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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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 州 市 规 划 局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的建立。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2005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02年版等规划设计标准,结合我市的山地空间条件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建立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高度划分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
2、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效劳网点的住宅楼)。高层建筑分类如下:(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表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二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三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效劳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
3、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第四条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与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山顶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第五条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那么: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
4、轮廓线。 第六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立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立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立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立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根底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展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与消防水源等。第八条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
5、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严禁在裕后街历史保护街区插建高层建筑;严格控制旧城建筑密集区是指人民东路以南、国庆南路以东、南塔岭以北、东塔岭以西范围内修建高层建筑。第九条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2、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与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3、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效劳设施、市政根底设施容量与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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