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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建房(202177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省政府令第380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是:年度征收方案编制、征收工程申请报批、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含未经登记建筑与改变用途
2、房屋的调查认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选定或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订立补偿协议(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等。第二章征收方案第四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开展的实际情况,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征收方案。年度征收方案应当包括建立工程的批准文件与名称、拟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资金安排、产权调换房屋地点等内容。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立、危房集中或者根底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改建需实施的征收工程,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年度方案。对危房集中或者根底设施落后的日城区改建工程,在编制下一年度征收方案前,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房管、建立等部门就危房情况、根
3、底设施配套情况进展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根底设施落后的,方可列入下一年度征收方案。 第五条危房集中或者根底设施落后的认定标准为: (一)拟征收范围内危房的数量、建筑面积等情况应当通过房屋平安鉴定予以确定。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情形,可认定为危房集中。 (二)建立部门负责收集、调查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根底设施情况(主要包括供电、管道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情况)。根底设施至少有5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或者至少有3项根底设施根本没有配置的,可认定为根底设施落后。 第六
4、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本辖区下一年度征收方案后,于每年第三季度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综合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征收工程,可另行报批。 第七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第三章调查登记第八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审批、国土、规划、建立、城管、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以下事项:(一)新建、
5、扩建、改建房屋;(二)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第九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第三方机构,承当前期调查登记、评估、测绘、发动搬迁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十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一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行政审批、国土、规划、城管、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与改变用途房屋进展调查、认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调查情况、认定结果
6、与处理意见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二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结果,以及未经登记建筑与改变用途房屋的调查情况与认定结果,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展预评估,并作出预评估报告。第十三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未经登记建筑与改变用途房屋调查情况与认定结果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作的预评估报告,对征收补偿费用进展测算。第四章征收补偿方案第十四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调查结果、未经登记建筑与改变用途房屋的调查情况与认定结果以及征收补偿费用
7、测算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范围与被征收房屋的根本情况;(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根本情况与交付时间;(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七)搬迁期限与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八)补助、奖励标准与计算方法; (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效劳单位名称; (十)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展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限完毕后,
8、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与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修改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管局审核。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筹集征收补偿费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指定具有法定职
9、责的部门,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门机构,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与可控性进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与应急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六章 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九条 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因旧城区改建或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立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年度方案、规划意见;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建立工程批准文件、规划意见;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根本情况; (三)市房管局审核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10、的证明材料;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效劳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100户(含本数)以上的,应当经过房屋征收工程所在地城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相关资料;开发区管委会经审核后,汇总成册交由房屋征收工程所在地的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咨询地点、监视 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
11、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范围图应当加盖城区政府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纳入政府储藏。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书,由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然后由土地储藏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藏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藏)用地。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征收评估 第二十五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六条 城区、开发区
1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作的每户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作的每户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与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八条 城
13、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发动,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等与被征收人商洽,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与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每户补偿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缺乏40平方米的,征收人应当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第三十条 征收国有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公房等执行标准租金的公有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征收
14、人对房屋承租人进展安置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进展协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就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的分配进展约定,并在征收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第三十一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
15、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房屋征收工程所在地城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补偿协议订立(或者补偿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补偿协议内容与补偿决定内容录入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展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城区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与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与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及时对被征收房屋状况与补偿情况等进展收集、整理、录入与归档。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工程完成后,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方案,对房屋征收工程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与使用情况进展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九章 附 那么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与我省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七条本规程由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程自行废止。在本规程实施中,国家与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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