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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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矿井良好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矿井建设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与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出勤考核是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是核算员工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考勤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级人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第三条 考勤准则: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2、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不擅离岗位,不串岗闲谈,不妨碍他人工作,不做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闹逗、玩电脑游戏、睡觉、打牌、吃饭等);3、工作日内,班前
2、与班中严禁饮酒;4、工作时间需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领导请示或向同事说明去向,否则,一律视为班中脱岗、串岗。第四条 矿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末休息。员工出勤实行日考勤制度,各部门必须执行班前点名制度和考勤日报制度。 第五条 特殊工作岗位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轮班制等工时制度,具体办法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必须遵守矿规定的工作时间。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部门与全体员工。 第二章 考勤员与考勤记录第七条 员工考勤的监督管理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第八条 员工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各部门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兼职考勤工作。第九条 考勤员的职责
3、: 1、熟悉我矿的考勤制度,认真、与时、准确地记载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不允许空勤、补勤和考假勤,不得随意涂改; 2、协助矿人力资源部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如实地反映本部门考勤中的问题; 3、协助和指导本部门员工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4、与时、准确地统计、汇总考勤结果,依时报送考勤表。日报考勤时间为每天的8:00至8:30,星期日的考勤下星期一补报。月末最后一天统计上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当月部门出勤表。第十条经年度考核,考勤员认真履行职责的,矿给予每人50元/月的奖励。对于考勤员不能准确、准时报告考勤记录的,取消当月50元奖励,并给予考勤员迟报的罚50元,不报的罚10
4、0元。第十一条 考勤员每天以记录表格形式(见朱集西煤矿员工考勤表)登记员工出勤情况。 第十二条 考勤统一记载符号:项目出勤出差或外勤事假病假旷工婚丧假产假、计生假工伤假年休探亲假早班中班夜班符号NT早中夜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第十三条 员工每月的考勤计算时间为当月的1日至月底,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部门核对、统计、汇总与向人力资源部报送考勤表的时间,次月3日前为人力资源部审核、建立个人出勤台帐、汇总考勤与计算出勤率时间,10日前为计发员工工资时间。第十四条 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勤,应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出差凭证。 第十五条 员工休假,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并把经批准的有效假单交部门考勤员。请假单附在
5、当月的考勤表上,以便与时记录考勤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按规定计算员工当月工资。 第十六条 各部门考勤员要认真如实地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副科与以上员工休假与出差,按矿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见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员工请假与销假手续第十八条 请假手续 1、员工休假必须遵守先请假后休息的原则。请假时由本人提前13天填写好员工休假申请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与时间,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2、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与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与时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期满仍不能到岗的,必须在
6、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员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的当天内销假,各部门考勤员要与时对员工休假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章休假种类与规定第十九条员工请假种类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国庆节)、公休日。第二十条事假:1、员工有事请事假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2、准假权限和程序办理:一般员工确因有事须请假的,必须先填写事假单,请事假在5天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的,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矿长审批。被批准的请假手续要随考勤一
7、并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3、员工请事假(不含婚、丧、探亲或产假等公休假)的当月不得超过6天,超过造成不满出勤工作日的扣除当月各类奖金。员工请事假可以优先使用本人的年休假冲减事假,事假连续天数跨越法定节假日时,事假按连续天数计算。4、月度内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一律不予审批。第二十一条病假:1、员工患病,门诊时间在1个工作日内的由员工本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口头请病假,因特殊情况或病情较急时,可电话或委托亲友请病假,回矿上班后要向部门领导阐明原由。2、门诊或治疗时间超过上述规定,或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的,必须有县一级医院的有效证明与病历办理请病假手续,并按矿有关
8、规定累计医疗期。超过1个工作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休假。 3、不按上述规定请假者,按同等时间计算,以旷工论处。4、员工因为违纪或酗酒、吸毒、打架闹事负伤等原因停工的,按旷工论处。第二十二条工伤假:1、员工因公负伤请工伤假必须持医院签署的伤情证明,经安全监察部与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2. 因公负伤的员工,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第二十三条婚假:1、员工请婚假必须经本部门同意,计生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假。2、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者延长婚假20天。(不包括再婚者)。第二十四条丧假:员工配偶、子女、父
9、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2天。均不含路程在内。第二十五条产假、计划生育假:1、女员工符合生育条件需要请产假的,须经矿计生部门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2、法定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明的延长产假30天。3、享受探亲假的夫妻,给予男方二十天的照顾假。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并采取上环措施的可休假一年,(含法定和延长的产假)。有关计划生育其他假期规定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执行。5、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第二十六条探
10、亲假:1、员工享受探亲假条件:(1)凡是在我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册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3)已婚员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2、 员工探亲假期:(1)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自愿两年合并请假的,假期45天。(3)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4)以上天数含公休日,不含路程。3、员工符合请探亲假条件的,须事先填写
11、探亲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财务部凭人力资源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第二十七条年休假:1、员工享受年休假条件:矿在册在岗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2、年休假天数规定:(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数5天;(2)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数10天;(3)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天数15天;(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天数。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1)员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满30天以上;(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
1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女员工请哺乳假,年度内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年休假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6)当年累计旷工5天与以上的;(7)从本系统内其它单位调入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8)当年已享受矿安排的疗休养人员、共计疗休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年休假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9)已经享受过年休假,又出现(1)至(8)项情形的,等额冲减下年度年休假,每月出勤满制度工作日的除外。4、员工符合请年休假条件的,须经部门
13、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5、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年休。为了不影响工作,员工休假应提前一个月知会部门负责人,并报人力资源部。第二十八条 加班调休:1、矿鼓励员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员工加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依次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2、员工加班原则上享受与实际加班时间相同的调休,调休时应填写调休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后享受调休假期,每次调休一般不得超过3天。确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调休的可享受加班费。3、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调休。但存休不能跨
14、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以便查阅。第二十九条副科级与以上员工请销假:1、凡矿副科级与以上员工因私事需离矿的,必须按规定提前半天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被批准的请假手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离矿,否则,按旷工论处。返回后要与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2、凡矿副科级与以上员工因公务需出差或离矿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但事前必须由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离矿。否则,按旷工论处。公务具体包括以下事项:(1)因矿主要领导直接安排外出的或离矿的;(2)因工作需要,矿安排参加考察培训、上级会议的;(3)因组织安排离矿外出疗休养的。3、请销假的程序和方式(1)因事需请假的副
15、科级与以上员工,要如实填写请假条,填写事由、时间要详细清楚;请病假的应附相关证明。因公务,如参加上级有关会议、考察、培训、疗养等,在备案时应附相关文件或证明;(2)填写请假条后,副职的应报分管矿领导审批(分管领导不在的可向矿主要领导请假),正职的必须经矿主要领导审批;(3)副职请假时间在2天内(含2天)的向分管矿领导请假;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的必须向矿主要领导请假;(4)矿领导批准同意后,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合理安排,方可离岗或外出;(5)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要与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6)返回岗位应与时向相关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销假,有特殊情况的必
16、须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4、违反请销假制度的相关处罚(1)对副科级与以上员工无视组织纪律、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有以下情形的,一经发现,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停职反省处分;若情节严重的,矿将给予严惩。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外出的,因私事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因公外出未与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的;无正当理由未续假、逾期不归的;借因公请假而从事个人或家庭私事的。(2)发现副科与以上员工连续两月均有旷工者,不能评为先进,全年旷工在10天以上者,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第六章 对违反考勤与休假制度的处理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但未批准
17、而不上班或离开工作岗位者;2、休假超过批准和规定时间,事先不请示又无正当理由者;3、病假无医院证明,虽有证明但事前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自行外出看病者(突发病取得医院正式病假手续,事后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者,可按病假办理);4、每次迟到超过30分钟,又无正当理由作解释的,作旷工半天处理;5、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人力资源部按企业员工奖惩制度条例、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制度和员工薪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与处罚。凡员工无正
18、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矿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出勤、考勤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给予员工本人处罚外,还给予部门负责人相应处理: 1、各部门凡未按考勤的项目如实填写,弄虚作假,随意涂改,或对本部门员工的违纪行为包庇隐瞒不报与不按要求报送考勤的,对考勤员与部门负责人处以各100元罚款;再次发现以上现象,对考勤员与部门负责人各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资格。;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更改考勤,应附带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更改说明。2、各部门上班不实行考勤制度的,罚部门党政负责人各300元,并通报批评;情
19、节严重的给予考勤人员与部门党政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罚。凡阻碍考勤员履行正常职责者或进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工作检查、罚款、行政处罚等。第三十三条 执行考勤制度较好的部门或个人,年终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矿成立劳动纪律督察小组。组长由矿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人力资源部、政治工作部人员构成,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督察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执行考勤制度的情况,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动态检查,检查出的问题24小时内落实并通报。矿将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给予督察组成员一定奖励。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和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附
20、件二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人力资源制度化建设,强化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部门与全体员工。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第三条 劳动用工管理坚持合法用工、总量控制,规范招聘、规范合同、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相适应的新型用人机制,推动矿井建设的稳步发展。第四条 用工形式为全日制、劳务派遣制和非全日制。第五条 矿不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由矿内部承包部门根据用工需要制订招聘计划,由人力资源
21、部审批后,承包部门方可招聘使用。擅自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和擅自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的,矿不予确认,同时还将追究相关办事人员与部门领导的责任。第六条 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接收和录用1、新员工的接收,根据公司的要求,一律从公司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招收。凡招收和新录用员工必须持有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员工调令,矿方可接收。2、对新接收的员工要本着“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对新上岗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相应的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上岗。3、对新接收的员工,必须在用工30日内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新接收的员工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4、
22、对新接收的员工一律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评合格者方可录用为正式员工。试用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矿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5、经公司批准招录的新员工,人力资源部要与时办理相关保险参保手续。第七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录用1、招收非全日制用工必须根据内部承包部门实际用工情况,遵循面向社会、个人自荐、其他人员推荐、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招聘。2、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3、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随行就市,小时报酬标准由用工部门与劳动者协商,但不得低于本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商
23、定的劳动报酬包含各类保险费用。薪酬结算支付由用工部门造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每10天为一发放周期。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务派遣管理1、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信誉好、素质高、有实力、有经验的劳务派遣单位。2、各部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劳务派遣计划,由矿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合同。3、劳务派遣单位派出人员一经录用,劳务派遣单位将派专人协助管理,并制定与矿相配套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加强对劳务派遗人员的管理。矿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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