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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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陕 西 省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陕西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监 制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使 用 说 明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需认真阅读、填写。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发布止。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与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3、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合同标的额较大,合同履行期长。为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应慎重,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补充内容应全面、具体、严谨。4、本合同示范文本由
2、陕西省工业与信息化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与出售。第 - 13 - 页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以招标文件内容及合同预算内容为准 1.4 装饰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或施工面积 平方米。1.5 承包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双方确定采取下列第 1款承包方式:1.5.1 乙方包工包料
3、。全部装饰装修材料由乙方采购,乙方负责工程的全部施工。1.5.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1.5.3 其他 第二条 工程工期2.1 工程工期总计共 天(日历天数)。2.1.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2.1.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第三条 工程价款(人民币) 3.1 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 甲方工作4.1 甲方应在开工七日前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办理消防、工程质检等申报批准手续,并承担其费用。4.2 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协调处理好外部环境,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如施工场地内的障
4、碍未得到清除,甲方应承担乙方消除施工障碍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4.3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等管道线路,并接至约定的施工现场,保证所有线路满足乙方施工需要。4.4 向乙方提供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管网线路图,保证数据真实准确。4.5 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4.6 工程开工后,如需变更设计、材料与配套用品,应书面通知乙方,由此造成材料、配套用品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需增加工作日的,按具体工作日,顺延工期。4.7 按合同规定项目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4.8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 乙方工作5.1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5、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与现场管理工作。编制工程预、决算,做好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验收、整改与交付工作,按期完成工程施工。5.2 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向甲方提交划拨预付款、进度款、清算款的申请与工程事故报告。5.3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与安全需要提供与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与围栏。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与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5.4 负责工程垃圾的清理与外运工作,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内外环境,使粉尘、噪音等指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避免施工引起的环境问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6、。5.5 自觉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6 施工期间应保护建筑物结构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5.7 工程竣工后未交付甲方验收前,应负责工程的维护,未进行合理维护或在维护期内发生的其他毁损,乙方承担修复责任。甲方未进行竣工验收而提前进驻使用造成工程毁损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工程监理6.1 若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甲方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工程监理公司名称及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监理职责范围等书面告知乙方。第七条 甲、乙双方工地代表7.1 甲方明确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乙方明确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7.2 双
7、方派驻工地的工地代表负责本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一方如更换工地代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八条 施工组织8.1 乙方应于工程开工七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方案。甲方应于收到施工方案后五日内书面回复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为批准施工方案。甲方委托监理的,乙方应于施工方批准后三日内向监理方提供施工方案副本。8.2 乙方须按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与监理方的检查与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甲方批准后执行。8.3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工种与上岗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第九条 工程工期的延误9.1 施工过程中,乙方出
8、现下列情况的,工期相应顺延。9.1.1 不可抗力造成灾害影响正常施工的。9.1.2 甲方重大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9.1.3 甲方不按约定迟延提供施工所需资金。9.1.4 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9.2 乙方在9.1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七日内,应就延误情况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应于收到报告七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十条 工期提前10.1 甲方要求提前竣工的,应为乙方提供能够实现提前竣工的条件,承担因提前竣工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11.1 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国家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规定。11.2 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依
9、据国家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11.3乙方应认真按照规定标准与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方与消防部门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方便。11.4 施工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与单项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与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乙方不得进行下阶段施工。验收应由乙方出具验收记录。验收记录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生效。11.4.1 凡隐蔽工程与单项工程经乙方预检后,应在隐蔽与单项验收四十八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与单项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与地点。11.4.2 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与单项工程,甲方应及时签字确认验收记录。验收完成一日后
10、,甲方未提出质量异议拒不在验收记录签字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可继续施工。11.4.3 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与单项工程的验收,应在开始验收二十四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拒不参加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11.5 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按质量规范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修改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期相应顺延。11.6 甲方提出重新检验已验收的隐蔽工程的,乙方应按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修复隐蔽。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由此发生
11、的工程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直至甲方验收合格后,修复隐蔽工程。剥离、返修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二条 材料供应12.1 由甲方供应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及设备应附清单,标明供应的种类、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数量与提供的时间。12.1.1由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12.1.2 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经验收交付乙方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12.1.3因甲方所供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因甲方不能按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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