不履行治安、消防、保卫责任制而发生群殴事件或重大盗窃事件或者火灾事故的。5 非法讨要工程款或工资的
10、。6 擅自录用未成年人或超过规定年龄的人或不宜从事现场施工作业的(要求女工必须在20岁-50岁之间、男工必须在18岁-55岁之间、身体必须健康)。7 食堂出售变质食品的,或造成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第二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200元处罚。1 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民工宿舍管理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在生活区宿舍内擅自使用100瓦以上大功率电器的、宿舍内私拉乱接用电线路的、活动房二楼以上宿舍用作库房的,宿舍卫生脏、乱、差经指出不改正的。2 未建立扬尘治理措施,或不严格履行扬尘治理措施的,或车辆出场不冲洗整洁的。3 未建立门卫制度或不遵守门卫管理制度的。4 未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包括
11、厕所、淋浴室、生活饮用水、食堂、生活垃圾)或不认真履行、严格遵守执行的。5 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50-200元处罚。1 不严格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的。2 不严格遵守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50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上处罚,直至清除出场,解除合同。1 发生四级(含)以上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2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不认真履行职责参加抢救的。3 发生四级(含)以上事故,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服从现场事故抢险领导小组指挥的。4 发生四级(含)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分承包单位、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及
12、时到场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第三章 施工作业现场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200元处罚。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2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正确系好安全带的。3 进入施工现场穿硬底皮鞋和带钉易滑鞋的。4 现场内赤脚,穿拖鞋,高跟鞋或裙子的。5 饮酒后上岗作业的。6 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的。7 施工现场打闹的。8 从高处往下抛掷任何物质材料的。9 未经允许擅自向电梯井内倒渣的。11. 不坚持湿法清扫作业的。12. 不遵守操作规程的。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处罚。1 擅自拆除防护设施,
13、及安全标识牌。或者擅自拆除垂直起重设备安全装置的。2 拆除防护设施或安全装置或安全标识牌不及时恢复的(谁拆除谁恢复)。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500元处罚。1 现场运输道路及排水系统不畅通。2 现场内材料不按规定堆放整齐,影响安全的。3 施工工程内部及周围的木材、钢管、扣件、建渣等未及时清理的。4 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和警示灯的。5 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坡处未设围栏的。6 现场临时工程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7 夜间施工或光线不足地方施工,没有足够照明的。8 混凝土和砂浆拌机污水未经沉淀处理而直接排放的。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500元处罚。1.
14、 不按照脚手架专项方案或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搭设的,或搭设脚手架经验收不合格的。2. 使用不合格材质的或不严格遵守脚手架使用规定或者擅自拆除受力杆件的 。3. 架体不设上下通道或通道搭设不符合要求的。4. 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或搭设不符合要求的。5. 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接的。6. 卸料平台无限定荷载标识牌板的。7. 脚手架不按规定程序拆除的。第二十七条:凡涉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0元处罚。1. 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的。2. 各工种无操作规程的。3. 附着支撑不符合要求的。4. 升降装置不符合要求的。5. 防坠落导向、防
15、倾斜装置不灵敏或失效的。第二十八条:凡涉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100-1000元处罚。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组织分段验收的。2. 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离墙缝隙未封严,材质不符合要求。3. 防护不严密。4. 不按照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搭设或使用的,或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上长久堆放材料的(材料重量超过100公斤)。5. 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安装搭设,经验收不合格的。6. 操作人员不按规定操作或不按规定使用。第二十九条:凡涉及吊篮脚手架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200-500元处罚。1. 吊篮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2
16、. 施工方案不具体,指导性差。3. 制作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4. 安全装置不灵敏或失效。5. 脚手板铺设不满、不牢、材质不符合要求、有探头板。6. 升降操作不符合要求。7. 防护顶板、架体稳定、荷载不符合要求。第三十条:凡涉及基坑支护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500元处罚。1. 基坑支护无施工方案或无专项施工安全设计。2. 深度超过2米基坑,周围无临边防护措施的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3. 坑槽开挖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或特殊支护的做法不符合设计方案。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调整措施的。4. 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5. 机具、设备、材料堆码距坑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第三十一条:凡有
17、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20-200元处罚。1. 上下基坑无专用通道或设置通道不符合安全要求。2. 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司机无证作业。3. 未按规定程序挖土或超挖的。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200元处罚。1. 人工挖孔桩超过三米,作业人员下井前不通风或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而下井底作业的,现场无监护人员的,或监护人员不到岗的。2. 人工挖孔桩内发现可疑气体,不通风而下井底作业。3. 当班挖孔人员作业完成后不及时对挖孔桩周围进行防护的。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20-500元处罚。1. 电梯井口、电梯口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2. 电梯井内每隔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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