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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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独资企业l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中国公民),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非法人企业,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民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l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场所;5、从业人员。l 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若设立分支机构,投资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
2、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l 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能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l 事物管理: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物,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委托他人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以权谋私、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行
3、动以及泄露商业秘密。l 解散: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决定;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依法吊销执照。l 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2、财产清偿顺序;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不得阻碍或影响清算;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l 法律责任:民赔在先。二、合伙企业l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
4、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l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l 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人数2
5、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通过劳务出资,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4、名称和场所。普通各合伙企业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各合伙企业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可以叫“公司”,但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1、2人数50人,至少有1个有限合伙人、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公司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时,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3、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承担补缴义务,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4、登记事项: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让认缴的出资数额。企业财产构成:1、合伙人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性质: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约定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协议约定除外);转让后需修改合伙协议。2、对内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的,须经
7、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务执行形式:可以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有约定外,下列6项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名称;改变经营范围、主营场所地点;处分不动产;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权利:1、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利;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
8、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决议办法: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过半数通过表决的办法;3、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损益分配:损益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分配方法: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2、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4、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
9、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经营人员,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事务执行特殊规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下列行为除外:1、参与决定合同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审计报告;5、涉及自身利益情况,查阅财务资料;6、利益收到侵害,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可督促或提起诉讼;8、为企业提供担保。另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
10、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同约定除外)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同约定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同约定除外)。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同约定除外)。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与第三人关系对外代表权限制: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债
11、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得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合伙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人自由财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可以从合伙企业分得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人的自由财产不足清偿其合伙企
12、业无关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退伙入伙: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约定除外),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要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协议退伙:合同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4种情况,可以退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1、合同未约定合伙期限的,2、在不给合伙
13、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3、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方可退伙。当然退伙:1、合伙人死亡;2、个丧失偿债能力;4、合伙人的企业被依法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4、按合伙协议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除名:1、未履行义务;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不正当行为;4、发生协议约定事由。除名决定应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接到通知起30日内可向法院起诉。退伙的效果:财产继承和退伙结算。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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